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少数基层干部违法乱纪情况的报告

政法党组并报告省委: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最近各地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对贯彻执行法制情况,作了检查了解。从各级检察院机关的报告看,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国家法制日臻完善,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思想觉悟大大提高,法制观念日益加强。总的说来,我省贯彻执行法制情况是良好的,特别是经过全民整风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和组织程度越来越高,广大干部和群众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的风气和共产主义道德风尚普遍树立,违法现象越来越少,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发扬了人民群众的政治积极性,促进了人民内部的团结。但是,由于政法部门对广大干部的法制教育工作抓得不紧、宣传得不够,加之缺乏经常检查,在某些地方也曾发生过违法乱纪的现象,有的情节还比较严重,现将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报告如下:

一、威胁、逼供甚至造成群众自杀。据白城市检察院报告:白城市居民李有夫妇(李系贫农),因私人成见被王秀珍诬告偷盗农社食堂粮食(实际社里未丢粮),保平派出所民警王进,未有深入调查了解,即将李传讯,逼李认供,李不承认,王便拿出手铐威胁说:如不坦白即送法院押起来,并污辱李是“活王八”。李在追逼下,于7月10日早自杀。据长岭县检察院汇报:长龄县孟家窝堡管理区,社员姜玉山(粮米加工员)在今年4月因为偷了社里10余斤苞米面,被管理区主任吴景和拘留起来。在拘留时,对姜进行体罚,并决定在大会上斗争,姜闻讯后,在开会前便上吊自杀了。据长春市郊区检察院反映:长春市郊区大雨乡后山屯社员吴江(贫农),在7月中旬,生产队分给他两垄自留地,吴认为分给他的地不好(实际也不好),在7月25日中午喝完酒,向乡社干部提出意见,要求调换。社主任赵福元、乡干部张文国听了吴的意见,不仅未有耐心的解释教育,反而认为吴不老实,张威胁说:往派出所送他,赵接着说:送到派出所就得押3个月,吴听了非常害怕,当时便向赵等磕头求饶,赵又说:磕头也不行,明天就送!吴回家后对妻子说:这回可“治”了,他们要往派出所送我。结果吴在当日晚上吊自杀。据长岭县检察院汇报:长岭县太平川镇化肥厂,在今年4月中旬,发生磷细菌失效案,公安局副股长高显廷(一贯违法乱纪)负责侦破此案,高在现场认定此案是现行破坏(实际不是破坏),当时便追逼丁广林(化肥厂技术员、历史未有问题、只在县里学过几天、不大懂技术),公丁承认是现行反革命,进行现行破坏等,丁在高的追逼下投井自杀。类似上述情况,在镇宾、大安等地也有发生。

二、捆绑、吊打群众。在1958年冬季深翻地中,发生了一些干部打骂、捆绑群众的现象,由于今年在整社期间作了整顿处理,捆人、打人现象已经基本制止了。但目前个别地方仍有发生。据前郭县检察院报告:今年2月深井子乡东六洼屯吕长有往蒙古屯搬家(并户),因为吕搬得早了一点,被生产队长刘秉臣发现,当即把吕踢了两脚,吕不满也还手打刘,刘当时大怒,将吕用绳子捆送乡人委,当天晚上,刘又召开群众大会,选孙树林当主席,在会上辩论吕,叫吕在地上爬,孙树林骑在吕的背上,吕走不动,就用凉水浇脑袋,吕站起来,刘又叫绑在柱子上,用木棍子打了一顿。据长春市郊区检察院报告:长春市郊区大南乡红田管理区,在7月13日召开的群众斗争五类分子大会上,管理区干部张文国和治保主任夏云龙等,发现群众对五类分子拥、推、拳打、脚踢、压脑袋,不仅未及时制止,也和群众一起动手打,致使有的五类分子当场晕倒、休克。

在政法干部中,也发生过打人现象。据前郭县检察院报告:该院检察员包景文、公安助理马布云,春节在查干花乡长发管理区生产队抓赌时,抓到社员齐大虎,因该人不承认,他们打了齐六、七个耳光,第二天还组织群众对那个人进行辩论,并罚他挑了3天大粪才算完事,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

三、乡、社办“教养队”、“集训班”,在去年东北政法工作片会以后,已经停止,特别在今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以后,已经得到彻底解决,对混入内部的反、坏分子已予以适当惩处,对严重违法乱纪的某些基层干部,也已分别作了处理,因而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但这种现象在个别地区仍有发生。据长春市检察院反映:双阳县新安公社向阳管理区,因为社员偷青,小偷小摸现象比较严重,为了压一压群众,社里责成公安助理孙××在7月21日搞了一个集训班,集训了13人,其中贫农8人,中农5人,未有一个五类分子。集训对象多是小偷小摸,不服从领导的所谓“挑皮捣蛋”的人,后被县政法机关发现纠正。

