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本部下达夏收安全工作的重要通知以来,这个时期,由于各级党委抓得很紧,公安政法机关也做了很多工作,农村的多数地区治安情况继续好转,虽然一部分地区又遭受比较严重的旱灾和水灾,困难还比较大,但总的说来治安是好的。这一方面,应该肯定。另一方面,又不能不承认我们目前的确还存在着许多困难,在相当一部分地区治安问题比较多一些,困难大的地区,问题更多一些。因为客观上困难有大小不同,主观上也有工作做得好一些或差一些的区别,所以治安情况的好转是会有快有慢的,不能希望很快地完全变得很好。但是,只要我们正确认识了客观情况,又加强主观的努力,是一定可以完全转过来的。
当前,治安问题特别是保证秋收的安全问题,是党委关心、群众关心的一件大事。治安管理得不好,就会影响生产,影响生活,影响分配和征购,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人人都关心是可以理解的。各级公安机关应该根据本部“关于夏收安全工作的重要通知”的精神,在党委的领导下,协同检察、法院和其他有关部门,积极地主动地做好治安工作,特别要做好当前的秋收安全工作。怎样做好治安工作?我们提出下列6条意见:
(一)要正确处理群众性的乱拿乱摸与小偷小摸问题。这是当前影响社会治安的头等重要问题,不论从党委的角度或是公安机关的角度讲,我们都是不能漠不关心的。必须积极负责,又要谨慎从事,贯彻阶级路线,掌握政策。各地调查研究的材料反映,在混淆两类矛盾的问题中,这个方面占了第一位。根据这一段时间的经验,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应该注意下面5点:
第一,不论农村、城市、厂矿、学校,也不论是群众性的乱拿乱摸还是小偷小摸,公安机关都要在党委领导下,采取积极态度,主动地做工作。要负责任,把工作做好,不能不负责任,不能笼统地讲公安机关不管,但又不能用专政的办法去管,特别是群众性的乱拿乱摸,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来做工作,公安机关单独管是管不好的。在进行工作的时候,要区别不同情况:
首先是农村,特别是一部分灾区的群众性的乱拿乱摸。这仍然是当前普遍大量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许多典型调查材料说明,参加乱拿乱摸的人几乎90%以上都是贫农、下中农,多数又都是困难户,真正的小偷小摸是极少数;惯盗惯窃分子和乘机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地主、富农分子,也是极少数。而且一开始几乎全部都是中贫农,又差不多都有一部分党团员、队干部或者是他们的家属参加或带头。少数地主、富农往往是随后才参与的。从这里可以看出,群众性的乱拿乱摸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性质,这是很明显的。有些同志看见少数地主、富农分子参加乱拿乱摸,便以为群众性乱拿乱摸的性质变了,其实是一个误解。从根本上看,我们认为不能说性质已经变了。当然,如果工作做得不好,其中极少数可能慢慢会养成坏习惯,转化为真正的小偷小摸甚至惯偷,但在困难还没有过去的情况下,笼统地说这些人的性质都变了,是不合适的。根据各地调查,发生群众性乱拿乱摸的原因,主要有3条:一是灾荒加“五风”,吃的东西少了,生活没有安排好,吃不饱,有的人会过日子,少数人不会过日子;有的人能忍耐,有的人就不能忍耐,因而发生偷摸。加上政策没有贯彻好,部分农民心里还不踏实,这是基本的。二是一部分党团员、生产队的干部或他们的家属参与或带头,有的干部作风还没有改好,继续沾小便宜。很多专县的同志说,没有这一条,群众性乱拿乱摸就闹不起来。三是少数地方基层干部不负责任,对农村治安放任不管或乱管,秩序搞乱了闹起来的。
