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处理“共产风”若干问题具体规定

一平二调的“共产风”,严重地破坏人民公社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破坏农业生产力,必须坚决反对,彻底纠正。

从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来,省、专、县、公社、生产队各级,凡是违背“等价交换”和“按劳分配”的原则,采取一平、二调、三派、四统、五献等形式,侵占了生产队和社员个人的土地、房屋、劳动力及其他各种财物的,都必须发动群众,彻底清算,分期分批坚决兑现。有实物的,退还实物,没有实物的,作价赔偿,付给现金。过去处理不彻底的,必须重新算账,保证兑现。全省要在明年春耕以前处理完毕。是哪一级刮的“共产风”,就由哪一级负责兑现。省、专、县三级的各部门、各单位要带头清理兑现。在兑现中社员应得的部分,应当首先付给。

为了便于在处理时划清政策界线,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一九五八年大办钢铁补偿的遗留问题

大办钢铁中动用社员个人的东西(拆毁的房屋、砍伐的树木、损坏的工具以及其他物资器材等)没有偿还或者偿还得不够的,一律按当时价格清算赔偿。在工业“抗旱”中,社员献出的五金器皿、废钢、废铁等,也要折价赔偿。

公社和生产队垫支的现款和材料(包括砖瓦等),没有偿还或者偿还不够的,都要按当时价格赔偿。砍伐了生产队的林木(包括烧木炭用的),按当时情况,分别轻重,适当补偿损失。

办钢铁所用劳动力的工资和伙食费用,由生产队负责,不再清理。

过去兑现的款项,凡是挪用了的,挪用单位必须如数退还,发到生产队和社员手里。

(二)关于大办水利的补偿问题

省、专、县举办的水利工程,按照当时规定的政策,算清账目,没有补偿的要补偿,补偿不足的要补足。所欠民工的工资和伙食补助费,一律按当时的规定补发。工地上死亡的耕牛、损坏的工具、砍伐的树木、拆毁的房屋以及动用的柴草和其他物资,凡属公社、生产队、社员所有的,都要按当时价格赔偿。耕牛按1958年上半年中等牛价计算,每头500元。树木按当时山价计算。占用和淹没的耕地和房屋,按规定付给土地青苗费和房屋搬迁费。

国家和公社合办的水利工程,除了按照受益面积合理负担一部分之外,生产队和社员在土地上的损失部分,由国家和公社分担。

公社、生产队举办的水利工程,仍然实行自筹自建,按受益田亩合理负担的办法。确有困难的,国家可以酌情补助一部分。

挪用的水利投资款,挪用单位要如数退还。

(三)关于大办交通的补偿问题

省、专、县三级,凡是按照省里计划修建的干线和主要支线,一律按照规定,由国家出钱,过去钱未给够的,一律补足。修路占用生产队的耕地、损坏的青苗、拆毁的房屋、砍伐的树木、死亡的耕牛、损坏的工具和船只以及动用公社、生产队和社员个人其它物资,都要按政策规定,照价补偿。参加修路的民工,除国家规定的义务工以外(全劳动力每年不超过七个劳动日),都要按照规定的标准付给工资,原来付给的工资不够的补发。

汉丹路按原来规定的造价付款,没有付足的照补。煤炭、木材、矿山专用线,参照汉丹路标准办理。

县、社、队自己修建的公路,由各修路单位自己负责清理兑现,国家不负责补偿。个别确有困难的,国家酌情予以补助。

生产队在公路和汉丹路两旁所栽的树木,归生产队所有,由生产队、生产小队分段自栽、自管、自用。

(四)关于财政、税收及其他款项的清理问题

在财政工作“放卫星”时,这个生产队代替那个生产队交了税款的,要进行清理。该退该补,分别结算,不能互相顶替。银行举办的“实物存款”,原物存在的,如数退还,损坏或遗失了的折价赔偿。

凡违反国家规定征收的税款和超过税率多征的税款,一律退还。

政策兑现款,有专款的,用专款。公社可以动用本社的公共积累。各级、各单位都不得擅自动用国家货款、国家资金、国家仓库物资和当年社员分配资金。已经动用的,要限期归还。

因灾照减的农业税款、社会救济款和扶助穷队的国家投资款,都要发到收款单位或收款人手里。凡是挪用了的,由挪用单位如数退还。

(五)关于机关副食品生产问题

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副食品生产基地,凡是占用了生产队和社员的熟地、房屋、耕牛、农具、劳动力及其他物资的(包括划进一部分生产小队),应当一律退回;已经损坏或遗失了的,要作价赔偿。在退回土地时,原使用土地单位在土地上兴建的基本建设或其他投资,由双方协商,合理解决。个别生产队的耕地多,无力耕种的,经过双方协商和县委批准,给以合理报酬,原使用土地单位可以继续使用。

