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关于农村的十项政策

各大协作区委员会,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关于农村的十项政策》转发给你们。中央认为广西的这十项规定,除了关于农村口粮标准一项应该按照中央九月七日的指示降低以外,其他各项都是正确的,有利于调动农村公社广大社员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发展生产。各省、市、区可以根据中央《关于全党动手、大办农业、大办粮食的指示》的精神,根据本省、市、自治区的具体情况,仿照广西的办法,作出一些具体明确的规定,以便农村干部和群众共同遵循。

为了更有效地防止公社干部重复“一平二调”的错误,要向干部和社员群众反复说明一九五九年春主席在上海会议的指示,即将来过渡到基本社有制,也不是“社共队的产”,而是“队共社的产”。并且可以规定:现在归基本核算单位所有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在将来过渡到基本社有制的时候,也并不转为社有,仍然归队所有,归队使用。同时,根据六中全会关于农村人民公社若干问题决定中有关这方面的问题,进行再次讨论。

关于工资制和供给制的比例问题,在目前仍应执行中央一九五九年八月的规定,在分配给社员部分内,供给部分一般限制在百分之三十左右,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四十,工资部分占百分之七十左右,最少不少于百分之六十。这样做,可以使强壮劳动力除了吃饭以外,所得工资不致太少,对于把劳动力巩固在农村,巩固在农业生产第一线是有利的和必要的。

 中共中央一九六O年九月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关于农村的十项政策

全区各族农民,在共产党领导下,正在鼓足干劲,与旱灾进行斗争,夺取今年的农业丰收。为了进一步激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特对当前农村当中有关的政策,作出以下规定:

一、保证留足基本口粮。

人民公社完成国家征购粮食的任务和安排社员的口粮,必须同时进行、统筹兼顾。如果按原标准留足口粮和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发生矛盾,也必须保证留足基本口粮,留不够的要相应减少征购任务。基本口粮的标准,由各县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各个生产大队今年粮食生产及历年留粮标准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全年大小口每人平均,低的不应少于稻谷四百斤,高的不应超过四百六十斤,玉米九折计算,红薯四斤折一斤。丰收的生产大队,完成了国家征购任务,包括增产部分增购百分之四十的任务,仍能够按原定标准留足口粮的,可以按原定标准留足。灾荒严重,收成不够基本口粮和种子、饲料的,免去购粮任务,公粮适当减免并且可交代金。所留口粮每人每年不足三百六十斤稻谷的,不足部分由国家负责供应。

二、节约备荒,粮食节余归己。

今年气候反常,夏秋可能干旱。为了有备无患,顺利度过可能出现的荒年,应当节约备荒,在夏收以后,节约一些口粮。节约多少,由各人民公社组织群众深入讨论,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决定。今后对于吃过头粮,必须严格防止。

人民公社的粮食管理,必须贯彻执行“粮食归大队,按期拨食堂,粮证发到户,节余归自己”的办法。群众响应节约备荒的号召节余的粮食,一律归本人所得,食堂和生产大队不得动用,也不得抵扣口粮。

三、包产必须落实,超产奖励必须兑现。

今年生产小队向大队包产,一般应该相当于或者略低于去年的实际产量,使努力工作的小队,都可以确实得到超产奖励。旱灾严重,早造已经显著减产的地方,可以根据生产的实际可能进行包产。去年因灾减产的,或者今年增加了兴修水利等有利条件的,包产可略高于去年的实际产量;粮食超产部分,百分之四十奖励小队,百分之四十卖给国家,所得现金奖给小队,百分之二十归大队。超产奖励由生产大队直接发给社员,原则上要按照工分分配,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议定,也可以由小队掌握一部分,作为小队修建猪栏,增加一些粮食储备和改善食堂伙食之用。有一部分粮食还可以按人口分配,增加粮食供给部分。超产奖励的粮食,不得抵扣口粮。

四、给食堂拨够菜地,保证每人每日吃菜一斤至两斤。

生产大队要给公共食堂拨够固定的菜地,除了种菜有丰富经验的地方以外,一般每人平均不得少于五厘,多的地方不要超过一分。安排菜地,要尽量靠近水源并且适当集中,不惜占用一些村边的水田。公共食堂要指定专人种好管好蔬菜,搭配好不同品种,保证一年四季,每人每日都能够吃到一斤至两斤蔬菜。蔬菜有余的时候,公共食堂应该加工或晒干,储备到缺菜的时候吃。

