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退赔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研究

新华通讯社

新华社济南讯 在退赔中会遇到那些具体政策问题,对这些问题怎么处理?山东省三级干部会和几个试点地区提出了一些探讨性的意见,现综合整理如下:

关于退赔的界限问题

一、对中央和省委指示的必须退赔的各个项目,各地在讨论中,均一致同意。另外,有的地方还提出以下几项也必须清理和补偿:(1)在1958年冬,由于推行行动军事化,生产、生活一条龙,而使老幼男女分居,普遍大搬家所造成的群众一些家俱用具的损坏,除自用自卖部分外,亦应由国家酌情赔偿。(2)国家机关、企事业、学校等单位,在1958年以前,很久占用的为社队共有的房屋、庙宇、祠堂等,亦应同时进行处理,除按土地法大纲规定,有的可以收归国家公用外,其余为集体所有的也应按房屋退赔办法加以清理。(3)1958年以来,县、社调的大量劳力到公路两旁欢迎参观壮大声势的,亦予以清理补偿。(4)对干部下乡和工作组搞点居住的群众的房屋,过去的可以不给报酬,今后应该照规定付给报酬。(5)今后区以上单位召开干部会,应该按规定发给报酬,召开群众大会,经县以上批准的,可以不付给报酬。

二、在清理退赔中,不应或不必退赔的项目,各地讨论主要有几点:(1)按照国家规定以适当价格征购、收购的东西,原则上不算平调,不应退赔,但有不当或遗留问题的(如群众土地太少、无房屋住、作价太低等),应该按规定处理善后问题。(2)大办钢铁用工,由于全民性质,情况复杂,浪费很大,可以不予退赔。(3)国家在大办水利、交通等各项建设中调用劳力已按规定支付工资的,不应再退赔。如未完全按规定执行的,应该清理补偿。(4)属于生产瞎指挥所造成的损失,如搞丰产方、工具改革、各种试验等(不是调的东西)造成一些损失的,系属于本队经营的亏损,不算平调,不予退赔。(5)对正当的民工建勤,以养护公路、运粮等,系国民义务,不算平调,不予赔偿。(6)在集体食堂中实行的供给制,系公社民主决定的制度,属于队内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有些吃饭扣劳动工分),不算平调,不予退赔。(7)由公社、生产队统一垫款购买的公债,没有推销给社员的,可以统一待公债中签或到期提取分配,也可以现在将公债券摊销到户,以后提取,此项不算平调,不予退赔。(8)社员在入社时。将耕畜、农具折价入社,顶交的股份基金,系集体生产所必须,为高级社、初级社社章明确规定,不算平调,不予退赔;但有的纳入太多,超过了股份基金,对超过部分虽不算平人,但应该偿还。(9)被平调户,确已经家中无人的,如古老无主坟墓、茔树等,不予退赔。(10)在1958年大兵团作战中,各社队团互相支援、互相吃的粮食,因为时是粮食供给制,多数无账,不易清算,可以不再结算清理;但吃了协作单位以外的其他社队的粮食,应该予以清算赔偿。

三、在各地研究退赔中,认为以下几项系可退可不退的项目:(1)对水利建设用工的退赔,应以有无收益作为标准,如现在有收益的单位,即不给或少给报酬;两三年内能够有收益的单位,也不必全部付给报酬,可根据情况,少给一部;有些将来可能有收益,但在二、三年内无收益的单位,应全部付给报酬。(2)位山大型水利工程,由国家举办所调劳力由国家付给工资,但对受益单位参加的民工补偿,应根据受益情况退赔,初步意见是:凡受益面积在50%以上的,其劳力工资不再补偿;受益面积在40-50%的,补偿其劳力工资的20%;受益面积达30-40%的,补偿其40%;受益面积达20-30%的,补偿其60%;受益面积达10-20%的,补偿其80%;受益面积在10%以下的,全部赔偿。(3)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间过去乱调乱划的土地,现在原则上原属那个单位的,一律归还那个单位,但有的原来土地插花,各自管理不便的,也可在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下,加以调整。(4)过去商业部门向群众派购畜禽产品,群众无物交购而以高价向市场风声,按牌价实给国家,从中遭受一些差价损失,另外还有用行政命令方法以把群众成品当废品价格收购的,因这两个问题各地多少不一,价格高低不同。情况复杂,可根据具体处理,如这种情形很严重,群众意见很大的,应该加以清理补偿,如果问题不大的,也可不予补偿。(5)过去商业部门强迫推销群众用不着的东西,或虽用过但数量很少的,可以由商业部门收回,除群众已用部分,拿出适当代价外,此项债务应予撤销。

退赔责任的划分问题

退赔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就是“谁平调谁退赔”,“从那里平调的退赔给那里”,有的地方根据这个原则划分的情况是:

一、对敬老院、托儿所、食堂、养猪场、丰产方、红专队等的平调,因一般系生产大队平调的,应由生产大队赔赔;对多提的公积金,社办工、企、事业、交通、红专队、小型水利的平调和社组织的队与队之间的协作等,一般由公社负责退赔;对几个社大办水利、交通、钢铁等平调的东西,一般由县以上按项归口,分级负责。

二、对大办水利平调的退赔,按水库工程大小分级负责退赔,千万方以上的由省以上负责;五百万方至一千万方以下的由专区负责,一百万方以下和一百万方以上至五百万方以下的由县负责;对没有完成的工程,凡是列入国家计划的,由国家负责退赔;各级自行搞的,各自负责。

三、对搞木轨化、牵引犁、轴承化造成的平调,现在无人认账,可否由工业部门负责?

