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和合理压缩城镇粮食销售量的通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委员会,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一九六一到六二年度城市和乡村粮食销售量同上一年度比较,有了很大的压缩。城镇粮食销量,预计可以从上一年度的五百二十五亿斤压缩到四百七十亿斤,减少五十五亿斤;乡村粮食销量,预计可以从上一年度的四百一十七亿斤(包括周转粮在内),压缩到二百七十亿斤(不包括周转粮),减少一百四十七亿斤。城乡合计,预计共可减少二百零二亿斤。由于城乡销量的减少,才使我们有可能在征购只有六百七十亿斤(计划七百一十七亿斤)、进口也只有那么多的情况下,勉强地度过了这一个年度的粮食困难。虽然目前灾区的粮食供应还存在着严重困难,经济作物的下降还没有制止住,但是总的说来,由于各级党委和政府作了艰苦努力,整个粮食局势是稳住了,这方面工作的成绩是很大的。事实证明,一九六一年九月庐山会议时中央提出的坚决压缩城乡粮食销量的方针是正确的。

但是,我们决不能满足于已经取得的成绩。恰恰相反,我们正面临着进一步压缩城乡粮食销量的艰巨任务。这是因为:第一,为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除了进一步处理农村生产关系、大力恢复生产力和加强国家对农业的支援以外,在今天农业生产还没有显著恢复的情况下,国家征购粮食的数额不能增加。即从一九六二年七月到一九六三年六月这个粮食年度,国家粮食收支情况可能比即将过去的这个粮食年度更紧。由于今年夏收减产,夏季征购比上年将有所减少,最近北旱南涝,秋收尚未定局,即使有相当的增产,也不能向农民多征购,这是调动农民积极性的一条重要原则。在库存极为薄弱、进口决不能再增加的条件下,唯一可能的出路,就是随着城镇人口的减少和农村中吃商品粮人口的坚决压缩,进一步压缩城镇和乡村的粮食销量,这是当前国家粮食工作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如果不这样做,粮食收支就会出现更大的不平衡,整个粮食的局势就有稳不住的危险。第二,近几个月来城镇粮食销量又有上升。从一九六一年七月到一九六二年六月这个粮食年度的分月销量来看,前五个月(一九六一年七月到十一月),城镇月销量平均为三十七亿八千万斤;而后七个月(一九六一年十二月到一九六二年六月),除了二月份情况特殊以外,其他六个月的月销量平均为四十亿七千万斤。这就是说,在最近城镇人口大量减少的情况下,粮食平均月销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比过去增加近三亿斤。城镇减人的效果并没有在粮食销量上相应地表现出来,这是值得严重注意的。按照目前情况,每月城镇销量,包括少数下放到重灾区的职工所带粮食在内,应当以三十六亿斤左右为合理。粮食销售工作,如果稍有放松,一个月就可能多销几亿斤。要知道,在目前情况下多销一亿斤,比国家粮食储备充足时多销十亿斤,问题更为严重。针对以上情况,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认为,各地党委和人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动手,对城镇和农村粮食销售情况组织一次普遍的深入的检查,在保证人民最低粮食需要的条件下,严格控制,合理压缩,不该销的一斤也不能多销。这一工作要在七月份就作出成绩来。在工作中请注意以下各点:

第一,必须坚决做到人粮相符,减粮与减人相适应。城镇减掉一个人,就要减掉一份口粮。留下来的人,一个人只能吃一份口粮,是什么工种就按什么工种的标准吃粮。停工放假的,就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口粮标准吃粮。精减下来的职工,回乡下乡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一九六二年六月一日《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发给粮票;已经停止工作等待安置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把原来特重体力劳动、重体力劳动和轻体力劳动的定量,逐步降低到市民口粮的定量。必须坚决制止人减了仍然冒领口粮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工种变更了或工作停止了,仍然按高标准领粮等不合理现象。关厂和停产的企业,必须把剩余的粮食缴回国家。必须经常地核实人口,特别要注意核实集体伙食单位的人口,至少一个月查一次。减粮是减人的重要目的之一,如果人减了,粮食销售量减不下来,党的“精兵简政”政策就要在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失去了它的意义。除了核实人口以外,粮食销售上的其他各种漏洞,也要严格堵塞。

第二,不准随便提高粮食定量。在目前粮食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城镇粮食供应标准一般只能保持现有的水平,不能提高。据反映,最近有些地方没有经过批准,自行提高了某些人的口粮定量标准,或者用增加补助的办法,变相提高粮食标准。请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委加以检查,凡是提得不合理的,应当坚决降下来。

第三,请各地考虑在夏季暂时降低一点口粮供应标准,节约一部分粮食。夏天蔬菜较多,人体热量消耗较少,略为减少一点口粮,还是可以勉强过得去的。最近东北军区的部队人员、东北各省和山西省的城市已经开始实行夏季减粮的办法,除了井下、高温、高空等工人和孕妇、浮肿病人等等以外,每人每月节约半斤、一斤、二斤不等。这个办法,其他地方,除有备战任务的部队人员外,也可以酌情参照实行。各地原来口粮定量情况不同,办法可以不同。具体如何做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委考虑决定。

第四,在当前国家粮食困难时期,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基地(“机关生产”)所生产的粮食,应当逐步抵顶一部分国家粮食,以减少国家粮食的供应。当然,在各省、市、自治区规定具体办法时,还应当适当照顾到各单位进行“机关生产”的积极性。

第五,严格禁止对干部个人饲养家禽、家畜而供应饲料的错误做法。近年来,不少地方用国家的粮食和粮食加工的副产品,对某些干部额外供应一部分饲料,作为私人饲养家禽家畜之用;也有一些机关和负责干部,利用职权,向粮食部门索取饲料。有的负责干部养了几十只鸡、几头猪,供自己吃蛋吃肉,个别的甚至高价出售。这种行为已经在一般干部和人民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群众痛骂这种行为是“一人得道,鸡猪升天”。这在目前国家困难时期,不仅是一种浪费国家粮食的现象,而且是一种严重脱离群众的特殊化作风。各地党委和人民委员会必须立即加以检查制止。停止供应饲料以后,干部个人饲养的生猪如果自己饲养不了,又没有到应当宰杀的时候,应当由商业部门收购起来。

第六,在压缩城镇粮食销量的同时,还必须切实注意压缩农村粮食销量,严格管理和整顿公社、大队机动粮(包括公社和大队掌握的“自筹粮”、“附加粮”和其他粮食)。各地要大力减少农村吃商品粮和吃公社、大队机动粮的人口。农村非农业人口的家属,应当参加农业生产,对他们首先减少然后停止国家商品粮或者公社、大队机动粮的供应。公社、大队的机动粮必须严加管理,现有机动粮的动支必须经县粮食局逐笔审查批准。未经县批准,一斤也不能动。坚决扭转目前公社、大队机动粮多收、乱收和多用、乱用的现象。

农村粮食销量要压缩到最低限度,特别在目前夏收刚过、瓜菜较多的季节,能不销的就不销。这样做,有利于把粮食集中用于秋后换购经济作物,也有利于实现先少吃一点、留有余地的原则。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委员会接到本通知,应当立即行动起来,并且迅速提出今年第三、四季度压缩城镇粮食销量的具体计划,于七月十五日以前报告粮食部。

 中共中央国 务 院一九六二年七月三日

(发至县团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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