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右派分子陆清福的判刑、摘帽和平反材料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关于陆清福的刑事判决书

法刑判[58]字第23号;1958.07.15

陆清福,男,汉族,现年25岁,雅安县人。地主成份,学生出身,现住宝兴县城关镇。

陆清福思想一贯反动,趁我党整风之机大肆向党进攻,不仅赞同“党天下”、“清一色”等反动言论,还大肆宣扬鼓吹;组织陆、罗右派联盟,阴谋策划反党方案,情节严重恶劣,触犯刑律,特判决如下:

管制四年。管制期中剥夺一切政权利。

 一九五八年七月十五日(法院大印)

附:

中共雅安县委员会关于摘掉陆清福右派帽子通知书

1978.05.26

根据中共中央(78)11号文件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通知,于1978年5月26日摘掉陆清福右派帽子。

特此通知。

 中共雅安县委员会1978年5月26日(由四川省雅安县革命委员会统战组代印)

陆清福宝兴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法裁[78]字第38号; 1979.04.20

陆清福,男,汉族,现年48岁。地主成份,学生出身。现住宝兴县城关镇,原县人民委员会委员、财政科长。

陆清福因反党反社会主义一案,於一九五八年七月十五日,被我院判处管制四年。管制期中剥夺一切政治权利。经复查:

陆清福被划为极右分子问题,根据中发[78]55号文件精神,已改正。为此,定罪判刑不当,特裁定如下:

撤销原判,恢复政治名誉。

 宝兴县人民法院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日(法院大印)

来源:

根据文件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