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自己开垦的荒地(包括生荒、熟荒),一律不退。如不耕种,应当无偿地交给当地的生产队。公社化以前,使用生产队的耕地,经过领导机关批准的,可以不退。

(六)关于国营农场、林场、养殖场问题

公社化以后,过渡到国营农场、林场、养殖场的生产队和小队(包括渔业队),根据有利于生产、群众自愿的原则,进行处理。如果不利于生产,而生产队或小队又愿意退出的,应当让生产队或小队退出,归原公社。如果生产队、小队和社员群众,愿意继续留场的就应当留场,不得强迫退出。

公社化以后,把渔业队和农业队合并的,如果一方不愿,就应当坚决分开。调用集体和个人的财物,都要清理兑现。

农场、林场、养殖场经过县批准调整的插花土地,不再变动。

农场、林场、养殖场调用工人或社员个人所有的财物,要坚决退回,或作价赔偿。

农场、林场、养殖场和周围人民公社、生产队互相调用、借用的机械、动力、设备、物资,都要坚决清理兑现。

农场、林场、养殖场的机械、动力、设备,应固定给各场使用,不得随意调动。过去调用、借用的,要清理退回。

(七)关于公社直属场和专业队的处理问题

社办农场、林场、畜牧场、良种繁育场,划入的生产队或小队,一般应当退回原生产队。如果生产搞得好,群众愿意留场,可以不退。否则,应当让原生产队独立经营,公社投资部分,可以采取按比例分成的办法。今后公社农场、林场、畜牧场、繁育场,不许再划入生产队或小队。

公社、生产队办的小厂、小窑,过渡为国营的,应当从有利于生产出发,进行处理。如果归国营,国家要给公社、生产队以合理代价(指公社或生产队的投资与公积金);如果退回公社、生产队,国家原来的投资,由公社、生产队分期偿还。

公社举办的各种专业队,除经县委批准,必须保留者以外,其他如红专学校、青年突击队、民兵连、文工团等,一律连人带地,退回原单位。

(八)关于土地问题

国家、公社办工厂、矿山、学校和其他基本建设,应当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已经占用而没有付款或付款不足的,要按照国家关于征用土地办法的规定,付给生产队土地征用费(按:城市郊区60—70—80元一亩,农村40—50—60元一亩)、青苗费(每亩平均10元)和房屋拆迁费(每户平均100元)。

基本建设单位已经征用了的耕地不退,发的钱不够应当补足。征用而又未用的耕地,允许暂时交生产队耕种,所有权属原征用单位。凡征用生产队的土地,付给生产队的全部土地征用费,公社管理区不得扣留,已扣留的全部退还。

荒山、荒地不给土地征用费。

(九)关于山林问题

公社化以前,属于国家所有的山林和林场,仍归国家所有,国家经营。属于生产队所有的,仍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经营;生产队的山林和林场,被公社或其他单位占用的,应当退还。如果生产队无力经营,经过生产队多数群众同意,可以由公社或国家经营,或者社队合营,收入按一定的比例提成。任何单位不得无偿或低价砍伐公社、生产队和社员的树木,已经砍伐的应当照价付款。

生产队和社员的树木,应当根据林业管理办法,允许生产队和社员自伐自用。

(十)关于清理劳动力的问题

国营和社营企业,要大力精简,清理劳动力,充实农业生产第一线。公社(包括管理区)抽调生产队的劳动力,不得超过省委规定的比例(1%—3%,最高不得超过5%),超过的,一律退回。

公社抽调生产队的理发工人、缝纫工人和打猎、捕鱼的人员,应当全部退回。公社抽调生产队的铁匠、木匠等匠人,一般的应当退回,如果公社十分需要,经过商量同意,可以退一部分,留一部分。留下的技术工人,应当算上调劳动力的数字。

除国家规定的义务劳动以外,任何单位都不得再向生产队派义务工。

生产小队之间,在生产上需要组织临时性的劳力协作时,必须以工换工,等价交换。生产队之间,组织抗旱、排涝(防汛抢险除外),进行大型的农田基本建设,需要劳力协作时,必须贯彻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过去组织的劳力协作,没有等价交换的,都要清理,适当解决。

