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韩林原定为右派分子问题的复查报告

韩林,女,现年58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家庭出身地主,本人成分学生。一九三七年参加工作,同年加入共产党。前曾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付院长,现在省妇联工作(一九六一年已摘掉右派分子帽子)。

韩林在省法院工作期间,于一九五八年反右派补课中,以和资产阶级右派分子相呼应、包庇纵容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右派分子、抗拒和反对党的领导等三项主要事实业为右派分子。并给予开除党籍、撤销党内外职务、降级(由十二级降为十七级)等处分。根据中央11号文件和55号文件精神,我们进行了认真的复查,现将复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原处分第一个问题的决定是:“和资产阶级右派分子相呼应,攻击无产阶级专政和党的各项重大政策。”具体事实:(1)她曾在省妇女代表会议上说“储安平说国务院十二个付总理中没有民主人士,我们妇联是统战组织,更应该有民主人士当主席……”。经过查对,韩林确实说过这些话。而是在省妇女代表会议期间,主席团酝酿增选两名民主人士任付主席时,在正式开会之前,和师范学院教授郭吾贞(省妇联委员)随便交谈的场合说的,并非在妇代会上所说。(2)对社会镇反问题,她说一九五五年敌情并不严重,错案比例很大,是否把人民内部矛盾当作敌我矛盾处理了。查对结果,是她在运动中检查时曾说过:“对一九五五年的敌情估计有怀疑情绪。”至于“一九五五年敌情并不严重”这句话,她不承认说过,因时间长了,也找不到根据。“错案比例大,是否把人民内部矛盾当敌我矛盾处理了”,这话是她在一九五六年和省法院干事吴辅国写法院全年工作总结时,以及在省检察院研究准备民主人士来检查镇反案件材料时说的。(3)对机关肃反问题,她说“你们说机关肃反成绩是主要的,为什么斗了四个就错了三个”。据查对,一九五七年整风开始时,即有乐俊雄(定为右派分子)等人鸣放出“机关肃反斗了四个就错了三个,不能说成绩是主要的”错误言论。当小组会议讨论肃反问题时,韩林将这个问题提出来让大家讨论,目的是想了解一下,看谁在这个问题上还有糊涂观念,并非她说出来的。(4)原定“她对党的统购统销政策、赎买政策、下放干部政策也均进行了攻击”。经查是她在一九五七年开展社会主义宣传运动中小组会发言时说过:“在生活中,这个票呀,那个票呀,一松一紧、一左一右”,并说“定息是不是剥削,既然是剥削,就应即早取消。”在讨论精简机构下放干部时说过,“根据工作需要,不称职的干部,这次不下去,将来也要摔下去”等话。

根据上述材料的复查结果来看,韩林引证储安平的反党言论是在储安平未划右派之前随便和党外民主人士交谈省妇联增选民主人士当付主席时说的,这个问题的提出和对民主人士谈论是错误的。但其性质,仍属于思想认识问题。对镇反、肃反、统购统销以及定息是不是剥削等政策方面的问题,都是在研究工作和整风讨论问题中所发表的一些意见,而只是对于局部性工作制度看问题有片面性,不属于根本原则性的问题,不应作为划右派的依据。

