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县人民法院对许进的判决书

[许进,时任第一机械工业部瓦房店轴承厂厂长秘书。1979年4月14日,瓦轴厂党委复查结论,确定“右派”系错划,予以改正。6月,复县人民法院下达新判决书:撤销1958年的判决,宣告无罪。]

查被告许进,男,三十岁。汉族,捕前住……(略)

被告许进因坏分子一案,已经本院审理完结。现查明:

查被告许进系反动官僚家庭子弟,建国前混入我人民解放(缺“军”字),在部队搞“小集团”,并说:“朋友比组织还温暖……”并宣扬胡风、阿垄反革命集团的词。同志们阅读共产党员书,其说是浪费时间,致使当时创作文艺小组政治空气极端薄弱。后由部队转业到工厂时,其仍坚持反动立场,曾在手册上写:对工人污蔑一些反动词句,并造谣说:“元宵也是由于统购统销的政策,根本绝迹……”贯彻婚姻法后,其造谣:“有多少人结而婚、离而婚”等反动言论。而污蔑厂内“领导不民主,强调个人负责发展到长短差不多,一切由上级指定,群众讨论通过只是走形式,这是主观主义领导的产物……”而污辱斯大林是“独断专行”,对肃反表示极为不满,认为肃反蹂躏人权,欲加之罪何患何词,等反动经调。其赞仝与宣扬铁托、卡德尔的所谓演说,并给很高估价。

查被告许进系官僚家庭出身,一贯坚持反动立场,在日常手册记载和言语上散布一些反动言论,在正风中猖狂向党进次,企图(此处缺字)翻人民民主政权,被划为右派,并诬蔑我党的各项政策,已构成犯罪,故依法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许进有期徒刑伍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的第二天起五日内向本院提提出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复县人民法院1958年10月10日

 来源:《往事微痕》第33期 许进专集,2009年 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