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工委批转筹委公安处“关于当前对敌斗争工作的几点意见”

各分工委(市委),各县委,各党组、党委,并报中央公安部、西南局:

工委原则上同意筹委公安处“关于当前对敌斗争工作的几点意见”的报告,现转发各地试行,其中涉及到民族、宗教和历史上的问题,更应慎重对待,不得轻易作为量刑处理的根据,除对有确证的严重的现行犯罪必须依法打击外,其他一般均应控制在人民内部的问题处理。

不妥之处,请中央公安部、西南局指示。

 西藏工委1962年7月31日

关于当前对敌斗争工作的几点意见

今年以来,我区的对敌斗争工作在工委、中央公安部和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一切从有利于稳定和有利于发动教育群众出发,通过清理案件,进一步贯彻执行了党的镇反政策,在既保证安全又捕人少的情况下,有力地打击了敌人的现行破坏活动,成绩是应该肯定的。但是,随着我区全面趋向稳定,敌情已发生新的变化,在对敌斗争的具体政策策略上出现的一系列急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我们缺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没有能够及时的加以明确和解决,加之,某些地区的一些干部中还存在着简单急躁的思想,斗争方式不够策略,因而最近一个时期在工作中出现了和正在滋生着程度不同的但是很值得注意的一些偏向。

在“三光净化”和对待农奴主阶级分子的违法活动方面,有些地区,对嫌疑分子或有违法活动的分子,在未取得证据或尚未构成犯罪之前,就轻率的予以拘留、斗争,甚至吊打刑讯,因而自杀、逃跑的事件迭次发生,引起了一些群众的不安,在某些方面丧失了社会同情。据昌都、拉萨、日喀则三个专、市的统计,今年1至6月主要是第二季度即发生自杀事件24起。当然有些人的自杀逃跑,可能不完全属于工作问题,但是其中许多人的自杀逃跑,肯定与工作中的乱斗、刑讯逼供分不开。仅昌都地区1至6月就自杀19人,斗争中打死1人,外逃4人。丁青县在4月分侦破一复叛嫌疑案件中,仅嫌疑分子即拘留18人之多,并对一些嫌疑对象进行了群众斗争,因而2天即自杀4人。该县一工作组,为追缴枪支,连续吊打3人,其中一个代理人被紧捆四肢,背上骑人,不久此人即悬梁自尽。阿里专区革吉县公久乡工作组,将有外逃迹象的7户群众集中起来进行审查,并斗争了乡文书多布杰等2人,以致该乡的26户群众先后外逃。林芝专区雪巴县,在扎点的6个乡中,计划对10个有违法活动的代理人开全乡全村大会进行斗争,并已在4个乡中对8人斗了9次。对于这批被斗者,不问已叛或未叛,不分违法情节轻重,也不管事实是否确实,逢斗必打,且采用“杀鸡吓猴”的办法,叫所有代理人到会旁听。会后,责令所有代理人及其家属订出守法改造计划,并规定出门请假、定期汇报等制度。他们为什么要这样作呢?据说因为有的同志竟把对敌斗争简单的理解为就是开斗争会,召开了斗争会,就认为是对敌斗争开展了,斗争会开完了就认为是对敌斗争结束了。

