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编者按:这是一篇穷凶极恶、反动透顶的论文,它是对反右派斗争的一个猛烈反扑。
李守正眼看着右派已经暴露、孤立、并陷入重围,所以这篇文章的中心思想就是证明“右派是人民”,不但是人民,而且是工人阶级。甚至不但右派是人民,而且一切反革命分子都是人民。不要以为李守正在散布“超阶级观点”,这个反动分子的阶级立场十分明确,他清清楚楚地指出,共产党以及党和国家的领导人都是“反人民”的。这篇文章值得仔细地读一下。从一九五五年开始,差不多我们党在理论上的每一个重大进展,都激起李守正的疯狂进攻,这篇文章就是他反动活动的高峰峯。看一看敌人在这里是怎样绝望地挣扎、狂吠,看看他是怎样耍尽了流氓手段,这对于提高我们的战斗力,是大有裨益的。当然,任何敌人也不能挽救他自己的灭亡,李守正之流妄想窃据“中国人民”的称号来实行资本主义复辟,终于成为泡影。]
1957年6月19日哈尔宾日报刊登了毛泽东主席的讲话“关于正确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我以很高兴的心情读到了该著作,请准许我发表我的读后感。我完全拥护毛主席的“自己改造自己的思想”,毛主席说:“我今后还要继续学习,才能有一些进步,否则就要落后了”。我希望敬爱的毛主席认真严肃的执行这个方针,因为你是我们六亿人民的救星,全世界的劳动人民景仰您。
我明确的表示一下对您的这次著作的态度和立场,您的这次著作文章本身有矛盾的,正确的部分与不正确的部分。因此我只能拥护那些正确的部分,对那些不正确的地方不能不加以批判,哲学家斯毕诺莎所说“一切肯定是否定”这一命题是正确的。
如果我以不批判地拥护这一著作的一切内容,那就必然的等于不拥护这个宝贵的著作,我的阶级立场是脑力劳动者,依靠工薪(每月54元)生活,养护妻子而外并没有其他的收入,我是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我国宪法庄严的规定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什么是人民呢?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是宪法上所说的“人民”,不管他是政治上抱着什么样的信仰,有我国国籍的人们是我国的人民。不管他是住在世界各国的那个地方,不管他是没有意志能力的婴儿,不管他是那一个民族,只有我国国籍的人都是人民。人民这一概念却不是在某一哲学家头脑中的抽象,而是具有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的,在这一时代,在这一场所特的具体形象的人们的名称。人民是客观的存在的。任何人也没有权利把人民说成敌人或反动派或者不是人民,按着毛泽东同志(在国家主席的地位上讲话)的文章“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来看,人们的思想意识是分别人民与敌人(非人民因此没有公民权)的准绳。
毛泽东同志说:“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请问一下苏联专家同志是肯定的说,赞成拥护和参加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我们对他们是尊敬、感谢的感情是说不尽的,但是能不能说“人民”呢?苏联专家同志们有没有我国的公民权呢?没有。如果中国公民在共产党内或党外发表对毛泽东的意见加以批判或陈述反对意见的话,是否看为反动派呢?是否看为人民的敌人呢?我看不可能那样做。如果谁提出反对意见谁就被开除民籍,被撤职成为人民的敌人这种条件下的人民是可以说没有言论自由的,由1937年到1953年为止的苏联人民的情况是这样一个情况的,苏联宪法第一五二条规定了言论、出版、集会、游行及示威的自由权利。但是由于斯大林同志的独裁政策下苏联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到了不应有的侵犯。苏联共产党内或党外谁敢反对了斯大林的意见,谁就成为反动派,谁就被加上人民公敌的罪名。不少的善良的忠于人民革命事业的苏联共产党员和苏联公民,由叛徒,人民公敌的罪名下无辜的被杀害了,当时苏联共产党的中央委员会同志们和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同志们,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同志们在这样的情况下以无声无息的态度支持了斯大林的作法。每一个大会上报告没讲演完了后,喊斯大林同志万岁形成了一个惯例。
