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

一九六一年的十月和十一月,全国各地,根据中央十月七日的指示,普遍地进行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这些调查和试点的结果表明,中央和毛泽东同志所提出的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意见,完全符合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的要求,得到他们的拥护和欢迎。一些试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地方,继贯彻“六 十条”之后,又一次地出现了生产热潮,气象一新,令人兴奋。

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有很多好处。第一个好处,就是能够比较彻底地克服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为了避免队和队之间的平均主义,“六十条”上曾经作了许多规定。这些规定,对于改变生产队之间平均分配、贫富拉平的现象,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原因在于,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分配同生产不相适应的矛盾,即是说,直接组织生产的单位是生产队,而统一分配的单位仍然是生产大队。把基本核算单位下放,生产队就既有生产管理权,又有分配决定权,直接组织生产的单位和基本核算的单位统一起来,生产和分配也就统一起来。这样,从高级社以来就存在着的束缚生产队积极性的平均主义,就得到了比较彻底的克服。随着这种平均主义的克服,生产队同大队、生产队同生产队之间,由于统一分配发生的经济上的许多矛盾,也就得到了合理的解决。

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第二个好处,就是生产队的生产自主权有了很好的保障。“六十条”给生产队规定了生产上的许多自主权,在实行大队统一分配的时候,往往会受到这样或者那样的损害,不能很好实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生产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基本核算单位下放了,生产队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大为增加,改变了过去那种进行生产同安排和指挥生产不统一的状况。这就大大有利于生产队因地制宜地发展生产,把生产安排得更合理,更符合本队的实际情况。

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第三个好处,就是更适合当前农民的觉悟程度。生产队,范围小,几十户为一个基本核算单位,社员对于集体经济同自己的利害关系,对于自己的劳动成果,看得最直接,看得最清楚,这就能够进一步发扬广大社员对于集体经济的积极性,使他们热心于发展集体生产,爱护公共财物。

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第四个好处,就是更有利于改善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生产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它办得好和不好,同每个社员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生产队的规模不大,又便于社员直接参加管理工作,便于社员监督干部。这样,民主办社,勤俭办社,有了一个最广泛、最可靠的群众基础。

总之,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一般来说,更适合于当前我国农村的生产力水平,更适合于当前农民的觉悟程度,同时,也更适合于基层干部的管理才能。农民群众的劳动热忱,是发展农业生产的最大的动力。在目前,在将来,不断地发扬农民对于集体生产的积极性,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正是调动广大农民的集体生产积极性的一项重大措施。能不能有效地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是我们考虑农村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出发点,这是根本的出发点。

在全国各地农村,绝大多数的人民公社,都宜于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这一点,经过调查和试点,已经完全可以肯定了。但是,我国的地面很大,农村情况很为复杂,不论经济条件,生产条件,居住条件,以及集体经济发展的历史,在许多地方都有许多的差别,所以,就整个农村来说,人民公社的体制,又不应当强求一律。

从各地试点的情况来看,现阶段人民公社的体制,大体将会存在两种形式:一种形式,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一种形式,仍然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在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或者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具体做法上,在各地,又是多种多样的,名称也很不统一。仍然实行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对于原来的三包一奖制也都有所改进,生产队的分配权都有一定程度的扩大。凡是符合群众要求、同群众经验相适应的形式和做法,都应当容许。

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办事,这是我们对待集体经济的一条根本原则,一切农村工作同志必须牢牢记住。在实现农业合作化到实现农村公社化,已经七 、八年了。在农村工作中,我们有很多成功的经验,也得到一些失败的教训。一条极其重要的经验,就是对于农民,对于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坚持自愿和互利的原则。集体经济中的一切设施,一切制度,都必须建立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只有自愿,才能巩固和持久。只有互利,才能有真正的自愿。在确定以生产队还是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时候,必须严格地遵守这个原则。

南方和北方,平原和山区,种植粮食作物的地区和种植经济作物的地区,都有自己的特殊性,但是也有同一性。这个同一性就是,除了少数情况,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一般地都是处在分散的环境,使用手工工具和畜力,进行手工操作。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这种状况。农业经济的劳动组织和经营单位,范围都不宜过大。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在全国各地,都应当是普遍采取的形式。主要的形式,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这种形式,在数量上,只能是少数的。正确地调整基本核算单位,对于恢复和发展我国农业生产,极为重要。如果不是这样看待问题。片面地强调特殊性,对于改变基本核算单位,采取不积极、不热情的态度,采取敷衍拖延的态度,那就会丧失时机,不利于更快地发展生产,因而就是不正确的。

