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通渭县委关于把马应魁、邢西云、李凡臣定为反革命分子的决定

主送:地委5人小组

抄送:县委5人小组、公安局、存档

(共印4份)

 中共通渭县委办公室 1959年2月4日印发

地委5人小组:

我们会议研究,同意县委5人小组关于将马应魁、邢西云、李凡臣定为反革命分子,并开除,将李凡臣、马应魁交社监督生产,邢西云依法判管的意见,现将定案材料报去,请备查。

 中共通渭县委59年2月4日

来源:中共通渭县委秘书室,全宗号:1,档案室案卷号: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