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委] 关于人民公社算账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作为五级干部会议的第二次情况简报)

(上缺)区对经济基础较差的队和穷队,也应适当照顾,允许其分期偿还,或作为向该队的生产投资,秋后结算清楚。

五、关于调动劳动力的处理。不包括大办钢铁,兴修大型水利,大型基建、修公路所调用的劳动力,因为这些工程大半是全民性或者是全公社的集体事业,投用的劳动力,一般都作为义务工处理,对于义务工安排不平衡的情况(有的队出工多,有的队出工少),则可在今后义务工程排工时再行调剂。其余调动使用的劳动力,如大战四秋,抢栽抢割,协作兴修小型水利建设,搞田园化等使用的劳力,应本着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清理,通过换工或找补工资的办法,计算清楚。各部门和企业单位短期抽调使用的劳动力,未清手续者,应立即清理清楚,并付给报酬,今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抽用生产队的劳动力,需用时必须经过公社、管区的手续,取得生产队的同意后才能调用。

六、关于调用房屋的处理。房屋主要是两个时期调动较大。一个是初搞集体时,搞居住集中,搬迁了一部分户;另是公社化后,企、事业部门增多,调动了一部分房屋;房屋调动前后,各公社的生产队为了积肥或拆旧补新,加上有些食堂私拆房屋做燃料,破坏了一批房屋。

处理原则,应当坚持承认私有权,同时通过保护现有房屋、逐步修缮换新的办法,解决好公社今后的房屋问题,分别情况处理:

(1)国家机关、学校、企业、工厂和公社、管区的各个部门,对占用社员的房屋,应详细安排一下,能退的坚决退还,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或代为修缮,必须继续使用的,也应通过协商,按房租标准,付给原业主以适当租金:

(2)生产队用于集体事业,而且今后还需继续用的,如作食堂、办托儿所、开厂、堆粮食等所占用社员的房屋,也应按标准由核算单位付给原业主以适当租金;

(3)原来搞集中居住,社员互相调剂居住的房屋,一般不再搬迁变动,基本保持现状,并承认社员房屋私有权,付给租金;若因居住过挤,对空着的房屋,能搬回去住的,也可适当搬回去住;

(4)房屋租金的标准,经过讨论,一致认为应维持抵租金,根据房屋的好坏,初步确定每间房屋全年租金以0.5元至1元为宜,按质论价,民主评定。并规定谁住谁修(属迁移户者可由核算单位酌请负担一部分整修费)和准住不准拆的原则(现在空房也不能再拆毁),以保护现有房屋;

(5)对于因积肥、作燃料,而拆毁的房屋,将原主迁移至其他房屋居住者,其住房租金,则由核算单位代为付给。在今后修建居民点时,应当给房屋被拆毁的社员以优先照顾。并规定已破坏的房屋,能修理的,由使用单位代为修好;如因积肥和集体关系打了壁头的,由核算单位进行修理。不能修理的,也不准继续拆迁,以作为今后修理其他房屋之用;

(6)国家粮食单位占用民房作粮仓的,原来付有报酬,现在仍应如数付给,粮仓所在地的生产队,对粮仓应立即进行一次培修,以切实保护好公粮不受损坏,修理费双方协商确定;

(7)为了进一步改善现有社员居住条件和集体事业的房屋,各公社、管区、生产队在实行低租制以后,应当发动所有社员,对现有私人与集体应培修的房屋,抽空进行一次培修;同时,公社、管区、生产队还应当根据本单位经济条件和生产情况,对改善居住问题通盘作出一个具体规划,使全体社员随着生产的发展,收入的增多,逐步住上好房屋,改变居住面貌。

七、关于调用的家具和其他物资的处理。主要是大办钢铁时和公社化后,各机关部门、厂矿和公社、管区等以及生产队等单位,调用了一部分家具和物资,有的是社员个人的,有些是各生产单位集体的。较大宗的有桌椅、板凳、床铺、汽灯、砖瓦、水桶、锅、火钳、斧头、锯子、二锤、各种车辆和木料等。调用后,长时间没有清理,没有交代,部分群众和生产单位对此有意见。应当本着清理清楚,物归原主,损坏赔偿和需继续借用、办好手续的原则,进行处理。