(十一)关于房屋问题

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公社、管理区占用生产队和社员的房屋,应当退回。损坏的要负责修理。目前确实不能退出、而社员又有多余的房屋,经过商量取得房主同意可以暂时租用。

祠堂、庙宇等公屋做了仓库、学校的,可以不退。

公社、生产队为了建新村,小塆并大塆、积肥、盖公共食堂等拆毁了社员的房屋,由拆毁单位负责修建(一般不付现金)。一时不能完全修建的,可以分期修建。但是,必须先给社员安置住房(让、修、盖三种办法)。安置的房屋如果是租用的,租金由拆毁单位付给。小塆并大塆,房子未拆的,群众愿意回去的,应当允许搬回去。

生产队和小队做仓库、办加工厂、办小学、办食堂、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和其他集体福利事业借用社员的房屋,能退的要退,暂时不能退的,应当安排好社员住房,开给借条,承认原主所有权,付给适当租金,并且要分期分批退出。

(十二)关于耕牛、农具和农业机械的处理问题

公社和其他单位调用生产队的耕牛、农具和农业机械,应当原物退还,并且付给折旧费。损坏、遗失的要负责修理好或赔偿新的。

大型的农业机械,在一个生产队不能发挥作用的,如果双方自愿,可由公社作价收卖。

(十三)关于生产小队的小部分所有的问题

生产小队“三包”以外的副业收入,利用田边地角和零星荒地见缝插针的收入,新开荒地应得的收入,超产奖励的收入,以及节约的生产费用,都归小队所有。公社、生产队不得调用,已经调用的坚决退还。

食堂养的猪、鸡、鸭、鱼和种的蔬菜,猪、鱼和鸡、鸭、蛋,除完成国家规定的征购任务之外,一律归自己处理。吃不完的可以出售,任何单位不得抽调。

公社、管理区无偿调用生产队、生产小队和社员的猪、鸡、鸭、蛋,原物在时,退还原物,无物,照价赔给钱。

(十四)关于社员个人所有部分的问题

社员的自留地、房屋、家畜家禽、家具、小农具、房前屋后零星树木、建筑材料、银行存款、股份基金、公债券、现金和其他的个人财物,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没收或侵占,已经侵占的,有物退物,无物作价赔偿。

任何单位不得动员社员捐献木料、家具、金属、现金和其他财物。已经捐献的,要作价付款。

(十五)关于水库和水电站的管理问题

大、中型水库和水电站,都应当设立管理处,分别由省、专、县、社管理和经营。省、专、县管的属于国营,公社管的属于社营。

管理处的工作人员除了管好水库和水电站外,还应当利用当地的有利条件,发展生产,比如养鱼、养猪、养牛和经营种植业。发展生产所需要的土地,要利用附近荒山、荒地,自己开垦。过去占用生产队耕地的,要尽可能退还,少量不能退还的耕地,应当按照征用土地费付款,款项从这次省拨水利补偿款中开支。

(十六)关于补偿、赔款问题的几项规定

(1)大型工程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其中,包括水利工程约二十四项;包括汉丹铁路、京广复线;包括煤炭、木材等铁路专用线。

(2)钢铁、公路交通、中小型水利和补助各专、县的赔款,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由县委决定,调剂使用。

(3)专、县、社各级的赔款,尽先从地方财政中拿出钱来,不足部分,再用省的拨款。

(4)除省拨出的款项以外,各地一律不准动用国库、银行、商业、粮食部门和厂矿企业、事业的物资和资金。文教系统、政法系统、各机关团体不再单独拿出钱来赔偿。

(5)这些款项只准作赔款补偿之用,必须赔到社员、赔到小队、赔到生产队,不准专、县、社扣留,不准挪作其他用途。

(6)办清手续,严格报销制度。赔给社员、小队、生产队的款项,使用三联单,一分存队,一分报县,一分由县报专,以专署为单位向省结账。

(7)一次算清,分期付款。省共拨1.6亿元,今年先拨一半,另一半明年上半年拨出。

(8)加强领导,各地、县委组织领导小组。地委由地委第一书记当组长,财贸书记、专员当副组长,县委由县委第一书记当组长,财贸书记、县长当副组长,吸收工、交、农业、财政、银行、商业等有关单位参加,下设办公机构,专门负责办理赔款的工作。

来源:

湖北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