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将农业部党组十二月十二日的报告发给你们。(二)各级党组织都应设立一个畜牧业委员会或小组,省、地、县、社四级都应有一个不管别事、专管畜牧业的书记。(三)凡尚未召开养猪会议的,除禁猪民族区域外,都应迅即召开省的(市、区的)、地的、县的、社的养猪会议,总结经验,规定任务和办法。此种养猪会议或畜牧会议,一年至少开两次。
中央一九五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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