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党的监察工作的几项意见——中央监委1959年5月案件审批工作座谈会议纪要

中央监察委员会在1959年5月20日到30日召开了有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监委有关同志参加的案件审批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党的八届七中全会的精神和当前党的监察工作中一些值得注意的情况,着重地讨论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忠实地、及时地向党委反映情况

各级党的监察组织,在向党委反映党员违反纪律的情况方面,是有成绩的。但是,也有些党的监察组织,有意或无意地向党委隐瞒真实情况,封锁消息。有的甚至对由于违法乱纪而造成的严重的群众死亡事件,也不向党委作片纸只字的反映,这是不能允许的失职行为。有的虽然反映了一些情况,但很不及时,多是“明日黄花”,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这样就使得有些严重违法乱纪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揭发和处理,损害了党和群众的利益。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有的监察干部思想水平不高,对反映情况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一些违反纪律的倾向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有的工作上存有官僚主义,不了解下情;有的存有个人顾虑,党性不强,风格不高。此外,还有个别混入党的监察组织的坏人,为了掩盖他们的破坏活动,用各种方法对党实行封锁。

为了做好反映情况的工作,(一)各级党委监委必须了解,只有经常地认真地向党委反映情况,才能当好党委的助手,才能及时得到党委的指示,来加强党的监察工作。各级党委监委应该同时认真执行党章的规定:“下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向上级监察委员会报告工作,并且忠实地报告党员违反纪律的情况。”(二)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克服官僚主义。(三)党的监察干部必须加强党性锻炼,树立勇于坚持真理而无任何畏惧的共产主义风格,坚决地去掉个人主义。必须发扬实事求是的作风,忠诚老实,绝不说假话,绝不隐瞒事实真相。(四)反映的主要内容应该是:党员遵守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状况,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由于违法乱纪和官僚主义而造成的群众在生产生活方面重大损失的问题,党员群众在控诉、申诉中反映的重要情况。等等。(五)反映情况,可以采取口头报告、写便信(这是一种比较及时和容易办到的重要方法)、写综合报告、专题报告、情况简报等形式。反映情况特别是一些新的违反党纪的倾向,要力求及时,多“下毛毛雨”,多“通气”,不要坐失时机。

二、积极参加人民公社清算账目工作,正确处理农村党员贪污问题

全国多数地区在算账中,对党员干部的贪污问题的处理,是严肃认真的。但是,也有少数地方对党员干部的贪污行为,不认真追查清楚,不严格进行思想批判;有的不问贪污数字多少和情节是否严重,而只是强调自动交代,一律不给处分。这样做的结果,既不利于教育干部改正错误,也使一些贪污情节很恶劣、民愤甚大的蜕化变质分子、坏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影响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有的把挪用、超支、公私不分、占小便宜的行为都按贪污论处,扩大了处分面,违反了中央“少处分人,把处分的面缩小到最小限度”的原则;有的用强迫命令的方式或刑讯逼供的办法进行算账。这些错误作法,都是必须加以纠正的。对于抵抗中央算账指示的行为,要抓紧检查处理;对于破坏算账和采取强迫命令方式进行算账的行为,应该给以纪律处分。对于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在算账中造谣栽赃、陷害党员干部的破坏活动,必须坚决给予打击。

在算账中间,揭露出来的一些干部在财务上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央政治局1959年4月上海会议“关于人民公社18个问题”的指示,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性质,划清贪污和非贪污的界限,分别加以处理。要教育犯错误的干部主动向群众检讨,主动“下楼”。要做到少处分人,把处分的面缩小到最小限度。对于贪小便宜、超支工资、挪用公款的干部,只要愿意检讨,并且愿意退出不该自己所得的那些东西(一时退不出的可以分期付还),应当一律不予追究,并鼓励他们积极领导生产,放手让他们工作。对于有贪污行为的干部,只要情节不严重,本人自动坦白,或被揭露后检讨深刻,决心改正错误,积极退出贪污的东西,可以不给党纪处分;虽然情节严重,但是愿意坦白,决心改正,积极退赃的,可以从轻处理;对于贪污情节严重,本人不愿意坦白,没有决心改正错误,不积极退赃的,必须给予处分。对于混入党内进行贪污盗窃的反革命分子、阶级异己分子、各种坏分子以及蜕化变质分子,必须坚决地清除出党。