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就是继“十二条”、“六十条”之后,调整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的又一个重要政策。意义是重大的,影响是深远的。把它简单地看作是一项临时性的措施,一种权宜之计,都是不正确的。在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村人民公社,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将不是短期内的事情,而是在一个长时期内,例如至少三十年,实行的根本制度。基本核算单位一经确定之后,就要稳定下来,不能任意变动。这个问题,应当向广大的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反复说明。

农村基本核算单位改变为生产队以后,人民公社仍然是一个完整的集体经济组织,公社内部仍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生产队仍然是生产大队这一级经济组织的组成部分。

改变农村基本核算单位,将使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更加健全,使它办得更踏实,更完备,使我国人民公社制度,建立在一个更加巩固,更加坚实的基础之上。

基本核算单位下放以后,生产大队仍然在全大队范围内,实行统一领导。各个生产队生产的好坏,除了决定于它们自己工作的好坏以外,还相当地决定于大队工作的好坏。在今后,必须充分发挥大队的作用,加强它对生产队的领导和帮助。对于一些生产上有较多困难或者工作比较落后的生产队,大队的领导和帮助,更为重要;没有这种领导和帮助,它们的生产水平和生活水平不可能很快提高。今后公社布置工作,下达任务,一般都要通过大队,不要动不动就召集生产队干部开会,以便保证生产队的干部能够集中力量领导生产。总之,比起过去,大队的工作,不能削弱,还应当加强。它还要担负很多任务,并且要尽很大的努力才能完成。在调整基本核算单位的时候,

如果我们把许多事情都已经安排得妥妥贴贴,但是没有注意把大队干部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这个调整工作,应当说,并没有做好。

农村党的支部,一般的仍然应当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建立,以便加强全大队各方面的领导。在有些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生产队,根据情况,也可以以生产队为单位建立党的支部。

基本核算单位下放以后,生产大队成为各生产队的联合经济组织,执行经济方面的许多职权:它还要在公社的领导下,进行行政方面的许多工作。生产大队必须担负起下面这些任务:(一)根据国家对农产品的需要和生产队的具体情况,帮助生产队做好生产计划,保证粮食和经济作物生产任务的完成:(二)在全大队范围内,保证完成国家的征购、派购和收购任务:(三)对生产队的生产工作、分配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正确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帮助它们改善经营管理;(四)领导兴办和管理全大队范围的或者几个生产队共同的农田基本建设和水利建设;(五)经营大队企业,管好大队所有的大型农业机具和运输工具;(六)举办全大队的集体福利事业,和生产队共同负责安排好五保户和困难户的生活;(七)领导全大队的民政、民兵治安、文教卫生等项工作;(八)进行思想政治工作。

为了发展全大队的经济建设和办好全大队的福利事业,生产大队应当从生产队提取一定数量的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和机动粮。大队每年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的具体数量,在生产队制订年度生产计划的时候,由大队同生产队协商,经社员讨论决定。机动粮用于全大队范围的备荒,救灾,弥补一部分生产队因灾减免的征购任务,和大队干部、大队副业人员的口粮等。机动粮的数量,可以根据年成的好坏,由社员讨论决定。为了保证社员的收入能够逐年增加,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要厉行节约,不能把开支打得过大。生产队的各项扣留,加上农业税,再加上大队的各项提取,一般地应当控制在生产队可分配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左右。为了不使收入较多的生产队吃亏,生产大队向各个生产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和机动粮,都应当按照同一的比例;对于困难较多或者受灾较重的生产队,可以少提或者不提。生产大队应当从生产队交纳的公积金内提出一小部分,上交公社,作为公社的公积金。公社不能直接向生产队提取公积金。