五、鼓励生产小队开发空隙土地,争取每人每年多吃二三十斤豆类杂粮。

生产小队在坚决完成大队的包产任务和服从大队统一指挥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空闲时间,开发田边、路边、河边、塘边等零星的空隙土地,种植豆类和杂粮或者油料。这部分产品,完全归小队支配,大队不得调动,不得抵扣口粮和口油,国家也不征购。要通过这个措施,争取每人每年能够多吃二十斤至三十斤豆类和杂粮。

六、留足饲料,拨给青饲料地,发展集体养猪;建立养牛场,发展养牛。

留猪饲料,应当按照集体喂养的实存头数,加确实可能的发展头数,每头留粮六十斤至八十斤。具体标准,由各县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情况自行规定。

要拨固定的青饲料地给公社和大队的养猪场。一般一头猪不宜少于五厘,多的也不要超过一分。在有条件种植水生饲料的地方,每头猪要有一厘水生饲料。

公社和大队养猪场的生猪派购任务,应当按照现有和可能发展的肉猪头数,由商业部门和公社及大队协商落实,按期完成任务以后,国家不再加派。公共食堂的出栏肉猪,应当以十分之三卖给国家,十分之七白吃。公社、大队和食堂每卖给国家一头肉猪(按一百二十斤计算),可凭商业部门的证明向粮食部门购买三十斤原粮,作为补充饲料。

生产大队应当选择适当地点建立养牛场,以促进牛的繁殖,并且节省养牛的劳动力。没有牧场的大队,人民公社应当组织他们到别的队或者别的社建立养牛场。在每年牛有繁殖的条件下,国家派购多少,允许群众宰吃多少,牛的存栏数纯增多少,由县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情况拟定一个比例。某些牛多于猪,历来以牛为主要肉食来源的地方,允许群众宰吃的部分,可以比别的地方多一些。

七、留足自留地,实现社员家庭养猪平均每户一头。

社员的自留地,要按规定留足。社员把自留地交给食堂作菜地的,大队要另行划定村边、屋边的零星、空隙土地给他们,以作抵偿。自留地主要应当种植猪饲料,也可以种植一些其他作物,如蔬菜、油料、烟叶等。留足自留地以后,应当努力做到社员家庭养猪平均每户一头。公共食堂可以喂养母猪,以便供给社员猪仔。

社员每卖给国家一头猪,除了和集体喂养的一样,由粮食部门供应三十斤粮食作为饲料补助以外,商业部门要负责供应猪肉十斤。此项猪肉供应,今后必须坚决兑现。

八、多种油料作物;争取每人每日一钱油。

缺油地区的生产大队要积极发展油料作物,争取从今年秋收以后起食油自给,使社员每人每日能吃到一钱油。尽了最大努力不能自给的,国家可以根据油料统购的情况,酌量给以供应。

产油地区,在进行油料统购工作的时候,要留足种子和口油。口油标准,花生产区为每人每日老秤一钱五,某些花生产量大、过去留油标准较高的地方,可以多于一钱五,但不要超过两钱;茶油产区每人每日两钱至三钱。油料统购任务,应当根据油料包产情况和留油标准,由国家粮食部门和公社及生产大队协商落实。完成油料统购任务的大队,国家不加派任务。

九、增加现金收入,争取按季或按月发工资。

在贯彻执行以粮为纲的前提下,生产大队应当在田间工作不是大忙的时候,组织必要的劳动力投入副业生产,积极增加现金收入。要争取从今年秋后起,生产大队能够按季或按月给社员发工资。

在目前,仍然要继续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工资部分和供给部分的具体比例,应当经过群众充分讨论之后,由生产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议定。

对于缺乏劳动力、所得工资不足购买口粮及维持最低限度开支的社员,生产大队应当用公益金给以补助,不足部分,民政部门应当给以救济,使他们能买得起口粮并且维持最低限度的开支。

十、大队掌握产品,迅速分配收益。

为了巩固生产大队的集体所有制,克服瞒产私分,为了正确地迅速地分配产品,必须由生产大队直接掌握本队的全部集体产品,只有小队开发零星空隙土地的产品和食堂菜地的产品可以例外。小队应得超产奖励,应当在把全部集体产品交给大队以后,再由大队发给。大队必须做好产品收、管、用的工作,严格建立必要的制度。

实现了大队掌握产品以后,生产大队必须向公社报实产量。只有大队向公社报实产量,既不隐瞒,又不浮夸,才能够正确地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必须在报实产量的基础上,完成国家的征购任务,保证留足社员的基本口粮,留下必要的饲料和种子,并且使大队能够发出超产奖励粮。

大队掌握了产品,夏季的收益分配工作应当在夏收基本结束以后半个月内完成,秋季的收益分配工作应当在秋收基本结束以后一个月内完成,使社员能够迅速地得到自己的劳动果实,更积极地投人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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