对于反革命现行破坏活动的掌握上比较明显的,一是把反攻倒算的面搞宽了,把农奴主阶级分子与劳动人民之间自愿的借贷、租赁、买卖、交换等关系搞成了反攻倒算;把由于群众觉悟低或因亲友关系将分得的果实送还领主、代理人以及群众向寺庙的布施和寺庙僧尼的化缘,反叛家属因生活困难向群众的乞讨等都视作反攻倒算。据拉萨市尼木县的调查,在原定的50多起反攻倒算案件中,经过核实有一半以上定错了性质。该县有一代理人,因生产上的需要,用了同市价差不多的钱买回一头土改中分出去的耕牛,也视作反攻倒算。雪巴县雪卡乡一个代理人耕种了一个奴隶丢弃不种的三克土地,且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地权仍归该翻身奴隶不变,也认定为反攻倒算。二是把收买、拉拢、腐蚀、利诱基层干部,企图篡夺领导权的面也搞宽了。主要是把一些农奴主阶级分子给干部送礼、请客、结亲等行为不加分析的均算为腐蚀干部、企图篡夺领导权。乃东县有16户(占全县农奴主阶级总户数的7%)代理人的妻、女因与基层干部结婚或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都不加区别的算成了拉拢、腐蚀干部。该县昌珠乡的团支书(女)自己表示宁愿不要团籍也要与某代理人的儿子结婚,而这个代理人也被列为拉拢干部。这里应该指出,农奴主和农奴、奴隶之间的阶级矛盾是绝对的,在农奴主阶级分子向基层干部进行的请客、送礼、结亲等行为中,无可怀疑有一些是有意收买、拉拢干部,企图篡夺领导权的;但是,也应该考虑到西藏这个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特点和习惯,其中也确有一些是为了讨好干部,乞求得到一些宽恕和照顾,甚或有的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低头认罪的表示。因此,必须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不可一概而论。三是某些地区把刑事犯罪的面也搞宽了。据今年第一季度统计,全区发生重大刑事案件54起,占各类案件发案总数124起的43.5%。在江孜、昌都、拉萨三个专、市所发生的32起重大刑事案件中,盗窃案达26起,占80%。据山南专区5月11日的报告,在逮捕的9个刑事犯中,贫苦农奴就有7人。这主要是因为有的地区对历史上有过盗窃行为现在又发现有小偷小摸的人,不加分析的都认为是惯盗惯窃分子。对待这一问题,应该看到,西藏地区由于千百年来农奴制度的残酷统治,广大农奴遭受着极其严重的剥削和压迫,过着饥寒交迫的生活,一些劳动人民在旧社会以偷盗手段获取他所必需的一部份物资,这是旧制度所逼迫造成的,他们当中有的积习至今,一时难改,仍有偷摸行为这肯定是不对的,但有的确还有生产、生活等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因此,对偷盗问题也必须具体分析,慎重处理,否则,不仅会影响到对敌斗争的打击锋芒,而且势必扩大打击面,伤及一部份劳动人民。

此外,对以反革命为目的的谣言煽动与一般落后错误言论或群众舆论的界限也有混淆不清,有的地区将“说干部不公平的人”作为诬蔑干部,有的把思念达赖返回西藏的群众落后言论当做反革命造谣破坏。

上述问题,目前虽然发生在局部地区,但趋势和后果是严重的,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坚决防止其滋生蔓延。否则,不但不能狠、准、稳、细地打击敌人,相反地可能造成混乱,给党在西藏地区的工作造成严重损失。

为了有利于发动群众,安定上层和更有力地孤立、分化、打击敌人,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镇反政策,根据目前的敌情变化,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关于群众斗争的问题

今后凡非依法批准逮捕的罪犯,一律不准组织群众进行斗争。批准逮捕确有严重罪恶的罪犯亦应捕后,再根据群众意见考虑斗不斗及怎样斗的问题,不一定所有逮捕的人都要斗。斗争会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揭发控诉罪犯的罪恶事实,启发教育群众的阶级觉悟,一定要用摆事实讲道理的办法,迫使罪犯低头认罪,因此,那些轻率组织群众斗争,强压威胁,甚至用捆绑殴打来挖挤材料谋取证据的做法,是违反党的群众路线和违犯政策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禁止。对确有违法破坏活动但不足逮捕的分子,经区委批准,可组织小型会议进行正面教育,但不准恫吓、威胁、侮辱、变相体罚、打骂和私自关押。

二、关于历史罪恶的处理问题

在已完成平叛改革、复查运动的地区,对反叛分子和农奴主阶级分子在平叛、改革、复查期间所犯罪行亦作为历史问题,一般的不再予以追究,但号召他们自觉的向政府坦白交代,并自觉的进行改造和改正。如有新的犯罪活动应依其现行犯罪情节的轻重,另作处理,绝不可将轻微的现实违法活动加上历史罪恶作为逮捕的依据;但如果现行犯罪情节严重,罪该逮捕的,在判决时,历史罪恶则应作为量刑的一定根据。对过去少数犯有凶杀、暗害等严重罪行、民愤极大或经苦主告发不捕不足以平民愤的分子,原则上要给苦主撑腰,应予捕办;但是如果现在表现守法,已经向政府坦白交代,多数群众又能谅解的,可召集双方当众进行批评教育,一般不要捕办,如有现行破坏,查有确证的仍应予以捕办。

三、对正在进行侦察的特务、间谍、阴谋新叛、复叛、刑事犯罪等重大案件和嫌疑对象,要按照侦察工作原则,在取得有效证据后,适时破案;对于还没有取得确凿证据的嫌疑分子,不得进行逮捕和拘留。