基本核算单位下放以后,由于农业经营单位的规模缩小了,集体经济在举办较大型的农田基本建设和水利建设方面,在扩大生产协作方面,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一方面的缺陷,应当发挥生产大队的作用,加以弥补。这是完全能够做到的。对于需要兴办而生产队又力所不及的事情,生产大队应当积极帮助和组织。根据需要和可能,生产大队可以组织举办大队和生产队共同投资的或者几个生产队共同投资的企业,可以组织兴办全大队范围的或者几个生产队共同的水利建设和其他有利于生产的基本建设,可以组织生产队之间的劳动协作。当然,所有这些,都必须严格遵守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不能无代价地调用生产队的劳动力、生产资料或者其他物资。

我国农村人民公社,一般的是实行三级管理、三级所有制。有少数规模较小的人民公社,在调整基本核算单位中间,取消了大队一级。由公社直接领导生产队,成为两级管理、两级所有制。还有少数规模较大的生产大队,群众要求把大队改为公社,也是实行两级管理、两级所有制。这些改变,如果确实利于发展生产和便于经营管理,都应当容许。在这个问题上,也要按照实际情况办事,不必强求一律。

基本核算单位下放以后,农业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将主要从生产队表现出来。比起过去,生产队在财务管理和分配方面的权力是扩大了,生产经营方面的权力也有扩大,因此,它的任务也就更为重大。它既要正确地规划生产,又要统一核算收支;既要做好生产组织工作,又要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既要积极完成国家的农产品征购任务,又要切实安排好社员生活。我们相信,在公社和大队的领导和帮助之下,生产队完全可以担负起这些任务。

如何保证经济作物生产任务的完成不受影响,这是基本核算单位下放以后,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为了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在一个大队的范围内,对于经济作物种植比较多的生产队,应当在社员口粮上给以适当的照顾,使他们的口粮标准一般地不低于条件相同的种植粮食作物较多的生产队。国家对于粮食和棉花、油料等经济作物的征购任务,仍然应当由生产大队负责完成。

如何进一步克服社员和社员之间的平均主义,也是基本核算单位下放以后,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生产队和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比较彻底地克服之后,进一步解决社员和社员之间的平均主义问题,就更加突出了。公社和大队,应当督促生产队的干部;并且具体帮助他们,认真把制订劳动定额、健全评工记分办法等项工作,切实做好。不做好这些工作,社员和社员之间在计算劳动报酬上和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就在所难免,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就不能很好实现。在当前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中,口粮分配问题,是一个重要问题。为了克服社员留粮标准上的平均主义,许多地方,采取了基本口粮和按劳动工分分配口粮相结合的办法或者“按劳分配加照顾”的办法。实行这些办法,对于调动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很有成效。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既调动了最大多数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又确实保证了劳动力少人口多的农户和农村的非农业人口的一般口粮标准的前提下,根据群众的意见,斟酌实行。

如何健全生产队的财务管理工作,坚持勤俭办社方针,这是基本核算单位下放以后,又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独立负责地做好生产经营工作,实行单独核算,就大多数生产队的干部来说,都还缺乏经验,或者经验不多。公社和大队,应当切实帮助生产队的干部,使他们不但会安排生产,还会过日子,会当家。帐目一定要一笔一笔地计算清楚,不可马虎;制度一定要一项一项地严格遵守,不能违反。特别要反复地教育生产队干部和社员,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办任何一件事情都要认真计算经济效果,切不可大手大脚,铺张浪费。

基本核算单位下放以后,加强生产队的工作,将成为我们农村工作中的一个突出的问题。各级地方党委,特别是县委,在一两年内,都应当把加强生产队的工作,作为自己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经常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对于改进生产队工作的问题,诸如生产规划的制订,劳动管理的改善,财务工作的加强,收益分配的安排,组织领导的健全,等等问题,都要深入地调查,仔细地研究,及时地总结。我们应当下这样的决心,争取在一个不太长的时间内,把全国四百多万个生产队,一批一批地、认真地整顿好,建设好,使它们进一步地巩固和健全起来。这样,社会主义的阵地,在我国的农村就会愈益加强,愈益巩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也就有了更加稳固和可靠的基础。

调整基本核算单位,是农村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进行调整的时候,必然要牵涉到许多具体的经济问题和组织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应当经过周密的调查,反复同群众商量,定出解决办法,然后按照情况,酌量处理。下面的八个问题,在调整基本核算单位的时候,应当妥善解决。

