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六年运输局一部分青年工人,响应中央号召,要求报考学校,遭运输局以“不准就不准”为理由的野蛮压制,不准报考,引起他们向云南省法院,检查厅、省委、云南日报等处控告,结果无效。一部份青工便离职回家,报考学校。我和其中几个中学同学常有来往,就受到学生科无理的连续审讯。
事情经过是这样:学校当局轻信运输局一面之词,就把我当成事件的煽动者,组织者、特务;两天一次谈话,三天一次书面检讨,并强迫我反覆的说,反覆的写,说了又写,写了又说。名曰谈话,实际上比法厅上法官审讯犯人还要冷酷,还要横蛮!
自此以后,弄得我日夜不安。我几次到学生科去了解学校处理,但始终没结果。就这样我当了一年的嫌疑犯。同学们不敢和我谈话,党团员对我怒目而视,甚至连往日的好友,对我也另眼相待了。
一年来,我从来就没有快活过,生活不好,学习不好,晚上睡觉常常被审讯的恶梦惊醒,逼得我走头无路,有个时候,我甚至想离开云南大学,可是,我受的冤,我受的屈,有谁知道呢?
现在我知道,“法官”不是学生科的官员,而是学生科纵容的交通厅的特派员,化装成云南大学工作人员模样向我逼供。我要问:交通厅有什么权力到云大审讯云南大学的学生?我要问:云南大学有什么权利把学生科的官衔转授给交通厅?并公然以学生科的名义传学生去受交通厅的审讯?
我要控诉,我是新中国的大学生,可是却连一个公民的起码权利都没有;我不是党团员,就随时随地有被打击被陷害的危险。我愈来愈深深的感觉到:云大不是教育学生的学校,早已变成统治学生的衙门了!云大没有一点民主气息,早已变成了黑暗王国。(发表在六月三日〈三好〉墙报上)
我们完全支援胡永文同学的控诉,坚决抗议学生科审讯学生的非法行为,要求依法严办罪犯。
学生科者,青年科之后身也,守不称职,职不称位。人员芜杂无事,科长顽劣无能。目无法纪,秽乱学府。潜引匪人入室,进行审问;明则偏袒裁处,乱罪学生。其行如虎狼,其性若枭鸱,驽劣似瞎马,顽柁比江豚。以口红抹女生之照,(按:请参看“控诉书”的编者按),其心安在?用校徽给校外之人,其罪尤新。是则饱暖思淫,饥寒生盗。假共产主义之名,道德败尽;窃教育学生称号,职权滥施。尤可罪者,知而故犯,犯而无悔。无悔无改,岂堪正乎!
我等,堂堂公民,人民学生。愤怒之所不容,正义之所驱使。见义勇为,与此问罪之师。不平则鸣,功过当有赏罚。学校上有行政,又有党委,教有老师,互助有同学,学生科无事乱为,当予取消。年来过失重重,应给遣责,杀其气焰,洗同学受苦冤:搴尔豪强,消人人胸中之恨。
看过“我要控诉”后,使我感到非常气愤。在学校里公然发生审讯学生的事,这种违反法制的行为,实在不能令人容忍。在这里我要求,把这些违法的人,交给法庭审判,给以应得的处分。
这件事,说明了学校对学生不爱护。随便让外人到学生科,带上校章,冒充学校人员,非法审讯学生,实在是对人权的侵犯。如果学生真正有罪,也应该依照法律处理,不应私自进行审讯,才符合我国宪法的原则。学生科竟然敢这样做,不仅不爱护学生,对这件事进行认真的调查和了解,反而与外人一起讯审学生,这象什么学生科,实在是个“私人裁判所”,对这件事实应负责任,把失职人员分别轻重,给以撤职或处分。
校长,你是学校领导人,对这件事也有责任,说明你官僚主义严重,对学生的事不管,对学生不爱护,任意学生科胡作非为,把学校变成“审讯”机关,还成什么体统!
对于这件事,我要求你支持学生的意见,进行认真的处理,向学生作负责的交代。
俞洁玉、吴俊杰等党团员和李玉清同学:
当全校广大同学支援胡永文同学,伸张正义时,你们不闻不问,你们抱着不听一面之词的态度吗?
但当学生科公布答覆后,你们就立刻支持,而置胡永文之自由于不顾,是何用心呢?
学生科的答覆也是漏洞百出的,如:胡永文为什么当时会哭呢?这不是受到了威逼是什么呢?你们能有什么说明不是审讯呢?
