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给魏昭的通知书

被告:魏昭

你因反革命集团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已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殿理和人民陪审员黄先文、刘永福组成审判庭,于1963年11月2日在梓橦巷5号审理你的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你有辩护和提出证人、证据的权利。现将起诉书副本给你,如对起诉书上所列事实有意见,可在收到起诉书后3天内提出,并写成书面材料交本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63年10月30日

发王殿理

10月30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

收件人:魏昭

案由:反革命集团

送达地点:四川省看守所

送达文件:通知

签发人:王殿理

收到日期:63年10月30日10时

起诉书:63年10月30日10时

来源:

四川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