自从政府宣布年息五厘以后,工商界都以为满意。惟期限之长短,则少有论及者,尤其对七年定息对与不对,向来少有人谈论。现在工商界对七年定息有两种情况:大户一般满意这办法;中小户则愿尽速放弃定息。但愿放的中、小户却又找不到放的要领,苦无办法;一般大户对定息七年,多是不表露主张。自从李君(既李康年)对此问题发表见解之后,引起了工商界的很大注意,因为他底确代表了一部分人的意愿。
我同意李君所主张的:“国务院指令交通银行,应本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增辟信托接受国内外民族资产阶级分手之委托,代表民族资产阶级执行合法权利,增加业务部,一种,即代领定息。……不愿领定息者,他们可以将所有股票悉数委托交通银行,……或化为储蓄,或办理某项社会事业,或代为增与、捐献等等。”依照李君主张的办法,一方面可以从根本上消灭在合营企业里领定息的剥削痕迹,且省了领取定息人的麻烦,另一方面,无论大中小户愿放定息者都给以自由,省得他们诽议。
但是我又不同意李君的赎买存单的名称,更不同意他所说的发行额、日期和时间。李君主张发行额定为人民币二十二亿元,于1958年1月开始发行,至1975年为止。我所以不同意,是因为不能以普通的“赎”和普通的“买”作比较,它是走社会主义和平道路的一种方法,通过它而逐步地将私有制变为公有制,所以这里面绝无“本”“利”可言。因此,我看定息顶好是七年不变,如果到时候有困难的,还可拖个尾巴;到了七年,没有困难的,对他奢侈生活也是个锻炼过程。但是延长也绝不能延长到社会主义社会里面去。
那么究竟应该怎样计算呢?我的意见是这样:
(一)发行时间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即从1949年10月1日起算。这是毫无疑义的,不然就不合乎社会主义的意义。尚且毛主席在怀仁堂召开的座谈会上也谈过这事,讲话的大意是这样:“现在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变是逐步的,……三个五年计划,再加上恢复的时期三年,……到那时候就不再出钱,也赎买清楚了,我们不在1949年一笔没收,而延长到十八年(1967年),就是逐步地和平地转变。”那么照这个意思就应当从建国之日起算,时期是算到十八年。
(二)发行的金额。根据“新民报”(晚刊)去年12月31日报道:“全国资产阶级在工商企业投资中私有股本约值人民币二十二亿元。”这就是合营后清产核资的总数。从自营到合营后的四马分肥、五厘定息到今年已经是九年了。那么这十八年,除去资产阶级享受的九年,其余还有九年的时间。依照这个算法,不改变制度便罢——仍要定息七年,困难的拖个尾巴;若是改变制度——发行存据,那就必须从1958年起,到1967年止。发行金额如照现付定息办法,每年一亿一千元,共计就是九亿九千元;若照清产核资总数二十二亿元,就必须发行十一亿元,那就是核资一亿的给五千元。因为前九年的利润,资产阶级已经享受了,所以付给半数是合情合理的。(5月31日黑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