学生科说个方,你们就说个圆,学生科说公鸡能下蛋,你们就说亲眼见。
你们不过是应声虫。
听罢“控诉”,愤激之情油然而生。当然,有不少穷人家的子弟踏进高等学府,受到史前未见的关怀,得感大家庭的温暖,还不致于成为“黑暗王国”。但设身处地地想想,一个正直的青年横遭迫害、“审讯”,一年来的恶梦和无处倾洒的眼流,过甚于词也不足为怪了。
这里提出几点质疑:
学生科的职责到底是什么?它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所,还是受学校行政领导?是后者,又是谁赐予的审讯权?!
学校为国家负责,可也应该为学生负责。为什么学生科放弃了自己的光荣义务,允许一名运输局——如何称呼他呢?A.说是一位十(实)足官僚气的非法的“侦探”吧——来校胡作非为,让光明磊落的机构覆上一层暗无天日的帷幕?
姑且不谈我们这位同学根本没有错,作为学校,为了学生的利益,为了正义和真理,应该完全站在这位学生一边,把无法无道的“侦探”驱逐出去。即使这个学生是个特务,也有一个处置特务的法律。难到(道)你们长期以来,竟未曾想到运输局的“侦探”,私自设庭开审,类似的拷问,搜查,允许他人非法潜入,又何止一二呢?
为了学校的尊严,为了保障学生的人权我坚决要求学生科作公开答覆,揭露事件的真象,并承认自己错了!——否则,叫人如何读书?!
学生科所认为的落后份子,在档案上如何鉴定“领导者的意见”一栏呢?一般群众是不得而知的,现在不管组织科鉴定如何?事实总是事实,事实就不怕公开,一定公开给本人看,毕业同学的档案应给毕业同学自己带到新的工作岗位。
“档案”注定三更死,绝不留人到五更(注)。
你们写了“原来并非审讯”,你们又要筑造新的沟墙,你们能有什么理由来证明胡永文没有受审讯呢?
你们睁开眼睛来看看,现在是什么时候了。
原来你们这一小撮是些什么样的人呢?你们中除李玉清以外,都是特权阶级(党团员),你们这一小撮人,一贯狐假虎威,骑在同学头上,你们一贯受学生科的幕后支持。
现在,你们为什么要出来维护学生科呢?因为学生科垮了台,你们的威风就没有了。你们当了学生科的走卒,会有什么好处呢?真理和正义是属于那一方。
(按:这篇文章是数学系四年级右派分子李湘、黄集寿化名所写。)
编者按:这篇“官司”,象个剧本,但却是“图腾”先生的幻想剧。这种幻想,代表了所有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右派分子的心情,他们是希望我们的人上法庭当被告的,他们更希望我们所有的人都被判处徒刑。这虽是肥皂泡,可是我们不能不警惕!
这里还要讲的是“法官”这个名词。谁都知道,我们今天的司法机关人员称为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而不称“法官”。
由此可见,这个知识并不太简单的三年级大学生所讲的“法院”、“法官”是属于什么性质的了。
原告:学生
被告:学生科
法官:
法官:学生告学生科何事?
学生:学生科让外人来校,非法审讯学生,侵犯人生(身)自由。
法官:有何证据?
学生:胡永文事件可证明。
法官:学生科有何谈的?
学生科:认罪。
法官:该当何罪?
学生:请法官依法处理,对违法行为不能宽容,以张法制。
法官:宣判,学生科让外人审讯学生,实系破坏法制,应受法律惩办,主要“审讯”人侵犯人权,违反宪法第八十八条,罪行严重,判处徒刑。学生科与外人一起审讯学生,罪行不轻,判科长撤职。其它失职人员,轻重处理。学生科对判决有何不服?
学生科:罪行应得。
法官:学生对判决有何意见?
