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编者注:本报曾于6月11日刊载了薛毅同志在办公厅鸣放大会上关于“改革干部选拔使用制度”的发言。这个发言是办公厅就其发言记录整理的,在发表前我们又根据薛毅同志所写的这篇文章摘要作了订正。但未经本人阅过。现薛毅同志将其给中央的原文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要求发表出来。为便于大家深入地讨论,特将其修改补充后的全文、后记和写给我们的信一并刊载于次。)
在全国普遍讨论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声中,我——国家机关中的一个普通干部——也不揣浅陋,愿就有关改革干部选拔使用制度,以利解决国家各级领导环节中的矛盾问题,提出一些管见。
(一) 改革干部选拔使用制度 在解决领导环节的矛盾中的地位
人民内部矛盾的正确处理和解决,有赖于国家的各级领导环节中的矛盾的正确处理和解决。因为,国家各级领导环节的一切活动,关系着我国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关系着广大人民的利益。因而,它对人民内部的其他各种矛盾的发展过程,起着决定的、支配的作用。
领导环节中的矛盾是什么呢?我认为,粗浅地说来就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新形势提出来的新要求,与目前国家的各种领导环节中的干部领导水平之间,与他们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官僚主义、宗派主义、主观主义的歪风之间不能适应的矛盾。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党中央英明地发动了以反对官僚主义、宗派主义、主观主义为主要内容的整风运动。通过这个整风运动,必然会使很多领导干部能更深刻地认识今天的新形势和这个新形势对我们提出来的新要求,必然会使领导干部的思想水平得到巨大提高,领导作风得到巨大改进,三股歪风也必然得到巨大克服。关于整风运动的伟大意义,我在这里不想多作论述。
但是,我们知道,领导环节中的矛盾不可能希望经过一次整风运动把这一矛盾根本消灭。同时,整风——一个主要是在思想领域中的运动,也并不是解决领导环节中的矛盾的全部的、唯一的方法,而还需要有另外的方法作为补充。我所说的另外的方法是指:还要通过领导成分的合理更替和调整,以使那些最优秀的分子能不断补充到各种领导岗位上来,进行必要的新陈代谢。采用这种方法,在那些领导成员的水平极不称职,官僚主义、宗派主义、主观主义十分严重而又短期不能得到改进的领导环节中,尤为必要。我们不难理解,像在中国革命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被教条主义分子所把持的时代,如果仅仅限于要求教条主义分子改造思想,而不进行领导成分的合理更替和调整,不建立起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党中央的新的领导核心的话,那么,中国革命的从失败走向胜利,将不知推迟到什么年代。
列宁在1922年“给财务人民委员部的信”中曾这样说过:“我们一切经济机关的全部工作的最大的祸害是官僚主义。许多共产党员变成了官僚主义者。……现在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实际工作者,在于实际工作。寻找精明强干的人材(一百人中找到一个,一千个共产党员中找到一个,也要谢天谢地);把我们的指令由令人讨厌的公文(好指令坏指令都一样)变成生动的实际工作,——关键就在这里,从这段话里,我们也可以看到列宁对于“寻找精明强干的人材”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作了怎样的估量。因此,我认为,要解决领导环节中的矛盾,除整顿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之外,合理地调整领导成分,乃是必不可缺的根本法之一。
而要挑选精明强干的人材,进行领导成分的合理调整,这就牵涉到要建立一个合理的干部选拔使用制度的问题。
建立一个合理的干部选拔使用制度,其所以重要,还不仅因为它是一个挑选人材调整领导成分的必要方法而已。而且,一种制度,它将作为一种客观存在,还会成为决定人们的意识的基础。这就是说,一种合理的干部选拔使用制度的建立,将会成为促进干部积极提高领导水平,积极改正思想作风上的错误的最经常最有效的推动和鞭策力量。
这就是我认为这个问题必须予以足够重视的原因。