人民的主权否定了自己,作为人民勤务员的主席,相反的转化成了对人民的专政者,斯大林同志逝世,苏共第20次代表大会以后,才开始纠正这种情况了。
毛泽东同志在这次著作“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中说:“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不是无政府状态”,“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的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这是毛泽东同志对我国宪法上所规定的民主集中制的看法和态度。或者是中国共产党的对宪法上所抱的态度,我认为解释我国宪法的权限并不属我国主席更不属于人大常委会,更不属于那一个政党或者那一个特定的个人,解释宪法的职权专属于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果毛主席对民主集中制的解释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解释发生矛盾的时候,毛主席的解释必须服从于人民代表会的解释。如果人民代表在会上解释宪法问题中发生了错误,那代表自己来负责,我作为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可以要求罢免个别代表,或都要求解散人代大会,从新选举人大。我对我国宪法上所规定的民主集中制的观点表明一下,民生与集中一般情况下并不发生矛盾的。例如我国国家主席是一个集中领导机关,国务院、法院、检察院、也是各个一方面的集中领导机关。他们无例外地都要服从“人民”的意志。人民的意志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表现为宪法、法律等形式,这些集中领导机关政府并没有权利取消或修改宪法和法律,如果民主和集中发生矛盾时以民主撤换集中领导机关的方式来解决矛盾是必要的,我国宪法第28条规定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等。
毛泽东同志所说的集中领导下的民主是什么呢?“有领导的自由”是什么呢?这是有些含糊的命题。我国领导人是可以限制民主么?领导人可以限制人民的自由么?却不可以的。相反地领导人的权利是被限制于全体人民的意志(宪法、法律、人大的决议等),我国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领导人并没有权利限制这些人民的自由。如果那一个领导人,那一个国家机关,侵犯了人民的自由,他就是反人民的犯法的人,对人民的民主和自由的限制只是人民自己能办到。则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法律才能限制人民的某种自由,如果国家和领导人的权利超过于全体人民的权利,那就却不是人民民主国家,而是君主专政或者官僚专政的国家了。因此引起很多误会,和在下级行政机关中时常闹纠纷的这个“集中领导下的民主”的主张是完全错误的或者至少是不适当的。
毛泽东同志作为国家的领导人不尊重公民的权利,有时谩骂公民,诬辱公民。例如在“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报告时说:“知识分子时常犯大错误,陈独秀是知识分子、张国焘也是、高岗不算、饶漱石也是”。这样一来,毛泽东同志的眼睛中知识分子是反党、反革命分子占多数。仇视反革命分子是对的,可是一切知识分子特别是现在目前我国的知识分子是值得那么仇视的么?报纸上公开的,该报告中的(五)知识分子问题所反映的知识分子,只是被使用的对象,被改造的对象,并没有提到目前我国知识分子的政治上地位。
目前我国的知识分子大多数是已经建设社会主义的主人翁了(公民是不管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资本家都是我国的“人民”,我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我并不反对知识分子的思想改造,工作能力改造,但为什么没有提到我国知识分子是不管思想进步或落后,我国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所规定的共有者们呢?这后一段也须要强调,领导工作的同志们特别是毛泽东同志在这一点上把自己的思想改造过来才行。