(1)对于支援大办钢铁,调用社员个人和原高级社(生产队),集体的各种工具和物资,原则上应当清理清楚,归还实物给原主,或补偿代价给各单位和社员个人;如果群众讨论,愿意无偿地作为对钢铁生产的贡献,也应允许;但应清理清楚,由国家或公社将捐献人名单和捐献物资的品种和数量,张榜公布,进行表扬;但如因此而发生经济困难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或公社,给以一定的补偿和适当的租金。

(2)公社、管区占用生产队和社员个人的家具和物资,应立即退还给社员,有实物还实物,无实物还现金;如果需继续使用,也应在原主同意的情况下,出具借条和付给适当租金;损坏遗失应照价赔偿;生产队占用社员个人的家具和物资,在社员同意的情况下,借用也应出具借条,和付给适当租金,损坏遗失也应赔偿。

(3)在大搞车子化时,对社员交出做车子的家具和木料,应当清理清楚,由核算单位记入账簿,作为该户社员对生产队的投资,随着生产的发展,收入的增多,分期偿还;对已作为燃料的烂家具和废木料,也应清理清楚,由核算单位按木柴价格,给社员适当报酬,一次或分期偿还;以上家具和物资,在未还清前,均应分户记入账薄,出具欠条,结清手续。

(4)今后一律不准任意拆烧家具和成材木料,违者应分别情节,进行处理。

八、关于山林竹木问题的处理。公社化后,部分地区任意砍伐成材林木、破坏果树等的情况比较严重,主要是干群对山林竹木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不明确,许多零星树木与成片林木无人管理。为了进一步保护现有林木不再遭受破坏,保证其正常发展,经会议研究确定:

(1)零星树木一律归生产队集体所有,自行管理。但砍伐使用须经管区批准,砍伐出售须经公社批准,本队不得任意砍伐或出卖。成片林木的划分: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确定,一般的在山区因林木较多,则100亩以上归公社所有;30亩以上归管区所有;30亩以下的归生产队所有。平坝、丘陵可低于此数,各公社可本着有利林木的管理与发展自行研究确定。公社所有的成片林木除组织专人经营管理外,也可委托管区代管,收益按比例分成;管区所有的成片林木,除自管自收外,也可委托生产队管理,收益按比例分成(收益分成的比例,可按委托单位得六、七成,承托单位得四、三成)。

(2)对农村、城镇、乡场、住宅等各处所有黄桷树,一律收归公有,禁止砍伐(历史上,群众就叫它为风景树,是蔽复城镇、宅院、田野、道路等的好树,也是劳动之余群众的休息场所,习惯上就是不让砍伐的),违者论处。属屋前屋后的零星竹子,划归生产作业组集体所有,自行经营使用;如果经营竹器付业,则收益应当与生产队按比例分成(一般以组得六成,队得四成为宜)。成片竹林,根据面积大小,由公社因地制宜地确定标准归生产队、管理区所有(管理办法同林木)。

(3)屋前屋后的零星经济林木,仍归原有户自己经营管理,自己收益,但不准砍伐破坏。

(4)对前段砍伐了公社的树木、竹子者都要登记算账交款,今后一律不准私自砍伐,需用者应按手续购买。

九、关于调动经营的企业。主要公社化后,公社、管区把生产队的一些企业调上来统一经营。

处理的原则:(1)按照新规定的管理体制,凡是生产队能够单独经营的,仍应归还原单位继续经营

(2)不适合一个队经营的较大型企业,可由公社或管区继续经营,但应把原经营单位所有的物资、工具和基本建设,合理作价收买,一次或分期付还;

(3)适合合营的,也可以采取公社、管区与生产队合营的办法,收益按比例分成。

十、关于集体食堂账务的清理。主要是清理集体食堂中的粮食、油、盐、现金等收支账目。其中以粮食为最乱,盗窃、克扣集体粮食,贪污粮票和菜金的情况,几乎是普遍的,而且很严重,群众的意见也最多最大,直接影响生产情绪。因此,这一笔账应当坚决核算清楚,向社员公布,进行查对。同时这笔账,根据红旗公社三管区部分队清理的经验证明,也是完全可以算清的。以伙食团为单(下缺)

来源:

四川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