最近中央通知,为了集中力量搞好农业生产,暂时停止算账工作。各级监委应该抓紧时机,认真总结这一时期的工作经验,同时对很少数作风十分恶劣的干部进行坚决处理,不要再拖。

三、认真抓紧处理党员干部违法乱纪的案件

在整党整社中,各地都对犯有强迫命令、违法乱纪错误的党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处分了一部分严重违法乱纪的干部,清除了一些混入党内的阶级异己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很得人心,影响很好。但是,也有些地方对于党员、干部的错误,不放手发动群众进行揭发批判;有的对坏人坏事不斗争、不处理或者不严肃处理。这样,就使那里某些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得不到纠正,甚至一犯再犯;披着党员干部外衣的阶级异己分子和坏分子则继续为非作歹,进行破坏活动。发生这种现象的原因,首先是有些干部对问题不作阶级分析,只看现象,不看本质,把伪装成党员干部的阶级异己分子、各种坏分子当作好人;或者只看过去,不看现在,把蜕化变质分子看成好干部,而不坚决地追查处理。其次是有些干部思想方法片面,把保护干部的积极性同保护群众的积极性对立起来,同执行纪律、纠正错误对立起来,而对犯有违法乱纪错误的党员干部姑息迁就。第三,有些人思想右倾,个人主义严重,患得患失,不敢对违法乱纪的现象作斗争。

应当指出,在处理党员干部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案件中,也有的地方存在着简单粗暴的现象,把党员思想作风上的缺点当作违法乱纪问题来处理;有的甚至乱拔“白旗”,乱扣帽子,成批地撤换干部和开除党员的党籍,这种滥用纪律的作法本身就是违反党章党纪的行为,必须坚决加以纠正。

为了正确地处理整党整社中揭发出来的违法乱纪的案件,必须正确地、全面地贯彻党的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批判和纠正上述各种错误做法。对于犯有违法乱纪错误的党员,必须认真进行处理,绝不能放任不管。对一些严重违法乱纪的案件,一经发现,一定要抓住不放,追查到底,进行大张旗鼓的处理,绝不能让那些混入党内的阶级异己分子、坏分子和严重违法乱纪分子逃避党纪国法的制裁。对包庇上述各种坏分子的党员,必须追究责任。同时,对犯了一般违法乱纪错误的党员干部,要认真地进行批评教育,只要本人承认和改正错误,一般可不给处分。对于因为乱拔“白旗”、乱扣帽子而处分错了的,应该结合整党整社,采取适当方式,加以纠正。

四、坚决反对说假话,严肃处理由于有意造假、欺骗隐瞒而给党和人民造成严重损失的案件

去年以来,在不少党员干部中,滋长了一种浮夸作风,甚至有些人有意造假,欺骗隐瞒。这种坏风气,违背了我们党的实事求是作风的传统,给党和人民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党的八届六中全会以后,各地对讲假话、造假的坏风气进行了严肃的批判,但是,有些同志还没有充分认识到这种作风的危害性。

讲假话、造假是一种剥削阶级的作风,既害人民,又害自己。党的各级监察组织,必须在党委领导下对这种坏作风进行坚决的斗争。对于绝大多数党员干部由于主观主义、官僚主义而产生的浮夸作风和一般的讲假话行为,是批评教育的问题,是整风问题,不是纪律处分问题;由于上面“一吹二压三许愿”而造成的缺点和错误,应当由领导上承担责任;本人思想作风上的缺点和错误,应当教育本人检讨改正。对于个别品质很坏,为了追求个人名利,有意造假,情节特别恶劣,给党和人民造成严重损失的,要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对于利用职权有计划地进行破坏活动的坏分子必须严加惩办。对于因为讲真话受打击的,要恢复名誉,处分错了的应该纠正,以便划清是非界限。通过典型案件的处理,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觉悟,发扬党的实事求是、老老实实的作风。