我是拥护宪法上所规定的那些共产党的政策建设社会主义的步调,解决目前我国人民内部矛盾的最好的办法是按宪法办事。以外没有别的办法。另外需要制定刑法和诉讼法、会计法等一系列的法制,毛主席没提到这一问题,这是一个重大的遗漏。可以说一个重大的职务懈怠,我们彻底坚决地拥护我国人民争取的宪法上的民主和自由权利,我们不准许任何人歪曲宪法上规定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权利。我国宪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并没有说“有领导的自由”,也没有规定说“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国家领导机关或党的领导机关如果有权限制或禁止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话,那里有公民的自由呢?集中领导下的民主,不等于否定民主么?这不等于主权在于领导人主席的思想呢?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立法机关。因此不可能经常地进行领导工作,我国“人大的常委会”不是立法机关,因此我们不可能把“人大”说成集中领导机关,只能说它是人民意志的最高决定机关。因此我是不同意“集中领导下的民主”(毛泽东前揭书)这种说法。我认为“民主原则下的集中领导”这一种说法才是符合于我国宪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民主集中制。陆定一同志说“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陆定一同志的这种说法也是不外乎“集中领导下的民主”。这不过是不那样露骨地反对民主原则而是以隐蔽的方式降低民主原则而已。这却不是这种或那种表现文字问题而是人民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问题,主权(政治上的最高权利)在何人手里呢?依据人们对这问题的回答。
我们可以分为民主主义者和专政主义者(独裁分子)。人民民主国家和非人民民主国家的区别也是主权的所在为标准。主权在人民呢?还是主权在主席?还是主权在共产党呢?我是“主权在于人民”的立场。你会说我是在主张资产阶级的民主。我本身是以工资维持生活以外却没有其他的生活条件,你怎么会说,我是资产阶级分子呢?如果你没有“别有用心”的话,请你解答一下我所主张的是什么阶级的民主。我再一次从复一边: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主权下的集中领导”。陆定一同志在这次“人大”上说“我们同右派的斗争,是两条道路的斗争,是关系到国家民族生死存亡的斗争”。我认为这是很正确的。但是谁是右派呢?陆定一是右派呢?还是左派呢?我认为有必要表明自己对右派和左派的态度。我是愿意站在正派的立场上的。
我是目前采取中立的态度。为什么呢?
我不同意黄绍竑等血债累累的分子出来掌握政权。也不同意毛泽东等人以“领导的自由”“领导下的民主”等口号来夺取“人民的主权”“人民的自由”。的确是这次的右派和左派之间的斗争是关系到国家民族生死存亡的大斗争。也是两条路线之间的斗争。
我认为不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路线之间的斗争,而是在建设和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社会方法上的民主路践和反民主路线(这一派的人们不尊重人民的权利,宁说夺取人民的主权,他们说“你不听我们的领导,你就是我们的敌人,也是人民的敌人”)。
这两条路线之间的斗争,我是希望共产党在这次的整风中很好地改造“毛泽东思想”,克服反民主的路线,继续掌握我国的政权,很快的把我国建设成为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
如果毛泽东、周恩求等同志坚持反民主立场,不改正“领导的自由”“领导下的民主”等口号,那么我又有什么办法挽救他们不被全国人民唾弃呢。
什么是革命?什么是反革命?在这根本的问题上我与陆定一同志是有不同的看法。
陆定一说“联合苏联还是反对苏联,这是革命与反革命的分界线”。问一下苏联对革命问题以什么标准来衡量呢?
