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金华县委关于郑明桂同志右派改正的文件

[郑明桂,浙江金华县寺后王小学教导主任。金惠贤,寺后王小学教師]

根据中共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和1957年中共中央《关于划分右派份子的标准》的有关规定,经复查,认为郑明桂同志在反右运动中言论,不是右派言论,右派份子属于错划,给予改正,恢复公职和工资待遇。

附:

金华县公安局文件

1979.12.08.

郑明桂同志于1961年1月至3月,为右派份子外流而被拘留审查。经复查认为郑明桂同志为右派外流,在迁送回原籍时拘留审查是不当的。为此经研究决定,宣布给予纠正,恢复名誉。

中共金华县委关于金惠贤同志受株连失去公职的改正

1980.07.19

根据中共中央(1979)65号文件精神,经复查认为金惠贤同志确是丈夫郑明桂划为右派受株连失去公职,决定予以改正,恢复公职和工资待遇。

 来源:郑明桂〈魂断婺州〉,载《往事微痕》第35期,200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