四、滥行搜查、没收群众食物。据辽源市检察院报告:有的乡社借副食品不能外流为名,非法堵截没收食品。辽源市安石乡公社生产队长鞠恩荣,借工作职权,在路口上截下某生产队社员酸菜三百斤,全部没收,给儿子结婚时用了。另建安公社石河区民兵杨伯春,在今年1月站岗发现一骑自行车的人带一些东西,杨令站下检查,这个人没听,杨当即两次鸣枪追回,将该人携带的蔬菜、花生等全部没收自己吃了。据磐石县检察院反映:磐石县市场管理所,为了堵截投机捣把活动,在车站经常对过往旅客进行人身搜查,他们不分对象,不论干部和群众,也不论有无可疑迹象和线索,滥加检查。有的群众未带任何违反市场管理的物品,也受到检查,群众反映很大,有的说:这和伪满检查经济犯一样!今年4月省公安厅徐厅长去磐石县考察工作时,在车站也受到市场管理所同志的检查。有些干部不服检查时,即尾追至家中,翻箱倒柜,进行检查。这种盲目的毫无目标的滥行人身检查,造成的影响是极坏的,也是违法的。

五、随意拘留、乱订罚则。据双辽县检察院报告:该县卧虎公社,在拘留权收县以后,仍然拘留群众。在今年3月一次就拘留群众8人(以朴克进行小量赌博),罚劳役8天,给管理区修院墙。据怀德县检察院报告:该县朝阳坡公社,在今年7月,将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孙宝山、孙勤罚劳役十余天,给管理区修猪圈。另该县苏龙带农场工人高明远,因5月间偷农场10斤大米,加上过去偷过农场锄板等物,被罚扣半月工资。少数地区对“外流”群众的家属减扣粮食、不给饭吃。据扶余县检察院报告:扶余县三井子公社东沟子生产队一家十五口人,因一人外流,将其余14人的粮食扣减一半;五家站公社新站管理区第五生产队贫农杨荣志因儿子外流,被生产队记账员停止粮食供应,不给饭吃,致使该人上吊企图自杀未遂,影响很坏。

六、个别劳改监、队打骂、体罚犯人等违法乱纪情况仍有发生,有的也比较严重。梨树县大顶山劳改队在侦破在押犯孙兴武预谋暴狱案时,在预审中,管教人员对孙等12人采用捆绑、犯人打犯人、蹶屁股、减食等办法,进行逼供,以致造成错案,险些造成错杀。磐石、九台等县看守所有50%以上的干警打骂体罚犯人。永吉县看守所管教员何景林(据说是坏分子),强迫一病犯上山劳动,该犯上山后因病不能劳动,未有完成生产任务,回来即以“挑皮捣蛋”为由,组织犯人进行斗争,又予减食(一天只给六两粮)。第二天何又强迫他出工,该犯支持不了,爬在山上,被拖回后即死亡。据梨树县原政法部预审科报告;大顶山劳改队管教员吴××于今年春季,未经请示,在监舍后面靠山的地方,私自挖了一个小洞作“小监狱”,谁闹就把谁关进去。因为这个“小监狱”是不合法的,因而对外不公开,对县里也保密。“小监狱”是在山上挖的一个小洞,面积很小,躺着不够长,坐起来不够高。被关进的人既不能躺,也不能坐,里边朝湿,不见阳光。有一次关进一个劳改犯,这个犯人头部和身子钻进去了,腿和脚露在外边,管教干部就打犯人的腿和脚,一直到犯人钻进去为止。

我们认为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首先是混进来的少数坏分子,在窃居领导职务后,借工作职权,为非作歹,有意制造混乱,企图离间党和群众的关系,破坏人民内部的团结,也有的是坏分子乘机泄私愤,打击报复。其次有少数干部已经蜕化变质,他们一贯违法乱纪,经常打骂群众,有的已经受过几次处分,但仍未接受教训,认真改正,他们是一犯再犯屡教不改。再是某些基层干部,他们不是坏人,但是沾染了剥削阶级思想和军阀主义作风,也有的是想办好事,由于严重官僚主义、主观主义,把好事办坏了。特别是某些农村乡社干部他们的出发点是好的。是想把工作做好的,但是由于政治思想觉悟不高,对党的政策学习领会不深,工作办法少,为了急于完成任务,单纯任务观点,不顾党的影响,采取了一些强迫命令、粗暴的方法,个别人对两类矛盾性质区分不清,错误的把解决敌我矛盾的方法,用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因而造成敌我不分,刑讯逼供,影响很坏。

