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负责制,不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免校长不是党员时,校长反被党委书记所领导的‘校长有职无权’等现象。重要问题应由校委会讨论,决定後作为校长的参考。校委会仍为校长的咨询机构。校委会包括党委会的人员在内。党的意图,可建议给校委会,党可在校委会中起领导作用。倘校委会的决议,校长老是不采纳的话,校委会可向高教部反映,而党委也可向高教部反映意见。这样可以纠正校长的偏差。”
沈汉祥 1957年6月24日
来源:1957年7月5日《新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