二、原处分决定的第二个问题,“包庇纵容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右派分子”。其事实是:(1)“她弟弟韩彬是一个汉奸,曾到日本受过训,日本投降后,又到了国民党军队里。一九四九年从绥远跑回长治找她,她介绍投考长治工业学校(未住)。太原解放后,又把他介绍来太原山西公学,毕业后混入太原市公安局,不久逃跑,后到石家庄市邮电局工作。韩林对她弟弟的这些政治情况一直未向组织交待。”经复查的情况是:一九四九年韩林介绍她弟弟投考学校时,对其政治历史情况并未向组织介绍过。其后在一九五二年干部登记表中虽填有“弟弟韩彬,解放前在敌伪机关服务,听说参加过国民党为普通党员”等字句,但对韩彬在日本受训的重要情节未向组织交待。(2)“反革命分子一贯道点传师张改凤,在一九五○年镇反运动中改名换姓,逃来太原,在韩林家当保母达五年之久。一九五二年省妇职黎颖同志发现她用的保姆是一贯道(与韩林的保姆是同乡,关系密切),曾建议韩对张进行审查,但她毫不理睬,并且给张犯的儿子(系一贯道徒)介绍了工作。一九五五年镇反运动中,张犯被揭露之后,仍对张犯进行袒护,她竟亲自带领张犯到公安机关进行所谓坦白登记。张犯被交回太谷处理时,还让张犯带走她的一个孩子,并先后给张犯所在村的干部写过三次信,以省法院名义给太谷公安局写信一次,表示对张犯的生活关心和负责,起到减轻张犯罪责的作用(只判管制三年)。张犯管制后,还来过韩林家四次。领导发觉后,对她提出批评时,她还对抗说,这是人情,曾先后赠送张犯70余元,同时又伸手向国家要求救济七十元。更恶劣的是,韩林把张犯被管制,说是打乱了她的家庭,使她不能安心工作和学习,对党和政府抱了极大的不满。”这一问题查证结果是:一九五二年省妇联黎颖同志建议她审查保姆张改凤是一贯道时,她曾当面问过张是否参加一贯道,张说没有,她就再未追查,并非拒不理睬。一九五五年镇反运动中,张改凤的一贯道点传师问题是在形势逼迫下自己交待的,她亲自带领张改凤到派出所进行过登记。张改凤被交回太谷处理时,韩林让她带走一个孩子也是事实。韩林确实给张改凤所在村的干部写过三次信。第一次信,说张改凤原名 杜荣花,现在她家当保姆,询问张在村有些什么表现;第二次信是张改凤交回太谷处理时又来太原办理回村手续时,韩给村干部写信说,张改凤已向太原公安机关进行了坦白登记,是她自己交待的。并提出给张改凤续假;第三次信,说张改凤已办好回村手续。同时提出为解决张回村后的生活问题,让张从她家带走一些布料做鞋,得些工资以维持其生活。关于她给太谷县公安局写信的问题,是在张改凤被判处管制期间,韩给张所在村的干部去信后,太谷县公安局给韩林来信,问她是否要把张留在太原管制。韩林的复信不是以省法院名义写的,而是以省法院的名义将她的信转到太谷县的。韩林赠送给张改凤七十元,也是事实。原处分决定中提到:“韩林在张犯被判管制,说是打乱了她的家庭,使她不能安心工作和学习”等语,复查中本人又不承认,也未找到证据,不应作为划右派依据。(3)另一个保姆柳淑贞,曾进行偷盗、流氓、投机倒把,挑拨是非等违法活动。在全民整风中,干部家属及群众揭发出很多问题,大家公认柳是坏分子,而韩林不相信党和群众,并对领导街道整风的干部说:“群众揭发的问题不确实,某家属对柳提意见是报复,柳是有缺点错误的好人,不是坏分子。”经查证,这一问题是以当时公安机关整理柳淑贞的材料作根据的。柳淑贞是有错误的,但还够不上一个坏分子。因此,韩林所说“柳是有缺点错误的好人,不是坏分子”,这句话没有什么原则错误的。她认为“群众对柳揭发的问题不确实,某家属对柳提意见是报复”的说法是不对的。但这种错误性质不应作为划右派的依据。(4)“右派斗争中,机关右派分子吴辅国态度蛮横,不低头认罪……她不是支持群众向右派斗争,反而指责大家斗争过火。并且还说什么,‘吴辅国在肃反中被错斗,还能没有些情绪,不然把你们斗争一下,看你们有没有情绪。’阻挠反右斗争”。对这一问题复查结果是,一九五七年开展社会主义思想宣传运动中,在大鸣大放阶段,她是说过“肃反中把吴辅国错斗了,他是会有情绪的。”当群众对吴辅国进行斗争时,她又说:“肃反把吴辅国错斗了,反右派不要再搞错。”她确实对吴的斗争是不坚决的。至于指责大家“斗争过火”及“不然把“不然把你们斗争一下,看你们有没有情绪”的说法,复查中未查到根据。(5)“由于她站的是敌人的立场,在处理案件上曾为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开脱罪责。对罪行极为严重,非杀不可的现行反革命犯晋全铭,改为无期徒刑;对诈骗公款三千三百余元巨款,而又无理取闹的罪犯左斌,竟以民事债务纠纷改判释放。”据查,省法院对这些重大案件的改判,是经过领导集体研究作出决定,而不是韩林一人决定的,故不能完全由她一人负责。

根据上述问题的复查情况看,韩林在介绍她弟弟韩彬参加革命工作时,隐瞒了韩彬的历史身份,错误是极其严重的在对待一贯道点传师张改凤的问题上,事前既不予审查,当张的一贯道点传师被揭发后,又未交给组织处理,而是亲自带上去派出所登记,这是一种错误的行为。以上两个问题都属丧失立场,敌我界限不清,是对反革命分子,重大历史问题分子的一种包庇和袒护行为。她对右派分子吴辅国的斗争,不能积极支持群众,是一种右倾思想的表现。至于对另一个保姆柳淑贞的问题,只是说法上有不当之处,但不是什么原则错误。对晋全铭、左斌案件改判不当,如有错误也应由省法院集体领导负责,不能由她负主要责任。

三、原处分决定第三个问题,“抗拒和反对党的领导。”事实是:(1)省委指示省检察院、法院、司法厅三个机关合灶,她采取了抵抗的态度;(2)肃反期间,她是五人小组成员,省委一次通知开会,她没去参加,黄石山同志由省委开会回来进行传达,派人两次去叫,她不来。第三次叫来之后,在会上大哭大闹,并说“党对她不信任”;(3)对政法党组的决定她可以任意不执行。如贺振国与周治田争执小孩案的处理,政法党组作出决定,她不但不执行,反而一味偏袒贺振国,助长了贺振国夫妇无理取闹。经查证结果是:前两件事情,事实均无出入。没有能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这种对待组织的态度是错误的。至于贺振国与周治田争执小孩一案,法院曾进行了反复研究才作了处理。她在处理这一案件中,是有一定的缺点和错误的。但其责任不能完全由她来承担。以上事实,都属于工作中的一些错误和对某些领导人的工作作风有意见的问题,不能归结为抗拒和反对党的领导的问题。

此外,原处分决定中,“她还在干部中经常散布流言蜚语,攻击领导,破坏团结……。”经查证,是指她和一些同志在背后议论过几个领导同志,现在看来是一种自由主义的表现,而不是有意散布流言蜚语,攻击领导,破坏团结的问题。

从这次复查的结果来看,韩林的主要错误是,隐瞒了她弟弟韩彬的重大历史问题,对其保姆张改凤一贯道点传师问题的一再袒护。属于丧失阶级立场,敌我界限不清,在一些重大问题上违反组织原则,看问题有片面性,思想深处却有右倾情绪。这些问题,本人在运动中,已经作了深刻检查和交待,不再处理。根据中央11号文件和55号文件和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对韩林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查对和反复研究,认为本人在根本立场上并不反对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其错误性质不能作为划右派的依据。为此,经我们研究,应予改正。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