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仲杰的申诉书及其他档案材料

中国公民:黄仲杰

出生日期:1936.10.19

出生:印尼雅加达

原籍:广东梅县

现居:香港新界葵涌

事由:被错定右派、现行反革命,折磨劳改,妻子双亡,至今未彻底平反,生活无着;请求有关单位给予彻底落实政策,拯救我老命一条。

小民黄仲杰原尼印华侨,响应祖国召唤,于1955年归国,进北京华侨补习学校学习,1956年考进苏北医学院(现为苏州大学医学院)。由于本人平时生活散漫,言谈欠检点,于1958年被错定右派,1960年被苏州医学院给予“留校实习”并如期毕业,并分配到苏州一院外科工作,1961年苏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外科鲍耀东主任,及医院党委组织部某某部长通知我,经批准摘掉“右派份子的帽子”,但直至今日从未看到,收到正式文字结论。

1969—1970文革期间,本人再次受到冲击,关进“牛棚”2年有余。1970年又以莫须有的罪名,宣判我为“现行反革命份子”判处5年徒刑,劳改5年后继续监督劳动3年,受尽精神和肉体折磨。

1978年夏苏州卫生局卫发(78)组字第104号文给予平反,回苏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任外科医师。1979年,我以“继承遗产”为名,申请赴香港。1984年获准,当年赴港定居,但留下妻周惠玲,子黄子梦居于苏州市。多次申请妻儿单程赴港团聚、未准。致其精神错乱,先毒死幼子,继自杀身亡,我落入家破人亡之厄运。近20多年来精神痛苦、生活无着,靠香港政府救济度生,实在难以为继。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4)14号文以及国务院侨办(84)年侨政会字第071号文精神,以及其他有关政策,今特申请彻底落实政策。

一、给予本人右派份子、反革命份子彻底平反书面结论,并给予劳改8年经济赔偿,每年5万元,共计人民币40万元。

二、原单位(苏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从1983年起恢复退休金和医保待遇。

三、给予妻儿死亡补助10万元人民币。

此呈:苏州市法院 江苏省高教厅 江苏人事厅 江苏省信访局 江苏省纪委 江苏省侨联 苏州大学医学院 苏州市侪/侨联 苏州市信访办 苏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申诉人:黄仲杰2011年10月28日

附一:

关于黄仲杰同志右派问题的复查改正结论

中共苏州医学院委员会

1979.02.19; 苏医党〔1979〕第18号

黄仲杰,男,1937年10月生,家庭出身侨商,本人成份学生。广东省梅县人。现在苏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工作。1955年回国升学。1956年进入我院医疗系学习,1958年被划为右派分子。受到留校察看处分。1961年10月报省委宣传部批准摘帽。

根据中共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经复查,黄平时讲了一些错误言论。但不是根本立场上反党反社会主义,不应划为右派分子,应予改正,经研究决定,撤销1958年划为右派分子和留校查看的处分。

 1979年2月19日

附二:

有关港胞黄仲杰先生核查情况的汇报

1999.12.03; 苏侨信(99)第038号

[C63 1999 32; 侨政处 长期 30]

省侨办:

贵办苏省侨信函(99)22号转来原我市归侨黄仲杰要求对其在境内所受迫害予以补偿的来信收悉。尽管事隔几十年,但我们对来信却十分重视,联系走访有关部门,情况如下:

我市“文革”中的苏革会政法组执行“左”的错误路线,曾办了6期“苏州市归侨毛泽东思想学习班”,参加人数260余人,占归侨总数的87%,当时重点审查的有39人,被逮捕判刑的有6名,定性戴反革命帽子的有3名,隔离抄家9名,重点批斗10名,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粉碎“四人帮”后,78年10月24日,我市召开了有全市各单位领导和归侨侨眷代表及各界人士1600多人参加的落实政策大会。10月30日苏州市公安局作出了关于对原参加华侨学习班审查处理的归侨予以平反,恢复名誉的决定。对一切诬陷不实之词坚决推倒,对冤案、错案平反纠正,对原来受判刑处理的,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核改判;未经批准而作出定性戴帽处理的,撤消了原处理决定,未经批准而作出定性戴帽结论的撤消原结论,政治上均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受到非法抄家而被没收的财物,按政策清退,除少数发还原物外,其余折价处理了58873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侨务工作重点是落实各项侨务政策,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通过多年艰苦繁重的落政工作,至十三大召开前,我市的落实政策工作基本结束。

今接黄仲杰来信申述称:其中1967-1968后“红卫兵”“破四旧”运动中住二院宿舍被抄走数千元存款及外国造照相机、照片、物资等,至今尚有照片、照相机等物品没有归还;1959-1961年毕业后在医院实习没有工资,毕业后没有定级工资;1970-1978年被判劳改,亦没有工资;1983年秋批准赴港定居,由于夫妻分居两地,(爱人周惠玲)要求批准赴港团叙,精神及思想上受到很大压力,加上苏州市有关当局(苏州市二院、二药厂、公安局)负责干部的言语的恫吓威迫以及歧视遣责等行为,她失控灌子服毒,母子双亡,妻儿两条人命没有任何经济上的赔偿。要求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国家赔偿法两类),给予赔偿本人一切。

据此,我们抱着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有关部门的调查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1、黄仲杰于1964年1月从市一院调市二院任外科住院医师,至1970年1月因反革命罪判刑止;按1978年7月苏州市卫生局卫发(78)组字第104号《关于对黄仲杰判决现行反革命的复查意见》建议撤销原判,恢复工作,补发工资的精神,于同年9月重返二院工作,并由市二院补发了从1970年2月至1978年8月在服刑期间的共103个月的全部工资。

2、黄仲杰“文革”中住二院集体宿舍,抄家时物品当时有清单记录,以后的情况已隔30年之久是否已经归还无从查实。但在其个人档案中发现一封与其照相机有关的信件;1968年7月底、8月初武汉市葛店化工厂代汉明、严庆林两同志前来找黄仲杰了解黄兴文时,带黄兴文给黄仲杰书信一封(黄袓杰是否就是黄仲杰不清楚),请武汉两同志将一架Fnakax3.5法国照相机带回。

3、黄仲杰在医院实习时和其他同学一样都没有工资,一年后的月工资为43.40元(查1961年1月份工册),后定级工资为53.40元(查1963年1月份工资册),均有黄仲杰本人签字领取。

4、黄仲杰1977年2月与南京光明电器厂胡小芸结婚,1983年1月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离婚,1983年8月即离职赴港。其信中所涉及的妻子周惠玲和儿子黄子梦在黄仲杰个人档案中没有记载。黄1983年离职去港定居,其妻周惠玲在二药厂85年失控灌子服毒,自杀身亡,据熟悉她的人回忆,自然纯属个人行为,不存在言语恫吓,威迫和打击等,查无实据。综合以上情况,我们认为:

1、黄仲杰在服刑劳改期间的“工资”,在通过复查,恢复在市二院的工作后,即予以103个月工资的足额补偿,及当初的定级工资53.40元,均由黄仲杰盖章领取,所以并不存在“被判刑劳改,亦没有工资”及“无定级”之情况。

2、我们国家所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是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时效为2年,所以不存在赔偿问题,请予理解。

3、历史已经判明,“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在这个无法无天的年代里,对黄先生在“文革”间的遭遇,我们深表同情。

具体有关凭证均存我办。

 苏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1999年12月3日

抄报:国务院侨办(99)侨信苏字第42号

抄送:黄仲杰先生

来源:

根据文件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