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有计划有步骤地交流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决定

(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从我们党掌握了全国政权以来,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保 持了相对的稳定,这对于熟悉情况和进行工作是有好处的。但是,主要的领导干部长期固定在一个地区或者一个部门工作,也会带来某些缺陷。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各级党委的集体领导,有计划地、系统地、多方面地交流经验,为了帮助各级主要领导干部扩展眼界,丰富经验,提高领导水平,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各级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有计划的交流。这就是说,对全国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上下之间、地区之间和部门之间,有计划地进行交流,并且把定期交流干部作为我党干部管理工作的一项根本制度。

(二)交流的范围和对象,主要是县以上各级党委和国家机关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党员干部。具体地说,中央一级机关的委、部、司、局的正副领导者,中央局书记处的第一书记、书记和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处的第一书记、书记、常委、部长和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和厅局长,省级以上主要人民团体的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党组成员,地(市、州)委的书记、副 书记和专员(市长、州长),县委书记和县长等,都应当列入交流的范围。

党外人士、一般的人民团体的干部、有专门业务技术特长的干部和不担任上述主要领导职务的干部,一般不列入交流的范围。

(三)交流干部的工作,要有计划地、有步骤地、分期分批地进行。

根据当前的工作情况和干部情况,列入上述范围的干部,在今后一年以内,可以首先交流一批。为了积累经验,第一批交流的人数不要过多,以不超过同等干部的百分之五为原则。以后,再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进行经常性的交流工作。

第一批交流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中,应当有中央到地方和地方到中央的,这个部门到那个部门的,这个省到那个省的,这个专区到那个专区的,这个县到那个县的。

(四)上述中央一级机关的领导干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交流。中央局和省、市、自治区一级机关的领导干部,在大区范围内或全国范围内进行交流。地(市、 州)一级机关的领导干部,大部分在大区和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进行交流,一部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交流。县级机关的领导干部,大部分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进行交流,一部分在大区或全国范围内进行交流。

(五)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都应当做出交流干部的计划。中央一级机关的干部交流计划,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商同管理干部的各部拟定。第一批交流干部的计划,应当在今年年底以前报告中央审查批准。以后,每一、二年都要制定一次计划。

大中企业和高等学校中的党员主要领导干部的交流办法和计划,由中央有关部门研究以后,另行制定。

(六)在交流干部的时候,要做好细致的组织工作。不要在一个短时间内,从一个单位中调出过多的领导干部,使工作受到影响。对于一些领导力量比较薄弱的地区和部门,应当通过交流充实起来。对于领导干部人数过多的地区和部门,应当多调出或多下放一些干部。对每一个干部的工作,都要进行妥善的安排。干部的职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可以同原来的职位相当,也可以低于原来的职位;但是,工资级别不要降低。对于少数民族干部,一般在本民族地区内进行交流。

在交流工作中,必须严格地按照干部管理制度办事。无论免除原职或者任命新职,都必须报告中央或主管党委批准。由选举产生的干部,还应当注意按选举程序办事。

(七)人民解放军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交流办法和计划,由军委参照上述各点,另行制定,报告中央批准施行。

(八)人民公社主要干部的交流问题,由省、市、自治区党委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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