(二) 现行干部选拔使用制度中存在的根本缺陷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应先予说明的一点是,这里指的“现行干部选拔使用制度”是专指国务院以下(不包括国务院)的各级行政机关的各种领导干部的现行选拔使用制度而言。其范围不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因为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它的领导成员(指那些具有立法地位的人而方,不包括所属的办事人员)的产生,已有了合理的选举制度存在。
现行制度中存在着的问题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乙、选拔的方法没有或缺乏群众路线。中央虽提倡在一切工作中走群众路线,但在干部的选拔工作中,却由于没有规定出走群众路线的具体程序,因之,实际上最缺乏群众路线或根本没有群众路线,使干部选拔的权力完全被少数人所掌握,以致神秘化,群众根本不能予以监督。
上述选拔标准不精确和选拔方法的缺乏民主程序两者集合在一起,就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干部选拔上的若干不合理,就不能保证干部的质量与其所任职务间的互相适应。当然,应该承认,就在这种制度下选拔出来的干部中,也还是不乏优秀分子的。但,这是因为,在我们的革命队伍中,干部的总的状况是好的,因而选拔出优秀分子来的客观可能性本来就是很大的;何况,掌握干部选择权力的领导者,一般说来终究是在党的领导下生长起来的,只要用认真负责的态度来对待这一问题,就自然会使很多优秀分子被选拔上来。然而,问题是,由于现行制度上存在着的根本缺陷,以及选拔干部的领导人在对干部情况的认识上必然存在着局限性和片面性,因此,使干部选择工作会发生不合理的现象,则毕竟带有不可避免的性质。这是有众多的事实可以作为例证的,由于这种制度上的缺陷所带来的问题,当然还不仅是不能保证干部的质量与其所任职务相适应,而且还有更多的恶果:由于干部的选拔标准太笼统,和没有群众路线,就使干部不能在一定程度上掌握自己的命运,因而也就不能鼓舞干部按照一定的方向积极提高,由于干部选拔上的不合理,也容易产生干部之间的互不服气,互不团结现象以及对领导不满的离心倾向;由于只是少数领导人掌握干部的命运,也常常容易助长某些品质不端的干部专门在领导者面前献媚、钻营等各种歪风发展,甚至形成严重的宗派主义。这些恶果是不胜枚举的。
更值得警惕的是,按照这种本来存在着缺陷的制度来选拔干部已然使上述的恶果不可避免;而且目前还流行着一种不准下级干部对存在着的不合理现象进行批评的风气。这样,就常常掩盖了在选拔干部问题上的最严重的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和主观主义。
第二、在干部使用制度方面
干部使用制度方面的最大缺陷是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干部的职务没有规定任期,几乎是终身职。我所以说它几乎是终身职,是就其实际效果而言,而非指法律上有此规定。这尤其在中央发出要干部基本上按现有职务一辈子稳定下来的号召以后,则更使干部的现任职务具有了终身职的性质。
干部使用制度上的这种缺陷如果长期继续下去,将必然不能与干部状况在今后会有的发展变化相适应,因而,它必然会带来极为严重的恶果。
这种缺陷会带来怎样的恶果呢?
甲、它极容易使那些目前已满足于现任职务的各种领导干部(特别是某些担任着较高的领导职务的干部),把他们现在做的领导职务视为“保险柜”“金饭碗”,因而容易助长他们跌向饱食终日无所用心的境地,失去兢兢业业积极进取的朝气。这是因为,在这种制度下他们会觉得自己是处在没有任何人与之竞争的条件下,因而也就不会感觉有什么督促他们进步的鞭策力量存在了(现在有不少高级干部学习极不努力是与此种不合理制度大有关系的)。有一点自觉的同志也许不至于如此,但终究由于有这种终身职式的制度作护符,也极容易懈怠了他们的追求进步的努力。这样,当然就不可能有效地刺激和鼓励干部提高其领导水平了。
乙、对于现任职务不满足的干部(前述对现任职务已感满足的干部中,在经过若干时间后也会变为对现职不满足的人),在这种制度下,他们会感到希望改变现状得到提拔重用的可能几乎完全被堵塞了,因而,他们的由这种希望(这种希望是有其正当性的)所鼓舞着的蓬勃的进取朝气就会因此而萎顿下来。这当然是不利于促进干部领导水平的提高的。
丁、这种终身职式的制度极容易养成干部的特权思想,容易助长某些领导干部的贵族化倾向的发展,因而,也就会障碍民主生活的活跃,障碍批评、特别是自下而上的批评的开展。这是因为,这种制度既然极容易使某些领导干部把他们的现任领导职务视为“保险柜”那么,他们也就极容易把自己看成是特权阶级,而有恃无恐。他们可以不接受来自群众的正当批评,或虽表面接受批评,但却不积极改正,更甚者乃至发生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等等恶行。这种制度对于下级批评者来说,也由于他们感到某些领导干部的职位几乎不可动摇,再加上一些个人的顾虑,因而也容易减弱或者失去对领导者进行批评的勇气。所以我认为,如果不改革这种干部使用制度,将不利于有效地发扬民主与开展批评,也就不利于实行群众自下而上的对领导者的真正监督,也就不能根除产生官僚主义以及特权思想的温床。