在当前保卫秋收安全的重要关头,对待群众性乱拿乱摸问题,公安机关应该怎么办?我们认为,各级公安机关必须采取积极负责的态度,主动地做工作。除了象“重要通知”所指出的,应该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情况,经常地主动地向党委反映情况之外,还要提出解决问题的积极办法和具体处理的建议,由党委动员全党共同来做工作,力争主动,做到减少甚至不发生问题。各地比较好的经验是:在党委的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积极进行工作。首先要对基层干部进行阶级路线的教育,搞通思想,使他们对因困难而拿摸的群众,能够抱同情态度,不埋怨歧视,更不敌视;使他们懂得绝对不能对乱拿乱摸、小偷小摸搞什么“运动”,或用专政的办法去压一下。要教育干部、党团员及其家属以身作则,遵守纪律和秩序。其次要认真贯彻60条政策。三要扎实地安排生活,逐社、逐队、逐户、逐人地排队,解决困难。四要在群众中开展保护秋收秩序的宣传教育,社会主义道德品质教育,爱护国家、集体和个人荣誉的教育,用算帐对比的办法说明乱拿乱摸的害处。在这个基础上发动群众自觉自愿地订立公约,公约要写积极的正面的内容,不准立罚规。总之,对于群众性的乱拿乱摸,单纯从治安管理上做工作是不可能制止的,光靠公安机关是不能做好工作的,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全党动员,做好群众工作,才能防患于未然,也才能正确地处理已发生的乱拿乱摸。但公安机关必须当好党委的助手,积极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提供党委作为布置工作的参考。
其次是一般情况下的小偷小摸,特别是在大、中城市,公安机关要直接负责管理,通过调查研究,分清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方法,依靠基层党团和治保组织,组织群众进行教育和改造。
三是工厂、学校的乱拿乱摸和小偷小摸,保卫处、科要积极做工作,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报告党委和行政,分别对象,请党、团支部、行政、工会出面谈话处理。对个别偷摸的五类分子、被管制分子和屡教不改的真正的小偷小摸,保卫干部也可以出面谈话,但保卫组织不公开的地方,就不要出面。
第二,凡是群众来报案的,不管事情大小,公安机关、派出所都要受理。不能因为不够立案标准,推出不管,脱离群众。至于怎么处理,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和不同的人,分别对待。
第三,不够立案但有纠纷的案件,应该发挥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推动和帮助他们去调解处理。
第四,有的地方人民法庭直接受理一部分比较大些、有纠纷但还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各地可以试办。
第五,发生了乱拿乱摸要适当地处理,处理是教育的一种辅助手段。乱拿乱摸的情况极端复杂,有拿公家的(大集体和小集体的);有拿私人的;有拿生活好一点的,有拿生活困难一点的;有队与队间的乱拿;还有因生活困难拿或为了报复拿,以及拿大量、中量、小量、偶然拿和经常拿等等不同情节。处理必须慎重细致。除拿了田间小量农作物的一律不退外,以往拿的一般也不要退了。今后拿了东西,原则上应该原物退回原主,但在具体处理时要具体区别哪些应该退可以退,哪些可以不退,不准乱搜查,不要强调赔,而且要严格控制。如果乱退乱罚,必然搞乱。如何具体处理退的问题,各地有下面一些经验可供参考:
一、凡个人拿大公或小公的,大体可以按3个原则处理:(1)因生活确实困难拿了小量的,就算了。究竟多少算小量?各地情况不同,不能一个口径。(2)拿中量的,没有吃完,剩下的要退还,如果生活确有困难,有人主张还可以适当给他留一点;(3)拿大量的原则上要退,但已经吃了或卖了,剩下不多了的,可以记一笔帐,在不影响他的生活原则下,在若干时间内分期分批退还,如果到期确有困难,也可以酌情重新商量。
二、私拿私的处理更为复杂。除适用第一条的原则外,凡是失主能够谅解的都可以不退。非退不可,又退不出的,可以由生产队机动粮中暂借。
上面这些处理都要配合适当的必要的批评教育,但不要乱戴小偷的帽子,除拿大量的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批评外,一般应当采取个别谈话教育的方式,照顾面子,并且具体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不论私拿私,私拿公或队与队乱拿,凡是需要退的,都应由公社、生产大队负责调处,大一点的可以提交人民法庭调解、裁决,重要的应该由县处理,不准互相“兑现”或抄家。
