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省委“关于当前安排人民生活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委1960年12月18日(甘肃省档案馆91—4—721卷)
一、安排好人民生活是一切工作的基础,是当前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生活没有安排好的地方,一律暂不进行整社;已经开始的第一批整社和整社试点,都要首先从安排群众生活入手,在安排好生活的基础上,再逐条逐项地兑现政策。各地在安排人民生活过程中,必须广泛地宣传中央十二条政策,并要抓紧解决当前群众最关心,最迫切要求解决的吃饭、穿衣、治病等突出问题,以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和社员群众的积极性,开展生产自救,进行冬季生产。
二、切实办好食堂,把最受群众拥护的、最好的干部、党员和贫、下中农积极分子选拔到食堂去当管理员和炊事员,继续派大批干部下去抓食堂,把吃饭大权掌握在群众自己手中。在冬季严寒和燃料缺乏的地方,经过县委批准,可以实行由食堂统一管理,定期(开始每次发一两天的,以后习惯了,可以每次发三、五天的)发经过加工的粮食,由社员回家自己做饭的临时办法。一部分愿意在食堂吃饭的社员,仍然在食堂集体做饭。这一条全省绝大部分地区都适用,但必须先作试办,然后推广。有些地方过去为了在食堂集体吃饭方便,把社员集中起来居住的,现在群众要求搬回原地方居住时,就帮助他们搬回原地去住。在社员回家做饭期间,食堂应该抓紧进行组织整顿和基本建设工作,如建立与健全食堂制度。加强对三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和必要的调整,发展食堂家底生产,做好粮食、代食品和蔬菜的加工,保管和分发的工作,并要保存好食堂灶具,进行灶具改革。
三、社员的口粮标准吃不到六两的地方,一律补够六两。由国家供应粮食的地方,要一次安排到食堂,不准层层扣留机动粮,也不准搞集体节约粮,保证社员吃够定量。洋芋四斤折合一斤原粮的规定,不能随意改变。口粮在六两以上或者八两以上的,应当切实注意计划用粮,冬季少吃一些,保证明春多吃一些。
四、在保证社员吃够规定口粮标准(六两或六两以上)的基础上,大搞代食品,增加出饭量,使社员吃多吃好。绝不能用代食品顶替社员口粮标准,或者因食用代食品而降低社员口粮。代食品生产应由生产队统一组织领导,以食堂或小队为单位进行,实行评工记分,超额奖励(或者超额部分现价收购)。社员个人采集的代食品,归个人所有。
五、大力解决燃料问题。凡有煤炭的地区,都应该积极推广烧煤。烧柴草的地区,庄稼杆、叶、根,能够作代食品原料的,先满足加工代食品的需要,并且留够牲畜饲料,其余的作为燃料,采集野生柴草,以小队或食堂为单位,组织社员采集,评工记分,超额奖励。解决冬季燃料,诸备春季燃料。要特别注意多给社员安排一些时间,或者专门放几天假,便于群众割草拾柴,保证社员冬季回家做饭和烧炕取暖的需要。困难户和精简下放的职工和家属,生产小队应该帮助他们解决燃料困难。无论集体或社员家庭采集燃料,都必须保护森林,保护树木。
六、食堂要管好用好蔬菜,实行计划用菜,节约用菜。食堂只能吃用集体种的蔬菜,不能“平调”社员个人的蔬菜。已经“平调”来的蔬菜,应即如数退还,已吃掉的要合理折价付款。冬季实行分散做饭的地方,食堂除保管好明春食用的窖菜、干菜、腌菜以外,可将其余部分(特别是不易保存的蔬菜)以人定量,分给社员。商业部门收购城市郊区公社的蔬菜时,必须给社员留下自己食用的蔬菜。对于一般的社、队,不能随便摊派商品蔬菜任务,如果确有余菜,征得社员同意,可以收购一部分。
七、国家收购油料时,要给生产队留足籽种,并应给社员每人平均留食油半斤到一斤(按不同油料品种折合计算),作为自食用油。社员要求自己加工油料时,可以由公社统一组织加工,按规定数量向国家交售成品食油,油渣留给社员自用。棉籽也可以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八、引洮等水利工地压缩回家的民工,生产队已经留有口粮和能够自行解决的余粮队,国家不再供应。对于缺粮队的回家民工、统由国家按每人每天八两到十两的定量标准进行供应。城市机关、学校和厂矿企业精简下放的干部、职工及其家属,一律由国家按当地同等劳力的口粮标准供应。上述人等,在食用蔬菜和代食品上,应当由小队或食堂给以适当照顾。
九、切实做好粮食加工。在粮食供应紧张的地区,粮食更要加工得细,加工得快,提高出粉率,多增加营养,并且要保证社员食用成品粮的及时供应,代食品加工,必须认真细致,一定要做到干净、好吃、无毒。对于社员个人自留地粮食的加工,也要在牲畜、磨子等方面给以方便。
十、救济款一定要发放好,使用好。县、社要组织干部深入群众,通过调查摸底,民主评议,登记造册,进行发放。救济款必须用在购买口粮,制作棉衣、治疗疾病、修理房屋、安置孤儿等方面。救济款由生产队掌握,买口粮的部分发到食堂,医疗费用实报实销。发现贪污多占挪用行为,必须严肃处理。重灾区一律实行免费治疗,所有挂号、用药、住院费用,统由救济费中开支。社员购买口粮时,有钱的付钱,没有的记账。
十一、坚决禁止反瞒产、反偷盗、不准翻箱倒柜,搜挖粮食,严禁打人骂人。已经搜查拿走的粮食,要如数退还群众。干部有上述错误行为的,要向群众赔情道歉,当众认错。个别严重违法乱纪情节恶劣的,要给以法纪处分。同时,对于看场和护粮有功的积极分子,要肯定他们的成绩。对于没有揪青摘黄行为的社员,要给予表扬鼓励,并在物质上给予必要的照顾。要在广大群众中大力开展集体主义思想教育,树立爱护集体财产,爱护集体粮食的思想,并加强粮食管理制度,堵塞漏洞,避免损失。明白宣布,今后对于二流子、惯偷及其他坏分子盗窃场里或仓库的粮食,必须从严办理。
十二、对于因生活困难,出外谋生的社员群众,不能硬性阻止。各专、县派往省外的收容站一律撤消。在专县境内的收容站,要继续加强工作,收容害病、饿饭、挨冻的流动人口,愿意回家的,负责遣送回家。各公社、各生产队都要积极热情地妥善安置回家的外流人员,认真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具体困难,保证他们吃到同样的口粮,不得歧视,不得批判斗争。
十三、为了保护干部身体健康,长期坚持工作,下放干部和脱产干部到基层工作期间,除同社员同堂、同量、同吃外,按照本人粮食定量尚有结余者,可将其节约部分由公社统一负责做成干粮(如炒面等),发给干部个人掌握食用,但不得恢复干部小灶。把这种办法向群众说清楚,群众是不会有意见的。县、社脱产干部定量标准,一般按平均二十六斤吃,重灾区可以再降低一点,但最低不能低于平均二十二斤。具体执行办法,由各地、市、州委按当地具体情况,作出规定。在实行社员回家做饭的地方,如果群众同意,干部可以到群众家里去吃饭,除按定量交给粮金(不要给粮票)外,还要付给足够的菜钱。
十四、各地安排人民生活中,要认真贯彻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的方针,发扬共产主义精神,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但应坚持自愿两利、等价交换的原则,各队之间、小队之间和社员个人之间的相互支援,一定要通过共同商量,签订合同,保证有借有还,绝不能由领导机关无偿平调或硬性摊派。
来源:甘肃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