关于干部使用上的无任期制度可能带来(而且已经带来了)的恶果,干部选拔制度上的根本缺陷与干部使用制度上的根本缺陷两者结合起来,就不但不能保证一切领导干部都具有优秀的质量,不能激励进取,而且还会助长人们消沉,助长某些领导干部“生锈”。上面所举仅是其荦荦大者而已。
干部选拔使用制度上的这些根本缺陷,是必须予以澈底改革的。不澈底改革,就不能有效地解决领导环节中的矛盾——这个在人民内部矛盾中具有支配地位的矛盾。而这个矛盾得不到适当解决,也就不能很好地处理人民内部的其他矛盾。
说到这里,也许会有人对我这些看法提出指责:“你完全忽略了党对干部进行思想教育方面的作用了。”对此,我要这样回答:我并没有忽略党对干部进行思想教育方面的作用。我认为如果没有党在思想教育方面的伟大作用,那么,现在我们的干部就不会是一部分人“生锈”而还会有不小的部分“腐烂”。我们今后也不能忽略党对干部进行思想教育方面的伟大作用。但是,当制度(指干部的选拔使用制度而言)存在着根本缺陷的时候,如果不正视这种缺陷,弥补这些缺陷,而只是想依靠思想教育工作来解决,把思想教育视为万能,那是地道的唯心主义。
(三) 改革干部选拔使用制度的基本意见
根据前面对现行干部选拔使用制度中的缺陷的探讨,我认为改革的基本方向应该是:让人民群众通过一定的途径选择称职的干部充任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职务,并实行经常的考核监督,同时鼓励干部之间的竞赛,以有效地激励各级领导干部(包括原有的和新生的力量)的不断进步与提高。
人民群众怎样选择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呢?采用选举制度吗?这会遇到一些很难克服的困难:如果由人民的代表大会选举行政机关的一切领导人员(如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及各部所属的各司、局、处、科的领导干部),那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如果由各该行政机关的全体工作人员来选举其领导人员,那在道理上却是讲不通的,因为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只是国家的一部分公民,而该机关的活动却关系着更广的人民以至全国人民的利益,由少数公民来决定这种机关的领导人选,是超越他们所应有的权力的。因此,实现人民群众对国家各级行政机关领导人的选择权问题,就需要另寻适当途径。此外,关于人民群众应怎样实行对行政机关领导人员的经常考核监督,以及怎样使干部之间形成竞赛,也都需要找到适当而可行的途径。
现在,我试就这些问题提出如下一些初步的意见,作为引玉之砖。
(注:这里引用的“考试”一词,应作为鉴别干部才干的方法来理解。我心目中所想象的考试办法(见后),也许以“考核”二字表达更为确当;但“考核”这个词却有另外的缺陷,即容易被人理解为对干部平时情况的考察,而不能充分表达选拔人材的意思,尤其不能表达还有从社会上、从非在职干部中选拔人材的意思,因此,我仍使用了“考试”这个并不很精确的词。)
1.为了实行考试制度,需要确定考试的内容和标准。关于考试的内容:我认为应包括以下两种:一种是用以鉴别干部的一般性质领导才能(这种才能又可包括像马列主义的理论水平、运用这些理论以认识、分析事务的规律的能力,一般政策知识,一般组织能力等等)的考试;另一种是用以鉴别干部的专业才能(这又可包括该业务的一般规律的知识以及与该业务有关的必要的生产劳动知识等等)的考试。关于考试标准:为了确定考试标准,须先根据目前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状况,大体划分为若干考试级别(例如分为部、局、处、科级等),以使考试级别与干部职务级别相一致,然后再分别确定各级别的不同考试标准。
上述考试的内容及各种内容所应占的比重,各级考试级别的不同标准,均应由专家加以研究提出草案,由国家的权力机关通过。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状况的进步,这种考试标准也可在一定条件下予以修订提高。
2.考试方法:为了最大限度地了解干部的才干的真实状况,应用若干种方法结合起来。因此,考试的方法不仅限于书本知识的出题答卷、写论文等,还应通过其他适当方法,以鉴别干部运用有关知识的实际能力(这是更为重要的)。鉴别干部运用有关知识的实际能力的方法,应有多种多样,我能想象到的,可以举出以下一些,例如,提出某一种工作任务,由干部根据自己具有的理论、政策知识及组织能力,设计出执行该项工作任务的方案、计划,然后由“考官”加以评定;或者由一定领导机关对干部平时工作表现的能力予以评议等等。
3.考试作为一个经常制度,定期举行;全国有政治权力的公民都有参加考试的权力。
