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长阳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张圣凡同志错划为右派分子改正报告的批复

县供销社:

县委同意县供销社《关于改正张圣凡同志右派分子结论的复议报告》。1958年整风反右斗争中,张圣凡同志的一些言论和意见,不是反党反社会主义性质。

根据中共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经县委讨论,认为张圣凡同志没有右派言论,属于错划,应于改正。决定撤销1958年10月长阳县人民委员会(58)长监字131号文处理决定。恢复政治名誉,重新录用工作,工龄从录用之日起计算,重新评定工资行政24级(40元)从到职之日起发给。原退职费未发足的,按原工资行政22级补发退职费。

 中共长阳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1979年3月 日

关于改正张圣凡同志右派分子结论的复议调查报告

张圣凡,原名张先伯,男,现年45岁,家庭富农成份,本人学生出身,初中文化程度,五峰县付家堰公社人。1951年6月参加工作,在反右派斗争中,1958年8月10日经长阳县人民委员会(58)长监字131号文结论为“右派份子”,按1958年1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国家薪给人员和高等学校学生中的右派份子处理原则的规定》按第五条处理,工资由行政22级降为23级,记大过一次。1961年退职回家。1978年12月录用县供销社茶叶公司工作。

原结论的主要问题:“县社成立了几个科,有踏实科、调皮科、喝拍科、玩耍科、皮绊科,凡是划为喝拍科的领导信任能提拔”。“县社用人官官相卫,凭感情出发,提拔干部,不是凭德才,而是凭印象,要想提拔,只要不提意见,能得到提拔”。“党内党外的线大,党团员要大三尺”。贾经理(工农干部、党员)只有安在银行搞警士,用干部有宗派主义。“行政单位是形式主义,起不到作用,劳动竞赛只适合工人、不适合干部,干部比工人高一等,工会是工人组织,干部不必参加”等。

根据中共中央(78)55号文件精神,我们对张圣凡同志的问题进行了复查,该同志在1958年整风反右时,对县社个别领导成员提出了一些批评意见,虽然有些偏激情绪,但在根本立场上不属于反党反社会主义,更不是右派言论,经研究,张圣凡同志“右派份子”确实错划,应予改正,恢复政治名誉,退职前应按原工资行政22级补发退职费,退职后在农村期间不计算工龄,现在重新录用,工资定为行政24级,工龄从录用之日起计算,重新评定的工资从通知之日起计发。

 湖北省长阳县供销合作社1978年3月24日

来源:《湖北长阳28名“右派分子”1979年平反复查批复文件合集》,中共长阳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1979年3~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