三,一律不准用房屋家具、口粮、工分、家禽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抵偿,并且要重申4条纪律:一、不准打人。要郑重宣布:不管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凭任何理由,打人或打死任何人都是犯法的。山东省委规定,今后活活打死人的要严办。我们认为这个原则很好。二、不准罚款。三、不准扣口粮。四、不准抄家。今后对少数不听招呼,严重违法乱纪的人,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根据各地反映,本部保卫夏收安全的重要通知,在避免用专政办法处理群众性乱拿乱摸问题上,划清了专政与非专政的大界限,对于分清两类矛盾,起了极好的作用。通知的基本精神就是不要用公安机关的权威去处理群众性的乱拿乱摸,不许用专政的办法,用对付敌人的办法,去对待因生活困难而乱拿乱摸或小偷小摸的基本群众。如果把专政的矛头对着自己的阶级,对着困难户,我们就会犯大的原则错误。各地反映,前一段时间因为调查研究不够,情况太不明了,或因领会精神不够全面,有些地方传达“通知”时,话说得简单了些,使部分基层干部误解为公安机关对乱拿乱摸和小偷小摸“通统不管”,可以不做工作了,引起了某些思想混乱,应该注意改过来。
(二)正确处理投机倒把问题。各地反映,这个方面在混淆两类矛盾中占第二位。这项工作政策性很大,应该严格划分界限。现在大量的是广大农民高价出售农产品,或者倒运小量日用品渡荒。但大、中城市是旧社会资产阶级投机倒把的大本营,目前确有一些投机奸商趁机活动,混水摸鱼,同农村有显著不同,应该区别对待。为了城市秩序的安定,城市公安机关要主动积极地协助工商管理部门,对真正的投机倒把集团加以取缔,不容许他们在城市里捣乱。但必须区别真正的投机倒把和农民出售小量农产品,区别量大量小,区别投机奸商和劳动人民,区别生活上有无困难,不能乱管,乱没收,我们锋芒是打击投机奸商和走私集团,决不要打在农民和有一般的贩运行为的劳动人民身上。
在城市要严格取缔赌博。对赌棍、开赌场的要取缔。但这只是极少数,一般参加赌博的还是教育问题。在农村则不能随便打击,赌风比较严重的地方,要了解情况,建议党委和行政加强教育工作。
(三)公安机关要用主要力量打击惯犯、大犯和以刑事犯罪面目出现进行政治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在农村中要以专政手段对付的,主要是这一部分人。对于少数利用困难进行煽风点火、带头大量偷抢甚至凶杀、抢劫的敌人,必须给以坚决打击。至于地、富、反、坏分子因为生活困难同群众一起偷摸的,应该按照一般乱拿乱摸处理;无特殊困难、有偷摸行为、但不是以反革命为目的的,也可以作为一般问题从宽处理,不要当作现行破坏论处。个别情节严重的可以稍严一点。对地、富、反、坏分子的生活,也要适当安排,解决吃饭问题,免得因为少数人偷摸而影响多数人乱拿。在打击敌人中要注意真正的抢劫同强取强拿的区别,一般偷窃也不要同惯盗惯窃混淆。
(四)大城市和铁路沿线的秩序必须搞好,保证动脉灵通,不能搞乱,但要讲究政策。
(五)对明显是反革命搞的迷信活动要同农民因灾荒、困难寻找精神安慰的迷信行为加以区别。对后一种也要了解情况,积极做工作,防止被反革命利用。
(六)大、中城市有一批长期流浪,无家可归的自流人员,扰乱治安秩序,可以协助民政部门收容安置一点,但数量要小,控制要严。对累送累返的人要分析原因,对返乡安家确有困难的,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不要一律当作坏人收容起来,更不要盲目当做流窜犯乱施打击,这方面不要重复过去乱收容的教训。
保证农村和城市的革命秩序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我们既要积极负责,又要讲究阶级路线,讲究政策。千万不要用专政的办法去对付群众,不要把我们的矛头对着有困难而乱拿乱摸,小偷小摸和其他不良行为的人。治安工作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动员全党,动员群众来做,才能做好;脱离党,脱离群众,光靠公安机关是做不好的。
以上几点意见,多数是介绍这个时期各地的经验,只供你们部署秋收安全工作和处理问题的参考,各地如何布置工作,应该请示各省、市、区党委,一切问题都要按照党委的指示办事。
来源:《广西公安》 1961年第 13期,196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