再问一下中国共产党对革命的问题以什么标准来衡量呢?可能您认为苏联的方式是十全十美的,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委员会,特别是毛泽东思想是十全十美的,可以说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我们要问的不是“毛泽东也可能犯错误”这样的表面话而是您们思想深处的“以毛泽东思想为一切工作的指针”“毛泽东领导下的民主和自由”。我是不同意陆定一其他共产党许多同志对毛泽东盲目崇拜,采取不批判的态度。说什么反对毛泽东的意见等于反人民、反革命、反社会主义。反对毛泽东的某些不正确的意见,也就算人民的敌人。这种态度就是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也是严重的违反了宪法第87条所规定的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究竟什么是分别革命与反革命的标准呢?目前我国现实条件下,对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化,集体所有化所抱的态度就是分别革命与反革命的标准。如果反对在一定时期后取消定息,反对农业合作化,就是反革命。
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革命是采取和平改造的方法,资本家或个体农民仍然可以发表他们的不同意见,也不能把他们视为反革命分子或者人民的敌人。我是拥护我国宪法和中共中央所规定的总路线来实现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因此把我说成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右派分子,是站不住脚的,是不外乎有别有用心分子的污蔑公民的非法行为,这里我要说的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的改变与不改变(当然往前进而不是往后退,复辟资本主义),是革命与反革命的分界线,某些人物的更换,某些政党的更换执政地位,不能看为革命,但是随伴着人事的更换而来的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的改变(前进或后退)那么当然它是革命或是反革命。
世界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客观的事实。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不依赖于他们本身意志为转移的关系而是一定的必然的关系。不是我们拥护或仇视某一个国家而成为某一个国家的人民和敌人。不管我们愿意不愿意我们出生于中国人民的怀抱里,我们就必须要成为中国人民。散布在世界各国的有中国国籍的工人、农民、地主、资本家不是中国人民么?根据统计数字来看他们有11,743千人。按着毛泽东讲话来看,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国籍的人必须要根据他们所抱的政治信仰或政治态度来分别敌我界线。这是能办到吗?办不到。毛泽东同志自己也承认说“许多人对于敌我之间的和人民内部的这两类性质不同的矛盾分辩不清,容易混淆在一起应该承认,这两类矛盾有时是容易混淆的。我们在过去工作中也曾经混淆过。
在肃清反革命分子的工作中,错误的把好人当坏人,这种情形,从前有过,现在也还有。为什么现在还有,将来还有分不清敌我界线呢?造成这种情况,毛泽东没有责任吗?有责任的。本来敌我界线是清清楚楚的,什么是中国人民的问题也是明明白白的事情。可是毛泽东却主观地把人民的概念规定一下,强加于客观世界。人民的思想或某种意思表示,为分别人民与敌人的表帜。露骨的说一点“不听我的领导你就是我的敌人,也是中国人民的敌人”。这种态度却不是符合于我国宪法而是背道而驰的。毛泽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凡是有中国国籍的人们是中国人民,有没有中国国籍的问题是自然地历史地确定下来的事实来可以证明的。却不是你愿意,或我愿意的问题。毛泽东和周恩来的这次报告都异口同声的说“没有公民权的不是人民而是敌人,是专政的对象。”
按照您们的解释公民与人民有什么区别呢?既然他们有差别,他们之间有什么矛盾呢?请您们解决解决这个实在的矛盾吧。
毛泽东同志不是在说:“差异就是矛盾(矛盾论)吗?您们会说“你是资产阶级的法律观点,我们不会同意”。这不是在说“我不同意你的意见,因此你是阶级敌人”吗?
我是不同意您们的这种独断论。我是在主张:“我们主观的思维和客观的世界都服从于同一的规律,因而两者在自己的结果中不能互相矛盾,而必须彼此一致,这个事实绝对地统治着我们整个理论的思维”(参照恩格斯自然辩证法数学篇)。
我是在主张,什么是人民?什么是公民?什么是敌人的问题上须要有统一的确定的法律上的规定。如果没有这个条件,因没有客观的标准而会造成人们生死有关的这样一个重大的问题上敌我不清的现象。我认为我国宪法是在法律形式明确地解决了这一问题的。按着宪法来看什么是中国人民的问题是“不言而喻”的问题。历史地确定下来的中国人民就是中国宪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人民”。因此不管他的政治信仰如何,对社会主义革命抱什么态度必须要看他们的血统和国籍手续关系,首先我们要肯定一切中国人民就是我国宪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人民”。所以由法院依照法律被审判为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是中国人都有公民权的。
我国宪法规定了剥夺公民权的对象。就是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应该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被剥夺政治权利。被剥夺公民权的中国人民仍然是中国人民,所以除了政治权利以外,其他的一切权利与一般人民同样享。有某些中国人民无故的杀害了没有公民权的人民,他们也一样地变成杀人犯。在美国的,在印度的,在印度尼西亚的中国人民等,虽然他们不参加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也是与国内的中国人民同样构成我国宪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5条规定说“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凡是有公民权的中国人民,不管他是属于什么阶级,都是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如果谁不承认这一原则谁就是反人民的非法分子。谁违反这一原则,不管他的地位多高同样谁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实际事实上(却不是法律上),由于人民内部的经济生活条件不同而形成了各个不同的阶级。各个阶级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上的态度是不一样的。工人阶级是最积极的,资产阶级是最消极的等等。因此我国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分别阶级的标准是什么呢?是他的思想吗?是他的立场吗?我说不是。什么样的人属于什么样的阶级的问题也是依照他们现在对生产资料发生什么关系来确定以外没有其他的办法的。不管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凡是依靠工资生活以外没有什么生活来源的人民是属于工人阶级。不管他们的过去的历史情况如何,不管他们的过去的阶级如何,不管他们的思想如何,不管他们的立场如何,没有生产资料而只靠工资生活的中国人民都是属于中国工人阶级。但是我们往往由共产党人方面听到如下的有些奇怪的言论。“我们共产党人不同意你的民主,你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因此你是资产阶级,人们的思想立场是分别阶级的标准吗?这不是完完全全的唯心主义吗?