另方面,有的政法干部对党的政策、国家法制贯彻的不够认真,法制观念薄弱,对一些违法乱纪现象斗争不够坚决,个别政法干部自己也有违法乱纪行为。特别是检察干部,在整风、反右派斗争后,怕戴右倾帽子,怕犯教条主义错误,因而,他们发现违法乱纪现象后,错误的采取了自由主义态度,发现问题既不报告,也不反映,听之任之,表现畏首畏尾,踟蹰不前,放弃了法律监督的职能,这是必须加以纠正的。

上述问题的发生,就全省来说,这还是在极少数地区、极少数干部中,而且,有的已经作了纠正处理,有的正在纠正。如同高检院所指出的那样:决不能把这种坏人坏事夸大起来,它同我们的成绩相比,只不过是一个很小的支流。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这些严重违法乱纪问题,所造成的影响是极端严重的,损害了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因此,那怕只有一件、两件,对革命的利益、人民的利益都是有害的。我们党历来也是坚决反对的,我们必须同它作斗争,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同违法乱纪、违犯法制现象作斗争,是全党全民的事,作为维护国家法制的检察机关,更应负起它的责任,并应根据高检院的指示,把它做为党内的工作来做。因此,各级检察机关在发现违法乱纪案件时,应积极查明情况,请示报告党委,根据党的指示加以处理,党委指示怎么办就怎么办,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检察机关不得自行其事。各级检察机关必须执行高检院的指示,这项工作要由检察长亲自领导去做或者指定党性较强、水平较高的干部去做,并注意总结经验。

二、在处理违法乱纪案件时,必须坚持严肃谨慎、实事求是、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个别严重违反法制,情节十分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极坏,群众反映较大的,特别是那些混进来的反、坏分子,应该严肃对待,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以挽回党的政治影响,但是,贪污处理也只能是个别的,处理时要十分慎重,注意掌握分寸,要收到预期效果。

必须强调,在同违法乱纪坏人坏事作斗争时,要严格区别一般工作中的错误同严重违法乱纪之间的界限;即使在严重违法乱纪的案件中,也要区别真正的反、坏分子同那些不是坏人而办了一点坏事的干部之间的界限,对于那些不是坏人而办了一点坏事的干部,要保护他们的积极性,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一般不宜运用法律手段处理,主要是进行批评教育,使他们提高认识,检讨缺点,改正错误,接受经验教训,决不能因处理违法乱纪案件,挫伤干部的积极性;弄得干部小手小脚,不敢放手工作,并应结合对个别严重违法乱纪案件的处理,进行共产主义教育,总结工件,肯定成绩,表扬好人好事,树立榜样;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提高觉悟,达到既克服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错误,又保护了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进一步密切党和群众的关系,推动工作生产继续跃进,

三、各级检察机关,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结合中心工作,对今年以来所发生的严重违法乱纪情况作一次检查清理,深入查明情况,报告党委决定处理。今后应经常注意了解和发现严重违法乱纪的案件,及时深入实际,积极地开展调查研究,查明情况,提出意见,报告党委决定处理,并将发现违法乱纪坏人坏事的情况,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反映报告。教育检察干部树立敢于同这种坏人坏事作斗争的风格。克服过去那种对已发生的违法乱纪情况不作深入了解,不闻不问,甚至明知不对也不反映的错误态度。

四、建立各级政法部门,对政法干部遵守和贯彻法制情况,也应进行一次检查,特别是对随便打人、绑人、体罚群众、刑讯逼供的情况,必须认真检查,对其中严重违法乱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必须处理的少数干部,应根据具体情节,分别予以适当处理,以教育提高干部,加强法制观念。应该让政法干部懂得:打人、绑人、刑讯逼供是无能、软弱的表现,我们掌握着真理,在我们面前没有打不倒的敌人,未有弄不清的事实,根本不需要采取这种方法。至于对人民群众更不允许采取这种粗暴的办法。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违犯法律和纪律的行为,必须彻底加以肃清。今后,无论什么人,违犯这一纪律,都必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理。

五、为了把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变成广大群众的事情,各级检察机关可适当开展法制宣传工作,主要方法是通过法制报告、讲演、辩论、座谈会等形式,正面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遵守法制的教育,向他们宣传打人、绑人是违法的,扑人必须合乎法律规定,以加强法制观念。积极检察长应该经常到干部会、群众会上作讲演、作宣传。通过宣传教育,使干部认识到革命法制的严肃性,使群众认识到只要他们很好的遵守国家法制,他们的公民权利就有保障,作到人人遵守法律,人人维护法制。

以上报告当否,请予指示。

 1959年8月5日

抄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崔副省长、省长办公室、省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本院各处、科。

来源:

吉林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