五、严肃处理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案件

目前,有少数党员干部滋长了一种极为危险的骄傲情绪,他们只愿听人奉承赞扬,不愿受人批评监督,多方压制批评,甚至对批评者采取捆绑、吊打、开除党籍、劳改等等办法,进行打击报复。这是反动统治阶级思想侵蚀我们队伍的一种表现,是一种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严重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行为,有的是混入党内的反革命分子、阶级异己分子和坏分子干的,他们利用职权,打击陷害基本群众,进行阶级报复。

一年多以来,各地党的监察组织处理了不少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案件。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对于这类问题不够重视,他们对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行为,不检查、不处理;或者错误地认为是干部的一般作风问题,不予追究,不作严肃处理。这是十分错误的,必须坚决纠正。各级党委监委必须在党委领导下,对压制批评、实行打击报复的案件,进行彻底检查,严肃处理。对于依仗职权,对批评者实行打击报复的分子,必须给以纪律处分,直到开除党籍。对于进行阶级报复、残害群众的阶级异己分子,必须依法严惩。对于揭发坏人坏事的党员和群众,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他们不受到打击报复。对于坚持真理进行斗争的党员,应该给予表扬。

六、坚决反对少数党员干部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

去年以来,在少数党员干部中,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有所发展。他们不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或者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有的擅自决定重大政策性的问题,事前既不请示,事后又不报告。在他们那里,党的统一集中领导原则,党的纪律,受到了严重的破坏。有的地方对毛主席今年4月29日关于农业方面6个问题的通信,因为不合他们的口味,竟压住不向下传达。有些厂矿企业单位,虽经三令五申地制止,仍然继续抢购、套购原材料,到处乱招乱挖工人,虚报冒领国家粮食,人为地制造紧张空气,表现了严重的无组织无纪律状态。党的监察组织必须充分地认识同这种错误倾向作斗争的重要意义,注意了解这方面的情况,及时地向党委反映,并且在党委的领导下,注意检查处理这类重大案件。

我们党的监察组织的任务,主要是通过检查处理案件向党内各种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加强党的纪律的。但是,应当清楚认识,执行纪律、处分人本身并不是我们的目的。党的纪律是保证党的团结统一,保证正确执行党的路线的一种工具。因此,我们在执行纪律中,必须从怎样做对党对人民有利,对党的团结有利,对社会生产发展有利出发。必须做到爱憎分明,奖惩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鼓励好人,打击坏人。

今年年初,第四次全国党的监察工作会议,曾经强调指出,党的监察干部在观察和处理任何问题的时候,都必须有鲜明的阶级立场,善于判明是非,辨别风向。必须认真分析各种议论、意见和反映的阶级背景,对好人的善意批评,必须本着从善如流的精神,虚心听取,认真考虑;对于根本不赞成党的总路线、怀疑1958年大跃进的“观潮派”、“算账派”的挑剔和指责,应当有足够的警惕,决不要上他们的当;对于坏人恶意攻击和诬蔑,必须坚决揭露,予以反击。总之不能随风倒,不能按空气办事。继续强调这一点,在当前仍有重要的意义。

坚持不渝地遵守党的统一领导的原则,是我们监察工作取得成绩的根本保证。这是任何时候都不能丝毫忽视的。我们工作当中的一切成就、荣誉,都应当归功于人民,归功于党,归功于以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任何夸大个别组织的作用、夸大个人作用、贪党之功为己之功的想法和做法,都是绝对错误的。在我们胜利前进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某些暂时的困难,在这时候,我们必须挺身而出,分担困难,同心同德,齐心协力,千方百计地克服困难;必须严于责己,用于承担责任,而不怨天尤人。总之,要在党的领导下,谦虚谨慎,戒骄戒躁,永远做党的驯服的工具,永远做促进派。

来源:《中央监察委员会文件选编》(1955—1959),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印,196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