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克礼,回族,系襄城县城关镇西大街石羊街人。于一九七○六月二十三日经襄城县公安机关军管组(70)军刑字第8号判决,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经复查并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原判以反革命罪判处陈克礼死刑,属于冤杀。故将原判撤销,宣告无罪,予以平反。
审判长 牛志杰审判员 孙文献审判员 张鸣九一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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