(一)规模。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规模,都要适当。如果不适当,群众又提出了变动的要求,就应当进行调整。调整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规模,应当遵守“六十条”规定的原则,即是利于生产,利于经营管理,利于团结和利于群众监督。生产大队一般地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合作社的规模组成,较为适宜。生产队的规模,应当根据土地的数量和远近、居住的集中或者分散、劳动力是否搭配得开、畜力是否配套等等条件确定,不宜过大,但也不宜过小。规模大了,会不便于管理,不便于具体领导,不利于发挥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过于小了,人少、地少、资金少,力量单薄,又不利于发展生产和进行多种经营,不能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一般说来,生产队的规模,大体上以二、三十户为宜。在平原地区和地少人多的地区,可以多一些;在山区、丘陵地区和地多人少的地区,可以少一些。除了某些居住特别分散的小山庄以外,在生产队下面,不应当再有包产单位,否则就会实际上把生产的基本单位划得很小,又会出现生产单位和分配单位分离的不合理状况。

(二)干部。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管理机构,都必须力求精干。基本核算单位改变以后,这两级的干部人数,比起改变以前,尽量不要增加。大队干部还要适当减少,以便充实和加强生产队的领导。干部工分补贴的数量和办法,在调整基本核算单位的时候,应当经过社员讨论,确定下来。大队和生产队两级干部补贴工分的总数,应当按照“六十条”的规定,控制在全大队工分总数的百分之二左右。在有些生产大队,生产队的规模划小了,干部的总人数势必加多,在这种情况下,大队和生产队两级干部补贴工分的总数,一般地也不要超过全大队工分总数的百分之二点五 。

(三)土地。原来“四固定”的土地,如果是合理的或者大体上合理的,可以基本不动,个别调整。有些地方的土地,由于各种原因,几年来变动很大,各队之间过于悬殊,群众要求调整的,应当进行调整,但是不要打乱重分。土地的所有权归谁,可以斟酌情况决定。在有利于改良土壤、培养地力、保持水土和增加水利建设等前提下,可以确定归生产队所有,也可以仍旧归大队所有,固定给生产队长期使用。

(四)耕畜、农具。原来“四固定”的耕畜、农具,只要基本上是合理的,一般地不再变动,如果太不合理,群众又要求变动的,经过充分协商,可以适当调整。耕畜、农具,一 般地应当归生产队所有。对于少数耕畜的数量较少或者质量较差的生产队,可以由大队逐年添补适当数量的耕畜,或者补给适当数量的耕畜购置费。这项费用,由大队的公积金内开支。较大型的农业机械和排灌机械,不宜于分散使用的农业工具和运输工具,应当仍归大队所有,以便充分发挥这些工具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各生产队服务。

(五)大队企业。对于大队原来经营的企业,应当妥善处理,不使遭受损失;特别是对于某些直接影响当地工农业生产,影响城乡人民生活的副业和手工业,应当加意保护。大队企业一般地应当按照以下的原则处理:凡是不利于分散经营的,仍归大队经营,并且仍归大队所有;凡是由生产队经营更为有利的,就下放给生产队经营,并且确定归生产队所有。在今后,大队企业的收益如何分配,应当经过社员民主讨论决定,可以把一部分作为全大队的公共积累,一部分按照合理分成的办法分配给生产队。

(六)林木。原来归大队所有的大片集中的林木,可以根据情况,仍归大队所有,或者下放给生产队所有。归大队所有的林木,可以由大队直接经营,也可以包给生产队经营。分散在各生产队土地上的小片林木或者零星林木,一般地应当下放给生产队所有,如果因为分布不均、难于分配的,也可以仍归大队所有,包给生产队经营。林木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近几年来,由于所有制的变动较多,不论南方北方,林木破坏的情况都相当严重。在这次调整基本核算单位的时候,各地应当就这个问题,进行专门研究,根据具体的情况,定出切实有效的办法,妥善地给以处理。要做到每片树林,每根竹木,都能得到保护和培植,杜绝乱砍乱伐的现象,并且要有利于植树、造林和迹地更新。