4.考试制度的执行,应由国家的各级权力机关选出的考试机构来负责掌握进行。
第二、实行干部的鉴定制度
在有了考试制度的条件下,鉴定制度可主要作为鉴别干部的道德品质的方法。鉴定的内容可包括:对社会主义事业的忠诚程度、思想作风、联系群众的状况等等。此外,鉴定制度还可以作为经常考察干部的实际才干的补充方法。对干部的鉴定应由与各该干部有直接接触的下级、上级、同级干部分别或结合进行。如果有的干部与一定地方的人民群众有较密切的接触,则也可由该地区的人民群众对他进行鉴定,并应具有一定效力。
第三、建立评定干部衔级的制度
根据考试和鉴定的结果,按照一定的标准和一定的程序,把干部的才德状况加以综合评定,以确定每一干部的衔级。衔级的划分应与国家机关现行职务级别及上述考试级别相一致。衔级的性质,只是国家根据干部才、德状况给予的候选资格;其用途只是为了便于干部的使用部门能根据这种衔级的区别来遴选其所需的合格的人材。干部具有某种衔级不等于他必然就担任与其衔级相当的实职(从发展远景来说),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职务是有限的,而能够担负这些职务的人材将是无限的,因此,具有各种衔级的干部,将依国家是否予以任用而分为担任实职者和候缺者两类。候缺者在一定时期内视其自愿得担任较低的职务或从事其他社会职业。干部衔级的晋升,必须经过考试、鉴定、评衔的全部程序始能确定。由于评衔是对干部考试结果与鉴定结果的综合,是干部取得候选资格的最后程序,为了贯澈党在选拔干部方面的阶级路线,因此,干部衔级评定工作的执行及管理,应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而党要对这种机构保持绝对的领导。
以上,考试、鉴定、评衔三者结合起来,基本上构成了干部的选拔制度。
第四、实行有任期的国家委任制度
在上述考试、鉴定、评衔等的基础上,由国家根据各级行政机关的需要,遴选适当的人才,予以委任。委任要规定一定的任期,把任期作为干部的实际考核过程。任期期限不宜太长(例如二年,三年或五年,一般说来,一个年度已构成了一个工作周期,以两三个周期作为任期是适宜的)。有任期的国家委任制,还可与干部的竞选结合起来:由具备某一衔级的干部,根据其愿望,提出其竞选某一职务的竞选纲领,由国家(或某种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竞选者的情况,遴选最优秀的人才予以委任。任期届满即行卸任;但可连续竞选,并可在国家给予新的委任后连续任职。连任次数不予限制。干部的委任工作也由国家设立的一定机构负责。
上述的考试制、鉴定制、评衔制、有任期的竞选委任制结合起来,作为国家的干部选拔使用制度,将具有下列的好处:
第一、通过这些制度,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行使了一定的选择权力和监督权力。从而也就结束了在选拔干部上缺乏民主程序的局面。这样不仅可以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主人翁的感觉;而且可以增强国家行政机关各级领导干部的“人民公仆”的感觉。也正因为如此,在人民群众中以及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中,民主生活、批评与自我批评也必然会更加活跃起来。而民主生活、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活跃所带来的积极因素,则将会是无穷的。
第二、由于把干部的选拔标准规定得明确化、严格化和全面化了,因此,在干部的选拔上就有可能避免标准笼统、容易片面的弊端;也就使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各种领导职务有可能取得它所需要的合格的干部。而干部的质量有了保证,他们能通晓与其所任职务有关的事物的规律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能运用比较正确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那么,这些行政机关在进行工作中,在执行方针政策中,就必然会少犯错误,必然能够更充分地代表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他们的领导活动也就更能够符合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规律。
第三、这些制度结合起来,就可以形成干部之间的真正的竞赛:干部的选拔标准同时也就成了干部之间的竞赛标准;定期的考试、鉴定、评衔、竞选以及干部使用上的有任期等,则给这种竞赛提供了机会。干部之间的竞赛一经形成,必然会带来干部在学习上、工作上的无穷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因而将会使广大干部的领导水平得到极为迅速的提高。