四、大办钢铁平调的物资,大搬家损坏的物资,由省负责赔偿;对搞机井化,组织数社规模的夹道欢迎,组织数社以上的人搞丰产方而平调的劳力物资,由县负责赔偿。但在赔偿时,对工程所在地有收益的单位,须根据收益大小,决定赔一部分至全部,对非收益单位,应该全赔。各公社自己组织的大欢迎、搞丰产方、水利等平调的劳力、物资,由公社负责偿还,偿还办法与上同。各生产大队自己组织的欢迎参观、搞丰产方、水利建设调的劳力,可以由大队负责清理。

退还实物与退还现金的界限问题

为省委退赔及决定中提出的“退赔以实物为主,凡是原物在的,应当归还原物,部分损坏的,要整修後退还,实物不在的,应当组织退赔物资的生产制造,而后退赔实物,无法退赔实物的按等价交换原则,根据被平调单位或者户主的需要,可以退赔其他实物……”,各地在讨论中均一致同意。对退赔实物以外,可赔现金的项目,提出以下几点:(1)平调社员的现金;(2)平调劳力的退赔;(3)商业部门收购的退赔;(4)多提取的公积金的退赔;(5)信用社存实折款的退赔;(6)社员超纳股份基金与投资的归还等;(7)平调的自留地非粮食作物(粮食作物可退赔粮食);(8)土地、屋房的租金;(9)平调群众实物,但群众愿意要现金者;(10)对上述平调各项社员的肥料、柴草的退赔,如群众需要,条件允许,能够退赔群众所需要的实物的则更好。

关于退赔物次作价标准问题

一、按当前国家牌价定价。这个办法试行结果,在以实物还实物实行调赔统一价格标准的地方,一般还可以,如折价还现金时,则价格较低,群众不满。

二、平调物资按平调时的牌价,退赔物资按退赔时的牌价。这个办法,实质上又形成一种剥夺,群众意见很大,不能采用。

三、完全由群众讨论定价,不定作价标准。这个办法,试行结果,有的地方较为适当,群众满意,有的地方形成互相间价格差别很大,不尽合理,群众有些意见。

四、由退赔委员会协同有关方面,定有一般按当前国家牌价提出30%左右为标准,由群众根据具体情况评定。这个办法,试行结果,既有统一标准,又可适当伸缩,较为合理。

五、按照高于牌价,低于市价的标准,由退赔委员会与有关方面协商议价。这个办法,在一般情况下还是可以的,唯有在牌价与市价距离很大的情况下,不易掌握。

六、退还集体单位的物资,一律按牌价,退还社员个人物资的统购统销物资(粮、棉、油料等)。对没有牌价的东西,由退赔委员会与有关方面协议定价。

七、对社员迫切需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国家又不能供应实物的,按市价评。如门窗等。对一般不能退赔物而後赔现金的,按市价三分之二评价。这个办法,因市价奇高奇低、涨落不定,可作参考,不宜作标准,这个办法还须进一步研究。

对几种特殊户的退赔办法

一、对单干户的退赔与社员相同。

二、对外出户的退赔,亦与社员相同,退赔物资找其亲属或适当人员代管,并写信告知外出户。

三、对私人占用平调物资的处理:(1)凡干部私自占用平调物资,经个人报出者,可将原物归还原主,并酌拿租用费,毁坏的,要按价赔偿。如果动员后个人不报,经检举的,即以贪污论处。对群众乱拿的物资,很好动员献出,凡献出的可优先退赔其被平调物资(绝对不翻不逼)。(2)工作干部在农村住用的群众房屋,亦照纳租金。(3)脱产干部、职工,过去在集体食堂吃饭未拿钱的,应补交。

四、平调的地主、富农东西的处理,凡经过土改,已明确归其私人所有的部分,被平调的亦按规定退赔;凡土改时,已经没收,但未分配的东西,应该归集体公有,被平调者退赔予集体单位,凡土改时未分配的,现在可加以分配,按分配后所有权进行退赔。

五、对五保户的退赔。如五保户现在还存在者,退还本户,已死亡的,要退赔给供给和埋葬五保户的单位。

六、关于公社分队后的退赔问题,主要根据原社、队的公共资财与积累的归属情况处理。

对过去退赔款的挪用、亏耗、贪污的处理问题

一、过去把退赔款分配了的,应在今后分配中扣还,或在公共积累中提出归还。

二、将退赔款买口粮的,应谁吃谁拿钱,从1961年分配中扣还,或改为退赔款还给各户。

三、将退赔款买了种子等用作生产费用的,从1961年分配中生产费用项内扣还。

四、退赔各户的某些生产资料,因生产大队、小队需要而占用的,可以改作对大队、小队的退赔,另外再另以实物退赔给社员,如大队、小队并不十分需要的,仍退给社员。

五、将过去退赔款移作其他建设资金的,从其他建设经费中拨还,其他建设无此经营的,由确定任务的部门筹借归还。

六、在平调退赔中,混水摸鱼的干部,在处理时必须十分慎重,因涉及的面会很宽,甚至很好的干部也都有些小问题,不要乱斗,要划清贪污、占小便宜、多吃多占的界限,分别情况,给予适当处理,切忌乱处分。

退赔给集体单位的现金分配原则问题

一、在经济情况较好的队,可以一部或大部作公共积累,下余部分按劳分配,经济情况不好的队,全部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的方法:(1)由平调劳力时,全体参加劳动者按劳动工分分配;(2)被平调劳力,前已惨加队内分配者,可留在本队归全体劳力分配。“

二、退赔给集体单位的现金,根据退赔现金的来源,分别处理。属于退赔劳力的现金,即按劳分配;属于退赔公共积累、公益金的, 即留作公共积累、公益金;属于退赔给生产费用的,主要拿来增加生产投资(实肥料、农药等),属于其他事项的,可以留作公共积累,也可拿出一部按劳分配。

来源:1961年9月4日新华社《内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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