四、关于反攻倒算问题

反攻倒算,一般是指农奴主阶级分子在改革后仍坚持反动立场,以强迫威胁、欺骗等手段向群众进行强占、强要、强买、强租、强借、强行讨还旧债等方式,收回群众已分得的果实者。但倒算的情节和后果有轻有重,民愤有大有小,目前打击的对象,应是有严重的反攻倒算行为的分子,即强行收回已经分配了的土地、房屋、耕畜、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且情节后果严重、民愤很大的农奴主阶级分子。对于那些仅仅非法索取部分衣物、家具、少量粮食等生活资料且情节后果不很严重、民愤不大的,则应采取正面教育,并责令其赔礼认错,退回原物,可不予法律制裁。同时在处理时,应严格区别已叛与未叛的界限,贯彻已叛从严、未叛从宽的原则。严防扩大打击面。因此,对于下列情况,均不应以反攻倒算论处。

第一、农奴主阶级分子与劳动人民之间确系劳动人民自愿而进行的日常借贷、租赁、买卖和交换。

第二、农奴主阶级分子接受了一些劳动人民由于觉悟不高或因亲友关系送还的已分得的果实。

第三、农奴主阶级分子或其家属确因生活、生产困难而向群众乞讨了一些已经没收分配了的衣物、小农具等。

第四、利用迷信活动骗取了一些群众已分得的财物。

五、关于收买、拉拢、腐蚀、利诱基层干部篡夺领导权的问题

所谓收买、拉拢、腐蚀、利诱基层干部,篡夺领导权,是指农奴主阶级分子和反叛分子,为了达到反革命复辟之目的,而不择手段的进行控制篡夺我基层组织的活动。目前打击的主要对象,应是已经实际控制和操纵我基层组织,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分子。对企图篡夺控制领导权,情节后果不甚严重的分子可采取正面教育的办法令其检讨认错,一般不予法律制裁。

对农奴主阶级分子和反叛分子为了讨好干部乞求宽恕和照顾而向干部送礼、请客与干部结亲的,以及基层干部主动的为农奴主阶级分子、反叛分子作了一些坏事和自愿与他们的子女结亲或乱搞男女关系的,均不得以收买、拉拢、腐蚀、利诱干部篡夺领导权论处。但应经常教育干部与农奴主和其代理人划清界线。

六、关于刑事犯罪问题

当前刑事犯罪的打击对象,主要是凶杀、暗害、抢劫、纵火、大量盗窃公共财物和粮食仓库的重大犯罪分子以及以偷盗为业屡教不改情节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下列分子应坚决贯彻以教育为主,从安排好生活、生产入手,依靠基层组织和群众,逐步进行教育改造,不得以刑事犯罪论处。

第一、确因生产、生活困难而进行少量偷盗的分子。

第二、确系被人指使诱骗而进行偷盗的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

第三、由于宗教信仰或贪图小利而偷盗了寺庙少量经书、佛象或其他供物的分子。

第四、利用降神、打卦、求雨、医病而对群众有轻微勒索行为的。

第五、贪图小利,拿了少量公共财物的基层干部。

第六、有小摸、小拿行为的分子。

第七、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群众性的械斗、抢盗、争夺行为。

七、关于反革命造谣破坏问题

对于反革命谣言,应视流传散布的范围,及时正面的予以揭露和批驳不能任其流传泛滥,对煽动性较大的反革命谣言,应经县委批准,十分谨慎地进行追驳,查找谣言的来源。除少数制造谣言煽惑人心的特务、间谍、反叛分子应适时严厉的打击外,对一般的造谣分子主要的是揭露批驳,教育群众分清是非界限,不予法办。对传谣的人应加强时事、政策教育,一律不加追究。

对下列情况不得以反革命造谣论处:

第一、群众因我工作上的缺点、偏差和某些干部作风不好,而发泄了一些不满和错误言论的。

第二、由于对党的方针政策、国内外形势认识不清,散布了一些错误认识和见解的。

第三、由于误听、误信了反革命分子的谣言而进行传播的。

第四、有的人在降神、打卦时,讲了一些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反动的或政治性的无中生有的话,但没有直接进行破坏活动的。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工委、中央公安部指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研究试行。

 西藏自治区筹委公安处1962年7月14日

已发:各分工委(市委),各县委,工委各部委,各党组、党委,工委委员,并报中公部、西南局,经武、国华同志,存档2分,共印643分。

 中共西藏工委办公厅秘书处 1962年8月8日印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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