第四、这种新制度执行的结果,必将形成干部中的上级与下级、领导与被领导、在职与“候缺”之间的互相交流,也必将形成干部与人民群众之间的互相交流。这样,也就会使人们认识到干部中的上级与下级、领导与被领导、在职与“候缺”之间以及干部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差别,只具有暂时的性质而不具有永久的性质,因而也就必然会缩小他们之间的矛盾。这样也就必然要使目前干部中存在的特权阶级思想以及只能升不能降,只能为“官”不能为民的思想倾向得到根本的改变。
上述这一切以及它们之间的互相影响的结果,将会使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的解决更为容易、更为顺利,因而也就必然会使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日趋朝气蓬勃和繁荣。
以上就是我关于改革干部选拔使用制度问题的基本意见。
除这些基本意见外,与改革干部选拔使用制度有关的还有一个问题,特也提出来商榷,这就是关于自由选择职业问题。
这个问题是我从转业干部的立场上考虑到的。如果实行前面所说的新的干部选拔使用制度,就必然会形成干部之间的竞赛,而要在现任岗位上竞赛,就会使某些转业老干部面临着这样的问题:由于自己原来的基础不同,在业务方面势必形成以自己之“短”赛人家之“长”,当然非落伍不可。这个问题应怎样解决呢?我认为,解决的办法应该是允许人们自由选择职业,让他们在自己所擅长的职业中去展开竞赛。
党和国家在前几年调动一批经过革命斗争锻炼的老干部转业到工业技术部门领导建设工作,是完全必要的和正确的。他们在转业后的新岗位上已经作了很多有意义的工作,举其大者,可如下述:①把我们原来十分落后的工业技术部门的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地组织起来了,并开始走向正轨。②审查了各该工业技术部门职工的政治状况,并基本上肃清了反革命。③作了不少政治思想工作,提高了这些部门职工的思想觉悟,并在组织上播下了种子——发展了相当数量的党员和团员。只这几条,即可以说是完成了很大的历史性使命,其作用是不可抹煞的。但是,今天的情况变化了,各种建设事业日益步入正轨了,人民和国家对于担任这些事业的领导者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了,因而有不少的转业干部日益感到其现有水平与其所任职务的要求不相称了。在这种新的情况下,我认为可以放手地让比较熟悉业务的人材(包括党内外的新、老专家以及一部份钻懂了业务的转业干部)来领导这些事业,而对那些由于原有的文化基础不足等原因而未能钻懂业务的转业干部,则可以允许他们自行选择其所擅长和所爱好的职业。这样将有利于干部充分发挥其专长和积极性,因而,无论对他们个人或是对国家,将都是有利的。
这个允许自由选择职业的原则,当然不仅适用于转业老干部,而且应适用于由于分配不当而致“用非所学”的其他干部。
如果允许干部自由选择职业,是否会产生某些职业(如新兴的部门、…………)危机呢?我认为,只要国家能采取正确的办法,这种危机就不会发生。我认为提高这些部门的工资待遇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之一。因为工资政策与自由选择职业结合起来,是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干部选择职业的流向的。提高这些部门的工资待遇的办法,不仅从决定干部的流向的观点来说是必需的;而且,由于从事某种特别艰苦的职业的职工大都要付出更多的劳动以及要为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不得不忍受一些个人的牺牲(例如从事基本建设的某些部门的职工常常不能像一般人那样可以与家庭长年团聚),因此国家给予他们以较高的工资作为多付出劳动的报酬,作为他们自我牺牲的奖厉,也是合理的。
为了使人们在选择职业时能符合国家建设的需要,避免比例失调,国家可以将各种职业的职工盈、缺情况以及工资标准等公布于社会。
实行自由选择职业的政策会不会带来社会的紊乱呢?我认为也不会。这是因为,“自由”是在相对意义上说的。如果有的从事某种职务的人要求辞职另选职业,而该职务又暂时找不到适当代替者的时候,国家是可以通过说服的办法,使之在一定期间内服从国家需要的。其次从根本上来考察自由选择职业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了解,人们要想在竞赛的条件下,使自己处于有利的地位,就必须是从事自己所擅长的职业才有可能,因此,当人们选择职业的时候,必然是审慎的。而经过审慎考虑选择出来的职业,就意味着自己准备长期从事它。因此,实行允许自由选择职业的政策的结果,带来的将是人们在职业上的日趋稳定,而不会是趋于动荡、紊乱。
实行上述我所拟议的干部选拔使用的制度,会不会有反对意见呢?我估计可能有以下几种,现分开叙述,并提出我对这些问题的看法:
