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天津讯 为了研究农村人民公社由基本队有制逐步过渡到基本社有制的问题,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部调查了两个基本社有制和一个全民所有制公社的情况,并召集各市、地委农村工作部长和准备作为过渡试点的公社党委书记进行了座谈。
座谈中,大家分析了河北省人民公社的情况,一致认为人民公社现在实行的三级所有制对促进人民公社的迅速巩固和发展起了很大作用,在近期内一般的还是适合于生产力的状况的,应当继续贯彻执行。但是,绝不能在这个问题上停步不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准备过渡。过渡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和政治条件,要有适当的步骤和方法。按照河北省的具体情况,大家认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人民公社总收入要达到全社每人全年平均四百元左右,全社每人全年平均分得(不包括社员的家庭副业收入)二百元左右(最少在一百五十元以上),每人全年平均占有粮食一千五百斤以上。
二、穷队赶上富队,队与队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基本上达到平衡。
三、公社一级所有经济收入比重占优势。
四、初步实现半机械化或机械化,而且大中型的农业机器、化肥、优良品种等生产资料绝大部分或大部分为公社所有。
五、社员的政治觉悟大为提高。
根据上述情况,河北省绝大多数公社尚不具备过渡的条件,因此必须积极创造条件。
一、积极地高速度地发展农业生产,力争提前完成省委提出的“苦战三、五年,从根本上改变农业面貌”的规划,以便大大提高公社和社员的收入水平。
二、积极地高速度地发展社有经济。公社一级所有经济的发展,主要抓农田基本建设、水利建设、大搞农业机械、发展农村电力、搞好农场培育良种、大搞以养猪为中心的十大养、土洋化肥、林业果树、渔业生产、多种经营、短途运输,大搞为农业服务的以及为大工业服务的社办工业和手工业等。在发展社有经济时,主要是依靠公社本身经营的企业积累资金。社有经济的经营方法,除少数必须由公社一级集中经营外,一般地应当采取社投资,队管理,所有权归公社,对生产队实行三包一奖的办法。这样便利与农业结合,避免与生产队争劳力、土地等矛盾的发生,使公社经济发展的又快又好。
三、大力支持穷队经济的发展,使其迅速地赶上富队。公社的公共积累和国家投资应尽先用于帮助穷队发展生产,使其在一、二年最多三年内赶上富队,促进公社经济大发展。
四、大搞技术革命,积极实现四化,迅速地实现农业现代化。
五、在经营管理、分配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等方面,都要随着生产的发展不断的加强和改进。
经过以上工作,从河北的情况来看,大体上有五年或更多一点的时间(从1960年算起)可以完成由基本队有制过渡到基本社有制。
大家一致认为,从现在开始,必须搞好过渡试点,作出典型示范,使过渡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要求而不感到突然。据此,确定全省由各市、地委直接搞的过渡试点十七至十九个公社。这些试点公社分布在城市郊区、粮区、棉区、果产区、畜牧区和渔业区。这些社的经济、政治条件比一般社好,一般的都是各地多年的重点旗帜社。社员所得今年一般在百元左右,明年即可达到一百五十元以上;队与队之间的经济多数比较平衡,差别不大;社有经济比重1959年一般占20%至30%,1960年可达到50%左右;这些公社一般的都有一些耕作和排灌机械,1960年将有很大发展,又是各地机械化的重点社;这些社的领导骨干强,群众觉悟较高。这些社基本上具备了过渡条件。
大家认为在试点工作中,应当切实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充分发动群众,经过反复讨论,切实做到队队自愿,群众同意,不能勉强。如少数队那怕是一个队不同意过渡,可以先过多数,少数晚过。
二、过渡后,把生产队所有的公共财产、积累和生产资料归公社所有,但公社对生产队和小队仍采取四固定、三包一奖的办法,并给生产队有部分所有权,小队原有的小部分所有权不变。
三、对社员的生活资料所有权永远不变,对社员的自留地、家庭小副业仍然不变,对于社员在社劳动,仍然采取评工记分的办法。
四、过渡试点社,从1960年开始,1959年的生产收入和分配仍按原来基本核算单位进行。
五、各地确定的过渡试点社的社名、条件、过渡方案、各项政策问题的确定和广大干部群众讨论的意见等,由市、地委汇总讨论确定,逐个报省委批准后进行过渡。
有些国营农、牧场为了便于发展生产,需要合并公社的一部分生产队,只要双方同意,经过市、地委批准可以合并。如合并整个公社要经省委批准。合并后对社员仍应采取评工记分或固定分值的办法,不急于实行工资制,对于原有的供给制部分和其他福利事业应保留,对于所有能劳动的人,均应给予很好的安置,不能吸吸收其整劳力作为农牧场工人。
大家还座谈了关于适当合并一部分过小的基本核算单位问题。全省九百三十一个公社,共有基本核算单位四万零四百二十六个,平均每个二百零七户,其中百户以下的有九千九百二十五个,占总队数的24.9%,最小的只有十八户。实践证明,这些过小的基本核算单位,不适应大规模生产的需要,有一些已经自动的进行合并。为此,大家认为,对于过小的核算单位,有条件、有控制、有领导的合并大些是需要的。就全省情况,合并的数字要控制在基本核算单位总数的20%以内,合并的条件,必须有利于生产。经济上大体平衡,合并者自愿,公社党委决定,县委批准。以县为单位的合并比数要经市、地委批准。合并比数超过总队数20%的地区,要经过省委批准。
1960年1月5日新华通讯社编《内部参考》。
来源:美国图书馆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