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社为了促进生产的大发展,鼓舞广大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巩固与提高合作化制度,并在生产迅速增长、积累大量增加的条件下,适当的改善社员生活,初步制定了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工资制办法。
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工资制,在工资上还是属于“按劳取酬”的分配制度,在粮食部分的分配上,带有共产主义的因素。因此,它是目前比较先进的一种分配办法。它的大体作法是:劳动力分级确定工资。工资的80%左右作为基本工资,按月发给,20%左右作为奖励工资,通过评比发给。奖励工资在农业上,社掌握50%,大队掌握30%,生产队掌握20%;在工业和多种经济生产上,社掌握60%,厂(场)矿掌握40%。口粮按照国家规定留量标准,留在社内,共同消费。这种工资制度较为合理,方法简单,群众拥护,可以激发社员劳动的热情,改进社的经营管理(特别是减少评工记分的麻烦和简化财务手续),推动生产的继续发展。但是,由于这种办法才开始试行,还有不够完善之处,所以在社内管理上还存在一些矛盾没有解决。特别是在社员觉悟不高的情况下,容易出现消极怠工和不关心生产的现象,今后应加以研究解决。
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工资制度,必须认真地核算收入,确定社员的消费水平。在今后生产大量增加的条件下,为了满足扩大再生产的需要,逐步地实现农业机械化、电气化,应采取积极的方针,扩大社内的公共积累;同时也要照顾到社员生活上的需要,以调动社员劳动的积极性。根据这个精神,应该认真地核算社内的农业、工业、多种经济等项收入,在核算收入时,为了准确起见,可以算两笔帐:第一笔按照生产跃进计划算收入,这个收入只作为生产上的奋斗目标,暂不作为确定工资的根据;第二笔帐应该按照宁低勿高、十分可靠的原则,核算出全社的各种保证收入,作为确定工资制的根据。在确定社员消费时,应首先根据增产部分绝大部分积累储备,少部分用于改善社员生活的原则,和贯彻以丰补歉的精神,恰当的确定社员应分配的粮食、工资、奖励金额部分。我社社员生活还不及富裕中农的生活水平,要今年生产成倍增加的情况下,增产部分用于社员改善生活所占的比重,一般控制在15%至20%为宜,以便达到或超过富裕中农的生活水平。
劳动力站队,评定好级别,是搞好工资制的关键。在进行这一工作时,应贯彻男女同工同酬的政策,根据劳动力强弱、技术高低、劳动态度等条件,将社内经常参加劳动的整劳力、半劳力、辅助劳力分别评出不同的级别。在具体作法上:首先内部进行劳动力站队,将各个劳动力的级别提出初步意见,然后让社员对照条件,大鸣大放,开展辩论,评议出男女社员的工资级别,最后报社经过社员代表大会批准执行。为了使队与队之间工资基本上达到平衡,社内应首先选择重点队或重点厂(场)矿,对不同的生产单位,各级劳动力所占比例,认真的调查研究,进行重点试验,经过调查试验,找出各种生产单位、各级劳动力所占比例,作为统一平衡的根据。在全面进行时,社应根据各个单位的情况,分配每个级别劳力大体所占的比例,这样的好处,可以防止各个单位之间工资忽高忽低的现象,达到各单位之间基本合理。在目前尚无经验的情况下,级别不易太多,一般的五至九级为宜,过粗了不太合理,过细了难以掌握。
在确定了工资级别以后,还要认真的调查各户社员实行工资制以前的牧入,以便妥当的确定每级劳力的工资标准和队与队之间工资总额。级与级的差别,应当根据每级劳动力的劳动价值来确定,经过社员充分计论,然后由社员代表大会定案执行。
于关粮食消费办法,经过全体社员一致同意,实行粮食供给制,社内根据国家规定的口粮标准,按人口计算,由社统一掌握,分发生产队,各生产队按以人定量标准,发给社员粮票,社员在本社公共食堂吃饭,粮食部分凭票取饭,无价供应,菜金(油盐等)社员自负。这种办法使社员的基本口粮有了保证,生活过于悬殊的现象和生活困难户可以大大减少。
工资中的奖励部分,根据社、大队、生产队和社、厂(场)矿,分别掌握的原则进行分别奖励。社内在年终总结时,当按照各个大队和厂(场)矿完成计划的情况分别发给集体奖金。
生产大队应根据每个季度各队生产情况,经过参观评比,将生产队分成若干等,然后按等奖励。生产队和厂(场)矿对社员的奖励与处罚,亦应通过评比表模进行。生产小队和厂矿可以10天一小评,1月一大评;经过评比发给奖励工资。领取奖励工资的人数,一般的要占社员总数的40—60%。过少了使少数人得到很多钱,过宽了起不到奖惩的作用。领取奖励工资的社员当该具备下述条件:1.服从领导听从指挥,积极工作;2.积极地参加生产,按时按质的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3.爱护公共财产,并随时随地向坏人坏事作斗争;4.思想进步,努力钻研技术,并能推进技术改良;5.每月出勤在28天以上。合乎上述条件者,不论社干、社员均可领取奖励工资。对于不积极生产,消极怠工和无故缺勤的社员,根据情节经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发基本工资的处分,并报大队或社批准降低工资级别。在执行奖惩制度时,不论任何单位,在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时,虽然采取了有力措施,进行了积极的抢救,仍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未完成生产计划者,仍应给予适当奖励。反之,如因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减产,公共财产损失浪费,应受处分。
在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工资制办法时,对以下具体问题,要认真的进行处理。
(1)丰收年应多留储备,以丰补歉,特大灾害年无法照发工资时,亦可适当降低工资标准,平收年应照发工资。
(2)由于生产需要延长工时不增发工资,雨雪季节无法从事生产时,亦不扣发工资。
(3)放假还乡和其他外社人员参加社内临时生产时,应当按件计酬,开支由社内负责。社在每年定生产计划时,应作为一个项目列入工资计划之内,并分配给各生产单位控制指标,月终领发工资时,按实际开支报销。
(4)有特殊技术的工人,如工业上的技术人员,农业上的机务技木人员的工资,应当根据稍高于一般社员工资的原则,另行规定。
(5)因公负伤者,在休养期间照发工资,因公残废和死亡者应当受到社内抚恤。
(6)五保户,根据体力情况分成全保和半保两种,全保者由社全部供给生活费用;半保者应根据劳动情况,评定级别,发给工资。
(7)因病不能出勤者,经过医生证明,5天以内照发工资(包括休假两天),超过5天以外,按天扣发工资,超过1月者,停发工资,停发工资后引起生活困难者,社内从公益金中适当照顾。
(8)产妇,产前产后休息1个月,并发给一半工资,生活困难者,用公益金适当照顾。除此以外,并应在分配农活上进行适当照顾,以保证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
(9)学生出社到外地上学,发给粮票不给粮食。
(10)凡享受国家工薪制人员的家属吃粮,参照过去情况,适当的交社一部分粮食价款。
来源:农业资料编辑委员会编《高举人民公社的红旗前进》,农业出版社,195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