(七)水利。一切水库、塘坝、渠道和其他水利设施,都应当根据便于管理、便于保护的维修、便于充分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原来属于一个生产队使用的水利设施,应当仍然归它使用,由它负责维修,并且归它所有。原来属于几个生产队共同使用的水利设施,应当在大队的领导和参加下,由有关的生产队联合成立管理机构,制定公约,共同管理,共同维修,合理用水。原来属于全大队共同使用的水利设施,仍然由大队管理和负责维修。全大队共同使用的或者几个生产队共同使用的水利设施的维修费用,由受益的生产队按受益田亩的数量分摊。过去全大队统一兴办的水利建设,如果有的生产队不受益或者受益较少,大队应当在征购粮的数量上给以照顾,并且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各生产队,帮助它们进行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

(八)债务。在改变基本核算单位的时候,大队和生产队过去的一切债务,都要结算清楚,不能任意宣布废除。大队同国家机关、公社以及别的方面的债务,社员的投资和入合作社时的公有化基金的长余部分,都由大队负责清理。根据情况,由大队直接偿还,或者分摊给生产队偿还。生产队的债务,由生产队清理和偿还。过去平调社员的物资和现金,大队平调的,由大队负责退赔,生产队平调的,由生产队退赔。

国家机关和公社退赔给生产队或者社员的现金和实物,大队要负责退给他们,不准扣留,不准以坏换好。

上面的八个问题,都是主要的而且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还有一些从地区来说出是重要的问题,例如北方的羊群所有权的确定,南方的塘、堰、河、渠等水面的合理利用,这些问题,在调整基本核算单位的时候,各地也应当经过周密的调查,反复同群众商量,妥善地给以处理。

调整农村基本核算单位的工作,应当争取时间,立即动手,宜早不宜迟。中央要求各地,力争在春耕开始前后,能把这项工作大体做完。这对于一九六二年的生产,非常有利。

在改变基本核算单位的过程中,自始至终,都要做细致的工作。要有准备,有步骤。先经过认真的试点,取得经验,然后再分期分批,逐步推广,绝不能一哄而起。在决定采取什么样的体制形式的时候,要同时向群众提出多种方案,并且把一种方案的具体办法,都交代得清清楚楚,由群众自己选择,绝不允许以少数干部的意见代替群众的要求。时间要从容,不能过急,使群众有充分考虑和反复讨论的余地。对各项问题的处理,都要事先研究好解决办法,不要走一步,看一步,不然容易引起对生产资料的损坏。总之,事情一定要想得周到,工作一定要做得细致,不同情况的问题,一定要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当然,这样做,在开头的时候,进度会慢一些,但是最后的结果,采取这样的工作方法,较之那种简单草率、片面图快、急于求成的做法,会是快得多,好得多。基本核算单位下放,这无疑是一件有利于生产的好事,但是,如果我们的工作不是兢兢业业、具体细致,而是粗枝大叶、潦草从事,那末,好事也会办成坏事。这一点,务必引起一切从事农村工作的同志的注意。

在有些地方,如果时间过紧,调整基本核算单位的工作,可以分两步完成。先改变三包一奖制为大包干制,只把生产队应当完成的征购任务和上交大队的任务定死,别的问题留到一九六二年秋后再去处理。有少数的生产大队,如果还要看一看,等一等。也应当容许它们这样做,不要勉强,等到今年秋后,再由它们考虑基本核算单位是否改变。

调整农村基本核算单位,要有充分的思想工作。各地应当根据中央关于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指示内容,把对农民的教育工作,同改变基本核算单位的工作,密切地结合起来。群众中有了什么误解和思想界限不清的问题,都要及时地进行解释和澄清,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要使干部和群众了解,基本核算单位下放,绝不是削弱集体经济,更不是拆散集体经济,是为了进一步巩固集体经济,把集体经济办得更好。还要教育农民,加强团结。这一点,在处理经济问题的时候,特别重要。处理问题,必须公平合理,但是不要引导干部和农民一针一线地斤斤计较。还要利用这次调整农村生产关系的机会,向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村干部,指明前途,鼓舞干劲。要向他们说

明,实行了“六十条”,再加上生产队统一分配,发展农业生产、改善人民生活的条件,是更加齐备了,只要全体农民齐心协力,发奋图强,积极劳动,努力增产,我们当前遇到的暂时性的困难,必定能够较快地得到克服。我国的社会主义前途一片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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