(1)可能有人会认为实行考试制度会打击理论、文化水平较低的老干部。这样的老干部可能要说:我们在旧社会受剥削受压迫而没有受教育的权利,理论、文化都不高,要考试,一定比不上青年知识分子或党外专家。因此,也就可能会指斥考试制度是对某些老干部的“拉完磨杀驴”政策。对此,我要先声明一下,我也是一个文化基础仅有小学程度的老干部,因此,决没有打击文化低的老干部的存心。我对于实行考试制度是否会对老干部不利的问题作为这样的认识:首先,从考试的内容和方法上来看,由于考试内容并非考试数、理、化而是考试其一般性的与专业性的领导才能,考试方法也不仅是出题答卷,而且还有多种方法相接合,那么,一般老干部在这种考试的面前未必是不行的。其次,由于还可自由选择职,所以人们尽可以挑选自己所擅长的职业去考试。再次,如果任何职业都不擅长,那么,自己离开较高些的职位而去担任能够胜任的较低些的职位,对于我们个人来说,也应该是愉快的。
当然,对于在革命事业中间立了功勋的老干部,人民和国家是不应忘掉他们的。为了表彰他们的历史上的功勋,我认为国家今后应设立勋章颁发给他们,让其享受这种政治上的荣誉;同时,在物质生活待遇上,则可考虑给予他们以较优厚的待遇。此外,对老干部中目前文化、理论、业务水平较低的同志,国家则应给予他们进学校受教育的机会,给他们创造提高知识提高本领的条件,以便使他们日后有可能为国家为人民作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2)可能有人会认为干部使用上的有任期制度不利于干部在工作中积累各种专业知识和经验。我则认为有任期制度毫不妨害干部积累专业知识和经验,而且恰恰能促进干部更积极地积累这种知识和经验。因为,有任期的制度以及其他制度结合起来,将形成干部之间的真正的竞赛,而竞赛制度则将是促使干部积累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最有效的推动和鼓舞的动力。这就是说,在竞赛条件下可能发生的职务上的不稳定,将能够有效地促进干部在职业上的稳定和提高。不仅如此,由于这种制度将有利于广大新生力量的成长和扩大,故从满足有限的领导职位的需要来说,是有了更多后备力量,即提供了更多的可供选择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出来的优秀分子是绝不患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
(3)还可能有人认为:竞赛起来之后,可能会刺激和鼓励人们的升官发财思想的滋长。对此问题,我是这样认识它的:从理论上说来,升社会主义之“官”,发社会主义之“财”,是并不能算坏事的,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官”职高者,标志着他在为人民作着更多的贡献,“财”(这里只是指其劳动报酬而言)多者,标志着他是多劳多得的结果。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的升“官”发“财”思想与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升官发财”思想是有本质区别的。从实际情况来说,现在有些人的“升官发财”思想之所以具有某些不纯正的成分,其原因乃是由于目前的干部选择使用制度上和待遇制度上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官”还没有被人们当成澈底的人民公仆看待;在报酬制度上,则还存在着干部上下级之间以及干部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过于悬殊的弊病。这样,希望“官高禄厚”的人们,其思想也自然就是不纯正的了。由此可见,根本的问题在于:一方面,改革干部的选拔使用制度,使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官”只是在严格的意义之下的人民公仆,而毫不存在旧社会特权阶级的影子;另方面,改革干部的报酬制度、使干部之间以及干部与群众之间的报酬差额不要过于悬殊,并取消工资报酬以外的各种不合理的额外待遇。这样,制度的改革,也就改变了“官”和“财”在旧社会制度下所具有的性质。因此在新的制度下,人们的“升官发财”思想也就会失去其不纯正的性质,而变成具有新英雄主义品质的思想了。而鼓励了这种思想的发展,则不但不是可怕的,而相反倒是可喜的。
(4)还可能有人会认为,实行这样的干部选择制度将会使一批党员老干部落选,因而担心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得不到保证。我认为可以完全不必有这样的担心。因为,第一、从考试、鉴定到评衔这一程序看,总的来说并不会使党员老干部有大批落选:虽然一方面必然会有一部分党员老干部要比原来的职衔降低些;但也必然会有另一部分党员老干部要比原来的职衔提高些。第二、在选拔干部的全部过程中,因为有党在进行领导,所以将能够保证所选拔的干部的政治质量。第三,国家在任用干部时还能够加以控制。根据这种看法,我认为不但用不着担心“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得不到保证”,相反,我们却有理由相信,这种保证将更加坚实可靠。