人民与国家的关系也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这种关系也是不依赖于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是当时的生产力发展程度相适应的历史过程所达到的必然的确定的关系。这种关系具体地在该国家的宪法中表现出来。同人民相对立的国家是表现为构成政权机关的人。
国家机关表现为政府。因此我们把人民与国家的关系了解为普通人民与政府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毛泽东在前揭讲话中说:“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不是无政府状态”。这是什么意思呢?依我的推测来看有两种可能性。“民主是政府领导下的民主,也就是国家主席领导下的民主”,是一个“民主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也就是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领导下的民主”。是另一个。关于后者我要在后一节中表明我的态度,关于前者,我是不同意的。国家主席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服从于人民的主权(民主)。人民是全中国国家财产的主人(主权者),在这一点来看主席也是以工资收入为唯一收入的劳动者。却不是垄断全国财产的资本家。主席要服从于人民的主权。因此我国宪法第18条规定说;“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集中指导一下的民主”的说法是不够正确的,应该说“人民主权下的政府”。
人民与共产党的关系是一般地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也就是自愿和不自愿的关系。却不是权力(暴力)关系。也就是以不依赖于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人民参加共产党或不参加共产党都是人民自身的自愿为原则。人民拥护共产党和不拥护共产党也是人民自身的自愿为原则。却不可以强迫人民拥护共产党或反对共产党。人民与共产党员法律上一律平等。共产党员也是人民。但却不是一切人民都是共产党员。党员是由人民群众中阶级觉悟较高的人们组成,而党是为解放本阶级的神圣事业而斗争的战斗司令部。因此自然而然地党和人民群众之间发生血肉般的密切的关系。但是党员却没有权利向一般非党人民群众强迫命令,强迫人民群众拥护共产党。更不应该把不拥护共产党的人民,看成反党分子,或反人民分子。人民本身是有自己做主的权利的。无辜的把他说成反人民分子,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这种做法本身倒是反人民的行动。
党是本阶级的最高组织,国家是包括各个阶级的全国人民的权力组织。在我国工人阶级在国家生活中起领导作用,共产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代表本阶级的利益和全国人民的利益制定宪法和其他法律,但是宪法和法律发生效力以后,共产党必须要服从于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发生效力以后成为全国人民的意志,宪法和法律却不是代表某一个政党,某一个阶级的利益和意志,而是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当然政府机关(国家主席,国务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内)也要服从于宪法和法律。因为宪法和法律是代表人民的意志。宪法是全国人民的最高意志的表现,这一点来看“民主原则下的集中领导”这种说法是完全正确的。我们可以这样说“宪法原则下的共产党活动,宪法原则下的政府活动,宪法原则下的人民活动”。
宪法是全国人民的最高意志的客观的表现。因此,国家与共产党的关系也要按宪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