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和1957年中共中央《关于划分右派份子的标准》的有关规定,经复查,认为郑明桂同志在反右运动中言论,不是右派言论,右派份子属于错划,给予改正,恢复公职和工资待遇。
郑明桂同志于1961年1月至3月,为右派份子外流而被拘留审查。经复查认为郑明桂同志为右派外流,在迁送回原籍时拘留审查是不当的。为此经研究决定,宣布给予纠正,恢复名誉。
根据中共中央(1979)65号文件精神,经复查认为金惠贤同志确是丈夫郑明桂划为右派受株连失去公职,决定予以改正,恢复公职和工资待遇。
来源:郑明桂〈魂断婺州〉,载《往事微痕》第35期,200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