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纠正肃反的错误

湖北、易成

(易成:湖北省内河航运管理局工作人员)

“冤家哀鸣”

有诗为证,诗曰:

刑如利刃罚如鞭,枉入私牢四十天。

相见以诚除“三害”,畅所欲言似当年。

我不是科学家,也不是艺术家,更不是政治家。如果硬说是“家”,那么,就叫个“冤家”吧。拿这个称号对照一下我在各个大小运动中的遭遇,恐怕并不算夸张,作为一个“冤家”,我要发出一阵“哀鸣”。

各个运动赋予我的感受,要首推“肃反”。它已经构成了我出世以来的、痛苦的和难予忘怀的经历。

在55年下半年的肃反运动中,我是民管处组里的主要斗争对象之一,也是一个重点。前后被斗争过9天计43小时又33分。在被斗时,挨过3次打;罚过4次跪,计2小时,罚过5次站,计3小时又38分,被禁止抽烟2次,拿着绳子喊着要吊(实际没吊)1次。另外,还被关入私牢40天。在被关期间,别的同志可以去欢度国庆,我则日夜被人民经济警察与“打虎队员”看守着,上厕所也不例外。在运动期间,来往信件都要按规定接受检查,个人存放和使用的日记本,也被暂时接收与审阅。大家看看这份待遇吧,实在不亚于饱受压迫的奴隶们对待压榨成性的奴隶主。

也许有人会说:你抗拒运动,拒不坦白么,活该!对于说这话的同志,我要首先向他介绍一下我的肃反结论:“运动前已作了交代,运动中又未发现新的问题。”就是说,我既不是反革命分子,也不是拒不坦白、抗拒运动;而是一个“大大的好人”,且早于运动之前全部交代了有关自己的问题。

究竟为什么会遭到各种苦刑呢?一句话:没有满足“怀疑主义者”(我之所以发明了这个怀疑主义,因为它是官僚主义、主观主义与宗派主义三者的混合产物)的要求。它怀疑你杀了人,你就不能说没那回事儿,它认为你是政治破坏,你就不能说是自然事故……不管有无事实根据,不顾有没有充分理由,只要你嘴里敢说出一个“不”字,马上就被宣布为抗拒运动或顽固不化。从而,马上就赏以体罚。体罚之后,再说个“不”字,又要赐予刑罚。“不”字越多,刑罚越重。碰到我这个“不识事物的人”,很不习惯于“临机应变”,结果,就创造了接受刑罚的空前记录。

除了“不”字以外,在运动中给我带来不幸的,还有“当局”一词。我在日记本上写着:对于搜查和体罚一事,我当场声明保留权利,以便将来向有关当局询问其法律根据。他们问我“当局”是什么意思,我文化浅说不出来。他们就说我是诽谤政治部门。当场用刑罚教训了一顿。经过这一肉体痛苦后,我仍然没闹明白“当局”一词的含意。一日,我去民众乐园观看罗天扬的奕赛,那个裁判(大概叫报局的)管两人下奕叫作“对局”,把不赢不输称“和局”,坐在东面的是红帅的“当局”,坐在西边的是黑将的“当局”。原来“当局”并非诽谤之词,看奕赛本来是一件愉快的事,没想到竟引起了我的痛苦回忆:如果半年前能去看看奕赛,我那一顿也许可以幸免。

以上叙述并不足以说明动用苦刑时的规律。动刑的规律是什么?根据事实,可以总结出以下几条:(1)斗争形成僵局,互助组长面面相观;(2)互助组长睁大眼睛,一齐投向组长,希望得到支持:(3)组长紧锁眉头,立即离开会场,表示同意“搞”;(4)打、跪仍然不能扭转局势,组长回到会场出面当“好人”,作调停工作。由此可见,使用刑罚并不是无领导的。

应当郑重地指出,上述各种体罚、刑罚、私辟监牢、搜查与检查等作法,在法律上都是非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是早于运动诞生的。里面规定公民享有的民主与自由权利,他们可以睁眼不顾。当当事人声明体罚、刑罚等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时,他们不仅不听,相反火恼着成怒,可见是知法犯法。

前不久,我荣幸的读到“文汇报”上的一篇法律论文。文章介绍了现行法律中的刑事推定程序。程序规定:在法庭未正式宣判被告为犯罪分子以前,他仍然是一个公民,还享有公民权利;所不同的是:公安、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确凿罪证依法先予拘捕。

我衷心拥护这一社会主义类型的民主法律,也严厉的谴责运动中对我的自由的非法侵犯。毛泽东主席说: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肃反运动初期完全违背了这一训示,他们没经过调查研究,不仅有发言权,而且有了打人权。我真不明白这是谁给的特权!

为什么不先去调查清楚就优先给予粗暴待遇呢?是不是因为我平时对领导提出的批评多了点呢?我想,可能是这样的。看吧:许多问题很复杂,年龄很大,平时歌功颂德,唯唯诺诺的人都不斗;而我这个胡子不太长的、平时爱发表评论的人,却成了主要斗争对象。谁能不奇怪呢!

为了全面作好平反工作,根本纠正肃反初期的错误,在“哀鸣”之后,我提出一个愿望三个要求,请领导考虑:

(1)呼吁领导上结束我这“冤家”似的命运;

(2)要求原肃反办公室向了解过我的情况的亲友同志说明:易成不是反革命;

(3)让原肃反小组的所有参加者都明白:站、跪、打等作法都是非法的,今后要加强学习,树立法制观点,学会充分尊重别人的公民权利与自尊心;

(4)党委会要明确承认自己掌握政策中的错误,不要轻描淡写,含糊其词。

另外还有一个小事:把我关入私牢以后,公家发给我穿的雨衣帽被别人扯不见了,以后多方寻找无着,一年多来,我那雨衣一直没带过帽子,下起雨来,我只好淋着。这一淋,又引起了我的痛苦回忆。因此,我提出个最低要求:如果公家收回雨衣,希望不要勒令我赔偿帽子。还提出一个最高要求:最好给我补发一顶,免得引起我的痛苦回忆。

要求能否满足,希望有个答复。

 來源:《右派言论选集(续编)》(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编,湖北人民出版社,1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