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农林办公室批转安置领导小组关于安置家居大中城市精简职工和学生的安置计划落实会议的报告和落实的安置计划

各中央局农林办公室,各省、市、自治区人委(不发青海与西藏),国务院各有关部、委:

现将安置领导小组关于安置家居大中城市精简职工和学生计划的落实会议的报告和落实的安置计划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安置领导小组关于安置家居大中城市精简职工和学生的计划落实会议的报告

(一九六三年二月五日)

谭副总理并农林办公室:

根据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农林办“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安置家居大中城市精简职工和学生汇报会议的报告”的规定,于一九六三年一月五日至十七日,召开了国营农(牧)、林、渔场安置家居大中城市精简职工和学生的落实计划会议。会上由各大区农办的负责同志汇报了落实的安置计划;同时,座谈了当前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交流了安置工作经验。在会议将结束时,向谭副总理作了汇报,并得到了重要指示。

从与会同志的汇报情况来看,各地党政领导对这项工作都非常重视,遵照中央、国务院批转的文件,做了许多工作,大区或省、市、自治区,都开了安置计划的落实会议,有的还组织工作组深入农、林、牧、渔场和大中城市的工建交等企业单位、学校、国家机关和街道,对安置人员的来源、去向做了调查摸底,并重点总结了一九六二年的安置工作经验。有些省、市、自治区已经成立了安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加强了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一)

这次会上各地报的计划,汇总起来看,突破了原来下达的控制指标。主要是扩大了安置面,增加了投资大、收效慢的开荒面积。安置人数由三十九万六千五百余人增至四十万七千八百余人,增加百分之二点八。其中东北、华北上升,中南、西南、西北下降,华东大体持平。安置经费由三亿一千二百万元增至四亿一千二百零八万元,增加了百分之二十四点三,各地普遍都有增长。开荒亩数由一百三十万亩增至一百七十八万亩,增加了百分之二十七。

为了落实计划,根据中央、国务院批转农林办关于安置工作汇报会议报告的规定和总理在上次会议上指示的开荒必需全面勘察设计的原则,结合各地落实计划的具体情况,经与会同志反复协商,拟定了几条具体审核计划的办法:一、以各地落实的计划为基础,安置人数、开荒亩数和经费,凡是低于原控制指标的,基本上按各地落实的计划核定,凡是高于原控制指标的,除个别地区略有增加外,一般的都调整核减下来。二、先安排顶替、增补的,后安排扩建的,在资源可靠,花钱不多的条件下,也小量安排一些新建的。先安排一九六二年已经上马的,后安排一九六三年准备上马的。三、安置经费在不突破三亿一千五百万元的指标范围内,与农、林、水产部门的年度投资结合使用,作到不漏项、不重复、不留缺口。四、安置人数、经费和物资三者综合平衡,结合安排,作到人、钱、物三落实。五、凡属大量围海涂、围湖、治沙等开荒计划,均应经过专门调查研究,全面勘察规划,在建场设计任务书尚未批准前,暂不列入安置计划,将来作为农垦长远规划考虑。总之,在审核平衡过程中,始终贯彻了条件较好、投资较小、收效较快和增产节约的精神,以期达到既妥善安置好城市下放人员,又把企业办好的目的。

核实的安置计划与上次汇报会议下达的控制指标比较,安置人数减少了六万四千人,而安置经费与上次下达的控制指标大体相近,没有相应地减下来,其主要原因是:林业系统增加了工资开支,减少了安置人数;农垦系统按上次中央和国务院批转文件的规定扣除了百分之十的机动费,增加了上次未安排的工资基金,人数也作了相应的调整。经过这样的调整,在不突破经费总指标的条件下,弥补了经费安排上的缺口和漏项,看来是必要的。

核实的结果:全国农(牧)、林、渔场共安置三十三万二千六百四十人,国营农场开荒一百一十九万亩,林场扩大造林和抚育改造次生林九十二万亩,渔场扩大水产养殖面积一百二十四万亩。安置经费为三亿零七百一十四万六千一百元。物资的安排是:木材二十万立方米,水泥二万吨,拖拉机一百标准台(另加农垦部调剂给农场安置下放人员的专用拖拉机三百六十二标准台),汽车一百五十辆,排灌设备七千匹马力,胶轮大车三百辆。各大区,各省、市、自治区的分项计划指标见附表。凡列入计划的安置人数、开荒亩数、扩大造林和水产养殖面积应努力完成,三亿零七百一十四万六千一百元的安置经费指标不能突破,各项安置专用物资必须保证专用。这个计划应争取在一九六三年基本完成,一九六四年扫尾,时间不宜拖得过长。

这次落实的计划即遵照国务院批转的上次会议报告的规定纳入国家计划,下达各大区和省、市、自治区执行。

(二)

为了进一步贯彻和执行中央、国务院批转上次会议报告的规定,经过与会同志的讨论,更加明确了以下几点:

