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因反革命集团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已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殿理和人民陪审员黄先文、刘永福组成审判庭,于1963年11月2日在梓橦巷5号审理你的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你有辩护和提出证人、证据的权利。现将起诉书副本给你,如对起诉书上所列事实有意见,可在收到起诉书后3天内提出,并写成书面材料交本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63年10月30日
发王殿理
10月30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
收件人:魏昭
案由:反革命集团
送达地点:四川省看守所
送达文件:通知
签发人:王殿理
收到日期:63年10月30日10时
起诉书:63年10月30日10时
来源:四川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