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在反对这种反动谬论时,往往走向极端,从而完全否定了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等思想作风与制度的联系。我认为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对反对“三害”也是无益的。
在我看来,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三害”的主要根源在于意识落后于存在,在于旧的思想作风对人们的影响,在于人们缺乏关于如何更好地调动人力和物力来建设社会主义的经验,在于社会事业的复杂性和矛盾性,在于人们的马列主义和科举知识的修养不够等。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三害”,与作为社会主义的基本标志的基本制度(生产资料公有制。无产阶级专政,共产党的领导)无关,但与社会主义下某些具有缺陷的具体的组织机构或制度则是有关的,某些有缺陷的具体组织机构或制度,也是产生“三害”的主要根源之一。
例如,国家领导机构的臃肿,重迭,就使得领导人员脱离实际和群众,从而产生文牍主义、官僚主义和主观主义的思想作风。
又如,由于我国的法制不健全、不完备,在〈宪法〉中与〈逮捕拘留条例〉中只笼统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而没有具体规定公民犯了那些罪状,纔可以被逮捕。这就使得公安机关在逮捕人时没有具体的标准可循,使得在肃反中逮捕了一些可以不该逮捕的公民,侵犯了某些公民的人身自由,造成了一些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乱纪(官僚主义之一种表现形式)现象。同时,由于我们的法制中没有具体规定公安人员侵犯人身自由必须受什么法律制裁,就使得某些公安人员敢于在没有掌握相当可靠的证据之前,就逮捕人,而产生了一些侵犯人权的官僚主义作风。某些非公安人员的干部,敢于随便搜查人和扣押人,也由此产生。
再如,由于我国有不少单位人事制度不健全,用人不合理,往往以德和资格作为用人的标准,而不是以德才为标准。结果产生了一些不称职的现象。不少作领导工作的人员,由于不称职,由于思想理论水平低和业务水平低,结果在领导工作中就必然产生主观主义与官僚;主义。
所以,“三害”与社会主义下的某些具有缺陷的个别组织机构或制度是有关系的。为了克服“三害”,主要是批评“三害”的危害性和思想根源。提高干部和人民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觉悟,但是,也必须调整某些不合理的具体组织机构和制度。否则,就不能比较彻底地克服“三害”。
必须指出。不仅制度能影响“三害”,而且“三害”也能影响制度。二者互为因果,只有这样看问题,纔是辩证的。
前面我简单地说明了制度对“三害”的影响,这里再谈一下“三害”。对制度的影响。
首先,(如果不是)不断地克服“三害”,就不可能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的思想作风支配下,无论有怎么样好的制度,人们也会作出不好的事情来。因为制度并不是万能的。有了好的制度后。决定性的因素就在于人们有没有正确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方法。
其次,在“三害”的支配下,人们就不能不断地和及时调整制度中的某些具体环节的缺陷,使制度不断完善和巩固起来。
再次,在“三害”的支配下,就—定要产生一些不合理的制度。例如,在官僚主义。文牍主义的思想支配下,人们往往会建立种种不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制度,使得管理机构和制度变成臃肿不堪和烦琐无用。而在宗派主义思想支配下,一定产生一些不合理的人事制度。例如,像某些机关用人唯党团员而不是唯德才就是由此产生的。
第四,在“三害”思想作风的支配下,必然要损害现有的制度。例如,我国有些单位的;领导人由于“三害”思想严重,法制观点不强,在肃反中就产生了一些随便扣人、骂人、逼口供、肉刑等违法乱纪现象,从而部分地违反了法制。又如,由于某些单位的领导人员的“三害”思想严重,在评薪时对某些党员干部给予特别的优待,结果就产生了某些违反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的制度现象。
由此可见,制度与“三害”是有密切合系的。不克服“三害”,社会主义制度就不能得到合理的运用、巩固和发展;不经常地调整社会主义制度中的某些环节的缺陷和不断地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三害”就不可能得到比较澈底的克服。
以上这些意见的提出,目的在于引起人们对此问题的重视和研究,以利于克服“三害”和建设社会主义。“鸣放”运动中,在报上发展了很多名人知士的意见,伹很少发表年青人和无名小卒的意见,我认为这是不公正的。但愿我这篇短文不会遭到这种不公正的待遇。
六·十六·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