(五) 一点期望
由于我深深地感到了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现行选择使用制度中之缺陷及改革这一制度的重要,因此,特以抛砖引玉的精神斗胆提出了个人关于改革这一制度的动议和解决这一问题的初步思路,谨贡献于党和国家的领导同志面前,贡献于广大党内外干部和社会人士面前,以期引起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和讨论。
对于国家政治生活中这样一项比较重要的制度的改革,我认为采取群众路线——由广大社会人士予以讨论,并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加以集中拟出合理而又可行的方案——的方法是必要的。在讨论中,我希望党和国家的有关领导部门和专家们除广泛吸收社会人士的意见外,还应广泛地吸取古今中外有关这一问题的一切有益经验。我特别想指出的一点是,希望党和国家的有关领导部门能设法取得南斯拉夫的“公务员法草案”予以研究。
进行这样一种制度上的改革自然是相当复杂的,也是会遭到不少困难的。如果能较快地产生一个比较完整的合理而又可行的方案,固然很好;但如果不能较快地产生这种改革方案,那么,我认为未尝不可有分别有步骤地加以改革,或提出一些过渡性的办法来逐渐改革。举例来说,像我大本文中所曾提到的废除干部使用上的无任期制度而代之以有任期制度,就是比较简单易行而又能收到巨大实效的办法,因而是可以先予考虑的(只此一点改革,我认为即会给予当前发扬民主,开展整风运动带来无限的有益影响)。再如,在干部选择制度上的改革,如果实行像我所拟议的那种方案有一定技术上的困难,或需要相当时间的准备过程的话,那么,就未尝不可采取例如由领导和群众相结合进行评定的方法作为过渡办法。
我相信,国家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使用制度——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的合理改革,它的积极影响,将不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这一范围内,而必然还会波及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其他一些更为广大的领导里去。因此,这种影响,将必然不仅能从广大干部中,也会从全社会中呼唤出无穷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我热切地盼望着一个合理的制度的诞生!我希望,我的这一呼吁,不至受到人们的冷遇。
后记
一、我所提的改革方案中,引进了“考试”、“评衔”、“有任期”“竞选”等概念。这些概念并不是我的凭空臆造,而是有它的来源的。除“国家委任”、“鉴定”这种大家熟悉的概念外,对几个较生疏的概念特分别说明它的来源:
①“考试”,这是根据以前曾看到过一个关于干部理论教育工作的文件,其中曾提到,在若干年后,某些高级领导职务(如地委书记)须有高级党校毕业资格方能担任。这个说法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因此,把它加以扩大,联想出一个对一切领导干部实行考试的意见。
②“评衔”,这是想到了军队干部现在正实行着军衔制,同时,政府工作人员过去所评定的级别,原来也带有一些“政衔”的性质(只是后来才把它仅当作了工资级别)。在这个基础上,我想到了今后选择干部未尝不可采用这种制度(当然已对它的性质作了某些改变)。
③“有任期”,这是根据由选举制度产生的领导人员都规定了一定任期这一事实联想到的。这种制度是有很大优越性,同时,在政府机关中由国家任命的领导职务也是可以采用的。
④“竞选”,这是一篇介绍南斯拉夫的“公务员法草案”的报导提到的一个概念。
二、据悉,各单位在对简报中刊出的我那个意见的议论中,一般都扭在了考试到底能否行得通和考试是否打击老干部这个问题上了。其实,作为选拔干部的方法来说,考试并不是唯一的,也并不是很高明的方法,人们尽可以想出更为妥善、可行的方法来的。同时,在我的心目中以及我所提的全部方案中,考试也并不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我认为,它还远不如实行干部的有任期制度更为重要些和更为实际些。因此,希望同志们在讨论中能更全面的考虑其中所有的问题,看看有没有一点点合理的现实的东西。当然,其中如有“毒草”,也请指出,并加以铲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