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杰,男,现年三十五岁,山东省平原县人,家庭出身中农,个人成份学生,一九四○年八月参加工作,一九四一年入党。历任区财政助理、区委书记、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委副书记、书记、济南机床二厂党委书记。现任市委工业部长,市委委员。
1、张成杰早在机床二厂工作时即与张毅、张鉴修等发展着地方主义倾向,以抗上为荣,当时有“二厂大门难进”的反映,他自一九五五年来市委工业部工作后即与王路宾、张毅的反党地方主义融汇在一起,一唱一合,向党进攻。一九五六年中央和省委指示在工厂中废除一长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王路宾强调济南地区一长制未形成,张成杰则说“推行了但推的比较浅,从现在情况来看,一般是集体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因而这一指示在济南未贯彻执行在一九五七年省委召开的三月会议上,王路宾、张毅抗拒中央和省委关于反击两股台风的指示,而张成杰对为工资问题刮台风的苗丰羽、张鉴修采取纵容支持的态度。
2、背着组织进行非法活动。
(1)在市第一次党代会期间,张成杰到张毅宿舍共谋提苗丰羽,张鉴修为市委委员(当时张毅是市委秘书长,未分管大会的组织工作)。
(2)王路宾、张毅私议要张鉴修任计委主任,张成杰就告诉了张鉴修。张成杰调市委工业部未公布之前,张毅即告诉了张成杰。张毅要任市委秘书长、书记处书记,张成杰也事先告诉了张鉴修。张成杰在部内经常吹嘘“王路宾来济南二年,济南工作进步很大,王路宾有魄力、有朝气,对工业部工作很满意,别的部不行”。“张毅精明强干,能其很大作用,既会工作又会休息”,王路宾说:“张成杰抓典型,抓得很好。”一九五六年春节时张毅曾举办宴会,邀请张成杰、苗丰羽、张鉴修等人拜年、谈心。
3、张成杰在市委工业部传达省第一次党代会精神时对省委作了攻击,他说:“这次省党代会体现了党的团结,但也有不团结的因素。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主席提出来我们接受不快,后来进入高级社又缺乏领导。兴修水利投资过大,要求过高。会议准备不好,有些发扬民主不够……”等等。
1、张成杰在工作中一贯与省委工业部相对抗。如:关于领导制度的贯彻,省委工业部要在汽车制造厂搞试点,而张成杰则在机车修理厂搞点;一九五六年张成杰在济南柴油机厂搞点,省委徐雷健同志任组长,张成杰经常与徐雷健同志唱对台戏;一九五七年十二月济南第一机床厂处理二百三十名学民回乡生产,省委工业部指示“这样处理不合适,应立即停下来”,市委也两次指示要停下来,但张成杰不加理睬,直至将学员处理完了,反而欺上瞒下说:“听到指示后立即停下来了”。
2、一九五四年十一月张成杰在二厂任党委副书记时,省委派赖可可同志任二厂党委书记,赖可可同志到厂前的三天,张召开干部会议说:“赖可可原来是分局书记,是犯了错误来厂的,他对的要学习,不对的不应向他学习。”在工作中张成杰对赖可可同志是不尊重的,工作不放手,经常刁难。当省委要赖可可同志在厂的表现时,张成杰与张鉴修等共同签名写了一份假材料,把赖可可同志的缺点大加宣染,说“赖可可对反向明的态度不明确”,“给我们的印象是他犯了盲目维护领导的错误”,“上了当”, “他对向明及他自己的错误未曾提过反党二字……”。
3,张成杰在工业部内对干部的任用是任人唯亲,排除异己。如对韩绍群等同志是仇视排斥,整编时将他们下放;而对右派分子马守法、王崇周等人则重用包庇。
1,包庇右派分子苗丰羽。在市三级干部会议期间,苗丰羽恶毒攻击市委,但他不向常委回报,当工业组要对苗丰羽展开辩论时,张成杰则假传市委指示说:“市委认为苗没有什么突出问题”。当大会按问题排队将苗划为第一类提交工业组讨论时,张仍提出“苗划一类太重,不合适”,要秘书按二、三类另行整理材料。
2、右派分子王崇周,历史上干过伪军,品质不好,张成杰则极为重用,整风开始即吸收为整风领导小组成员,王在鸣放中发表一系列的反党言论,部内要求对王展开辩论,而张成杰则为其辩护说:“王的言论是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在研究定王为右派时,张成杰坚持说王不够右派(已定为右派,按四类处理)。
3、马守法调工业部后,张成杰极为重用,主张提为巡视员(这时干部已经停止提拔),并亲自五次跑组织部坚持提马为巡视员。在马提拔之前,张成杰曾两次对马守法说:“市委已批准了,不过有的同志对你有些意见……”。鸣放中马守法有反党言论,张成杰认为是内部问题,可放在第四阶段解决(现已定为右派分子)。
4、原工业部秘书部守文,有反党言论,整编中下放铁路大厂工作,在市三级干部会议期间,张将部调来工业大组任秘书,大会秘书处及组织部都不同意,张成杰说:“不是什么大问题,不要计较小事”,坚持部可以作秘书(现划为右派)。
以上事实说明,张成杰已成为党内的右派分子,其主要错误是地方主义、右倾机会主义、修正主义,在干部政策上是任人唯亲,丧失立场,包庇右派。经市委常委研究,报省委批准,开除其党籍,撤消原有职务,另行分配待遇较低的工作,工资由十二级降为十七级。
原载 《关于清除党内右派分子的决定汇编(五)》,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编,一九五九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