学生:法官真是“青天”,我拥护。(刊于“鸣报”第二期)
(一)开头语:我们的农事实习刚结束返校,耳闻目睹甚多,“鸣”和“放”的墙报有如“雨后春笋”一般,在此,我们表示对一些事件的态度,更主要的是在中文、历史二系大胆“鸣”“放”的情况下,引起了我们的共鸣,我们也来“鸣”“放”我们心中的不平和揭露极为不合理的怪现象。
(二)一点意见:——我们坚决反对学生科侵犯人权,私设法庭,无理取闹,侮辱女性。我们支持以下的主张:
1.学生科长撤职查办,法办闹事人员,向胡、陈二同学当面道歉,并向全校同学公开检讨。
2.交通厅特派员来校公开检讨,向胡同学当面道歉,并将检讨书发表于云南日报。
3.学校和学生会不能坐视不理,置若罔闻。
4.要求学生会将胡永文事件之有关材料交最高检查院处理。(下略)
不能“从轻发落”
“胡同学事件”是严重违反宪法侵犯人权的野蛮行为,激起同学们的愤怒,若处理不当,则不足以平民愤,首先学校里的事情应全部由学校当局直接处理,不需要真假学生科的人员来冒榨(诈)。
物理系二年级:潘××等二十人
1956年5月中旬,云南省交通厅运输局从四川招来的驾修工人要求领导准许其报考高中,当时运输局领导考虑到运输任务不断增大而工人又不够,恐批准报考后完不成生产任务,因而未批准,同时又缺乏足够的政治思想工作,以致造成工人自动离职事件。6月28日这批工人向运输局人事科要证明去投考学校未成,当晚即计划在7月5日领到工资后自动离职昆明回四川。7月6日、7月8日先后有两批工人共80余人离开昆明。7月9日经运输局派人由榕峰带回昆明。
发生这一事件后,交通厅运输局发现我校胡永文同学有以下几件事。
㈠胡永文同学同其中一些工人系四川江北二中的同学,在这一批工人闹事过程中,胡永文同学曾经常与该批工人往来,并谈到过投考学校问题。
㈡7月6日第一批离职工人50余人至火车站买票,胡永文同学曾去送行,并与这批工人同去交涉买票。
㈢7月6日下午运输局负责同志召集已经批准升学之留昆工人开会,讨论温习功课问题,胡永文同学被误认为是工人亦顺便拉去参加,后即退出。
㈣7月7日胡永文同学曾乘运输局汽车至楚雄。
交通厅发现胡永文同学之上述事实后,即派李同志来与我校学生科联系,并要求我校帮助李同志将情况了解清楚,但在7月初,胡永文同学在还有一科未考时曾向系主任请假回家,第一次未准,第二次准假后,离开学校几天,以后回到学校才动身回家。当时,因胡永文同学不在校,李同志要求要一张像片以证实是否确系胡永文同学参与该厅事件,当时通过我校顾大全同学、王安长同学(与胡永文同学系中学同学)要一张他们来昆后合照的像片,顾、王二同学正调在中等教师进修学校阅卷,经顾、王二同学同意,并告诉底片在其宿舍内的笔记本内夹着,由学生科在二同学之寝室中找得他们夹底片的笔记本,将底片拿至学生科(拿底片时寝室内有同学在)。
以后,胡永文同学从四川回校,我们与交通厅李同志研究准备找胡永文同学谈话了解情况,当时考虑不致使胡永文同学因谈话而引起思想负担,因此决定说李同志是学生科的干部,并在谈话时先从胡永文同学回四川的原因以及家庭,生活等情况谈起逐步的问到与交通厅工人的关系。谈话共进行两次,第一次谈话内容是:胡永文同学谈了个人生活上的很多困难,并且提了对学校的意见,当问及他与工人的关系时,他说明了上述往来事实,最后李同志告诉他不要顾虑,有什么问题应很好向领导说明,并要他写一份材料,当时胡永文同学曾说自己话已谈完,表示不愿意写材料,这次谈话共约二小时多。第二次谈话是找他拿写的材料,又谈了一小时多,李同志曾要求胡永文同学再写补充材料,胡同学说希望领导上相信他,他不是反革命分子,也不是特务,当时还急得哭了起来,李同志向他解释,叫他不要顾虑。两次谈话的地点是:一次在会泽院三楼明远厅门外走道上,坐在两把圈手椅中对面谈;另一次是在明远厅接待室中,当时有我校负责接待工作的李永江同志在接待室内,同时还有另外的几个同志也在室内谈话。至于是否带云大证章问题,我们未借过证章给李同志,据胡同学说是带过的,但在57年6月4日(本周星期二)上午三好墙报编辑袁理琼同学问项万元同志找胡谈话的人带的证章是红的还是白的,项万元同志答复说,要带就可能是带红的。
以后交通厅运输局继续查清这一事件,证实完全属于人民内部问题,未涉及任何政治性质,已作出结论向该厅工人宣布,对我校胡永文同学除上述往来事实外亦未有任何政治问题,至于胡永文同学同情运输局工人报考学校,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此即未再找胡永文同学谈话。
学生科在这两次谈话过程中对同学关心不够,未亲自谈话或者参与谈话,在谈话后交通厅已作出结论时,虽经胡同学向学生科催问,学生科亦未及时向胡永文同学谈清楚,使胡永文同学未能及时解除思想上的顾虑,因而影响了胡同学的生活和学习。只在上周星期三胡永文同学主动问及此事时方告诉胡永文同学问题已经搞清楚,这是学生科工作中的缺点,希望全校同学就此事实提出批评,我们当虚心接受,在此次整风学习中进行检查,并在今后工作中努力改进。
人事处学生科 1957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