一、扩建、新建农场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各省、市、自治区根据下达的计划指标,制定建场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文件,按照统一计划,分级审批权限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备案,批准一批,建设一批,安置一批。未经批准,一律不要上马。一九六二年未经批准,已经上马的扩建、新建项目,应在一九六三年三月底以前补做、补报、补批。

二、坚决执行国家财政制度,管好用好安置经费。国务院批转五部委关于安置经费的预算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的开支项目和标准,基本上是适用的,不需要作重大的修改。各地反映学生生活补助费的标准高了一些,经过讨论,把原规定每人每月一律十五元,改为八元到十五元。具体计算的方法是:所在场的最低月工资在二十元以下者,补助八元至十元;二十元至二十五元者,补助十元至十二元;二十五元以上者,补助十二元至十五元。农垦系统增补安置的人员所需工资基金,过去没有安排,是一个漏项,这次补列上去,在一年两熟地区,按农工平均月工资的标准计算,增补四个月,两年三熟地区,增补六个月,一年一熟地区,增补七个半月。林业系统安置人员相当于林场现有工资水平的工资,因受年度事业费的限制,除由多种经营收入解决一部分外,其余在安置经费中开支,为期两年。下达的经费指标中,除基建投资外,其他安置经费如果需要调剂使用时,必须征得省级财政厅、局的同意,并报省、市、自治区人委批准。安置经费与基建投资应按安置人数与基建进度,按季汇编分项拨款计划,按季审核,按实际安置人数拨款。一九六二年的经费决算,应在三月十五日以前上报。房屋造价会上普遍反映不够,因各地情况不同,这次下达的建房费总指标不能增加,单位造价一般也不提高,各地可因地制宜地合理使用这项经费,贯彻勤俭办企业的精神,多方设法,就地取材,降低造价,完成房屋建筑面积。为了进一步管好用好安置费,财政部和各主管部拟再联合发出补充通知。

三、认真地做好物资管理工作,节约使用材料,严防损失浪费。安置城市精简职工和学生的物资,是一项专案物资,不准挪作他用。物资分配应与投资结合安排,投资多的多分配,投资少的少分配,但应照顾到各地区的基建、生产的不同需要和当地物资盈缺的情况。物资的管理体制与财务管理相一致,各项物资经国家计委批准下达后,由地方自行订货。在目前物资较缺的情况下,国家对这项专案物资的安排已经作了很大的照顾,各地必须精打细算,把有限的物资用到最有效的方面。

四、安置对象必须坚持中央规定的条件。职工是指这次精简运动中精简下来尚未得到安置的职工,不包括城市人民公社、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精简下来的人员;学生是指一九六一年以来毕业没升学就业而又具备下放条件的;闲散人员是指历年精简下来没得到安置的职工和一九六○年以前毕业未升学就业的学生,家庭妇女(男女双方下放者例外)等其他人员不包括在内。家居农(牧)、林、渔场,由大中城市精简下来或毕业回家的职工子弟,凡具备条件的,应作为安置对象。对去年十一月以前接收的人员,有些虽不合上述条件,但他们既已到场参加了生产,一般的都应该安置下来。

安置对象应限于家居大中城市的精简职工和学生。大中城市的界限,暂按经国务院批准设市的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和不够十万人口的工矿区为标准,这个范围,不能扩大。

(三)

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动员家居大中城市的精简职工和学生下放到农(牧)、林、渔场安家落户,并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搞好生产,办好企业,是一项十分艰巨而又繁重的任务,各省、市、自治区必须继续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严密地进行组织,充分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安置对象一定要符合规定的条件;思想动员必须达到完全自愿;接收下放人员的单位,应做好各方面的准备,为下放人员创造较好的安家立业和劳动生产的条件。去年有的地方因动员安置工作做得比较粗糙,下放人员比较混杂,思想动员和安置准备工作做的也比较差,结果,花了钱,费了力,下放人员跑掉不少,妨碍了生产,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应吸取这个教训。同时,建议凡是没有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省、市、自治区,应遵照中央和国务院的批示,尽快成立起来,并且要有专人办事。

为了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经费和物资的使用,应自上而下建立定期的汇报制度。各省、市、自治区安置领导小组按季向国务院农林办安置领导小组、大区农办和同级党政领导提出书面报告和统计报表(报表格式由农垦部、林业部、水产部另发),年终要作总结报告。各大区农办也要按季向国务院农林办安置领导小组和中央局提出报告。农垦部、林业部、水产部也必须加强对本系统安置工作的领导,并按季向国务院农林办安置领导小组作报告,年终作总结报告。

最后,全体到会同志都深深感到圆满地完成这项专案计划,需要做许多艰苦细致的工作,责任重大,不能掉以轻心。同时,认为有了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的方针政策,国家在财力、物力方面又给了大力支持,在各级党政领导下,只要按既定方针政策办事,再接再厉,继续加强调查研究,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安置工作,不断地总结经验,完成这项任务是有信心的。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