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将中央统战部《关于当前小商小贩若干问题的报告》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这件工作只能内部掌握进行,切不要搞划阶级,更不要搞运动,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紧张。
中 央一九六一年八月七日
(发至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各地正在将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中许多原来的城乡小商小贩调整出去,分行业组织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在调整工作中牵涉到若干统一战线工作方面的政策问题,需要加以解决,现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从国营、公私合营企业调整出去组织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人员,应当以小商小贩为限。资产阶级分子一律不调整出去。
二、在从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中将一部分小商小贩调整出去的时候,对于尚未分清是资本家(包括小业主)还是小商小贩的人,可以根据一九五O年八月四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中有关规定的精神加以区分。划分资本家同小商小贩的主要界线是有无雇佣关系。凡从事商业经营、没有雇佣职工(不包括临时工、学徒),从事饮食;服务行业,没有雇佣职工或雇佣职工一人(不包括临时工、学徒)的,可以划为小商小贩。小商小贩的资金一般是不多的,一般只有一千元左右,各地经济条件不同,难于提出一个绝对数字,作为标准。而且,资金只是一个划分小商小贩的辅助标准。在调整小商小贩出去组织合作商店、合作小组时,可以掌握原来从合作组织转来的,回到合作组织去的原则,切不要在企业中划阶级,更不要搞运动,只宜内部掌握。
三、小商小贩是私有者又是劳动者。根据不能剥夺劳动人民财产的原则,小商小贩的资金,原则上应退还。对于从国营、公私合营企业调整出去组织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小商小贩的股金,应当退还他们,作为这些合作组织的经营资金。对于转入工农业生产或退职的小商小贩的股金,应退还给本人。
四、对留在国营和合营企业中的小商小贩,他们的股金暂时不退,在未退以前,可以继续实行计息或者定息。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可以暂时维持现行办法。
五、百分之八十左右的小商小贩,是从劳动人民转来的;其余百分之二十左右,有的是从资本家转来的,有的是从地主、富农、反、坏分子及伪军政人员转化而来的。不论对于从国营、合营企业调整出去的小商小贩或留在国营、合营企业中的小商小贩,国营商业部门、供销合作社和工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改造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中央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一九六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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