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对法制认识不足”

中国人民大学、黄守礼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助教 黄守礼的材料)

(1)“党中央对法制认识不足,竟把连判决都不会写的人放到审判大权的位置上。这太不象话。”“据说县法院院长,只限于十六级以下的干部,再一提升就调走了,使人感到下级法院无人撑腰。”“仅凭政策办事,当然容易出问题,说‘法律是准绳’,而实际上不给干部法律。”“许多法院院长不是县委,是十七级以下的干部或把犯错误的人调去。”

(2)“资产阶级国家与国民党对司法人员要求是很高的。国民党的司法人员要大学毕业经过高考去担任。而我们基层法院却没有几个大学毕业的。”“法律工作是评定一个国家政治是否英明的重要标帜,而我国的审判员文化水平很低,这怎么行呢?”“审判员、检察员应由大学生担任,而我们是本末倒置的。”“上海法律专科学校毕业的当审判员,而大学毕业的当了书记员。”

(3)“中央常提到,‘我们工作没有经验,因而错误是难免的’,但运用在审判工作上,不合适,对审判工作应要求百分之百的正确,否则是不可饶恕的错误,造成人家家破人亡。由此思想指导,使下级干部产生‘宁左勿右’的情绪。从这次整风揭发的问题来看,很多都涉及到法制不强问题,作事没有准则,无法衡量问题”。

中央对法律理论工作不够重视:

(1)“法律理论工作究竟有无地位,不好回答,按说法律工作的重要性是不难理解的,但中央有哪些具体措施呢?看不出来!”

(2)“法律系培养目标问题,在系、学校心中没底,高教部、司法部也迷迷糊糊。”“毕业了几期,搞司法工作的有多少?有的搞行政工作了,有的积压在学校里,下放的很少。”“培养法律系学生有教条主义,硬搬苏联的经验,如课程的设置有些浪费同学的力量,培养出来的是万金油的干部,而不是专业化。”

(3)“法学研究所迟迟不建立,就缺乏了研究的核心,法律科学倒底放在什么地位是不明确的,所以研究的方向也是不明确的”。

对法制思想教育,他说:“每次人代会都提到,尤其许多老干部不重视,以为这是对老百姓的,但问题在于我们采取了什么措施来教育干部守法?我认为措施不多,收效不大,这与重视不够是分不开的。”

他又说:“对于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我有些怀疑,我看有些法律是反映个别领袖的意志,领袖说一句话就可以修改。”

(1)“中央重视法制工作,但只停在口头上,没有在立法和理论工作上反映出来。”“刑事立法工作死气沉沉。”“有些应当而且能够颁布的法律到今不未颁布。”他说:“整风运动从政治上看是大民主,从法律上来看,是个法制的问题,很多东西没有规格,就乱来了。”又说董老曾说:“在和平时期,法制工作不占第一位,也占第二位,但董老的话没完全成为现实。我们要向中央大声疾呼法律工作到底占什么地位。”

(2)彭真说,事实是依据,法律是准绳,“而我们就要大声疾呼!我们就没有法律,到底以什么为准绳?”

(3)“中央认为,没有法律也可依政策办事,法律早一天、迟一天颁布,无关。”他说:“中央认为靠政策吃饭就可以了,造成很多干部法制观念不强”。他又诬蔑我们司法机关是:“一个小偷还未把手伸进别人口袋里,就被判几年徒刑的大有人在,干部违法乱纪、打击报复,逼死人命的却检讨了事。”

(4)“党中央提出,过早颁布法律会过分束缚手脚的提法带来很大付作用,我认为束缚手脚是束缚干部,使干部不敢违法乱纪,对群众不会束缚手脚。”“领导上总是怕法律束缚手脚、怕本身就是破坏法制,这是中央的大问题,连董老也有这种思想。”

(5)董老说“唐律是经过三个皇帝,三十多年才颁布的,法国刑法典也是如此。我认为不能以此为理由,唐律颁布前,引用了隋律。”从而他说“法律理论工作落后,法律落后与中央有关系”。很多中央负责同志对“法律无所谓”。董老的批评,是“雷声大,雨点小”。

(6)“行政法规起草工作不能统一,许多部门自己颁布单一条例,缺乏统一的审核和编纂,以致互相矛盾,使下面无所适从。”

(7)“党中央有些工作代替了立法工作,如:中共中央十人小组提出的划分反革命和刑事犯罪的标准,许多地方以此为指导,我认为这些应交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使群众有所遵循。”

(8)“有些法律过时应该修改而没修改,如婚姻法第19条。”“在和平时期这样作没有必要,似乎赋予军人一种特权,妇联也因此提出意见,这是不合理的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助教黄守礼的材料)

 来源:《高等学校右派言论选编》(中共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1958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