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地市县委第一书记会议《会议简报》 第四期

中共安徽省地市县委第一书记会议秘书处

四月十三日,各小组继续讨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讨论中提出了以下意见和问题:

一、关于公社管理委员会

徽州地区有的同志建议:在第九条公社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工作范围内,加上“生活福利”一项。

六安地区有的同志提出:目前有些生产大队只想种粮食,不愿种经济作物,而条例中规定只许协商调整,公社干部感到很为难,担心国家计划得不到保证,他们要求县对公社也要采取协商办法。

徽州地区有的同志建议:把第十三条中“对于技朮熟悉的手工业劳动者,……并且在口粮供应士给以适当的照顾”一段,改写为“对于手工业劳动者,根据技朮熟练程度,按照不同的标准,采用不同的办法,计算报酬,一般应不低于或者适当高于农业劳动者,并且在口粮供应上高于农业人口的标准”。

党群口小组的同志建议:在十三条中补充写上“对手工业从业人员要固定一定的数量,不得随意拉用”,以巩固手工业的队伍;并建议订出手工业劳动报酬高于农业劳动报酬的适当北例。

徽州地区有的同志提生:现在农村中手工业劳动者越来越少,对培养新生力量又注意不够,可能发生后继无人的问题,建议在第十三条中补充写上“人民公社各级管理委员会,应特别注意鼓励各种手工业工人中的老师傅带徒弟,积极地培养新的技朮力量”。

六安地区的同志反映:目前农村手工业生产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一是手工业劳动和农业劳动一样评工记分,参加分配,劳动报酬不合理,二是没有很好安排原料,三是基层干部对分散的半工半农的手工业劳动者限制太死;四是没有很好领导,有放任白流的现象。根据这些问题,建议基层成立手工业合作社,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县恢复手工业联社,加强对手工业的领导。同时,合理提高手工业的劳动报酬,统一安排手工业的原材料。

芜湖地区有的同志提出:第十四条中提到“公社的公共积累,……应该拿出一部分,扶助生产上有困难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其中说的“扶助”是无偿补贴还是借用,应该写明。还有的同志提出:第十四条中提到“在今后几年内,公社一般地应该少提或者不提生产大队的公积金力,但公社必要的行政管理费,应该由各生产大队分摊。

六安地区的同志反映;目前公社财务制度很不健全,审批手续混乱,开支没有限制,个别社任意以农产品乱换东西,如舒城干镇公社今春会以蔬菜换取电影机一部。为了加强公社财务工作,建议:(1)建立和健全四项制度,即预决算制度,审批制度,现金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特别要严格划分申批权限,对个人批准权限要严加限制。(2)县财政局配备若干辅导员,巡回检查辅导公社各级的财务工作。

六安地区、淮南市的同志提出:公社划小以后,可以不再设部,一般配备十五人。其中:公社党委配备五人,包括正付书记各一人,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一人,秘书或干事一人。公社管理委员会配备七人,包括主任一人,办公室主任一人,生产、财、文教、民政各配办事员一人,会计一人。监委、青年团二妇联各配专职干部一人。

二、关于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

阜阳地区的同志问:第十六条中规定“在全大队范围内实行统一分配,又承试各生产队的差别”,这个差别应否包括吃粮标准的差别?即超产队口粮标准高些,减产队口粮标准低些。

宿县地区有的同志建议:把第十七条中“在生产丈队范围内,“除了生产队所有的和社员所有的生产安料以外,一切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数据,都属于生产大队所有”,改为“在生产大队范围内,除了规定归生产队所有的和社员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外,一切土地;耕畜、农具等主要生产数据,都属于生产太队所有”。这样更明确一些。

宿县地区的同志建议:在第十八条“经过协商同意”后面,加上“并经上级批准”一句,以防止有些生产大队不遵守“经过协商同意”的规定。

宿县地区的同志提出:荒地的经营问题,能否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即面积较大的荒地,包给生产队经营,实行超产奖励或按比例分成;面积较小的荒地,交给生产队经营,收益归生产队,零星荒地,交给社员开垦生产,谁种谁收。

阜阳地区的同志建议:把大片荒地岂给社员经营,包产订低一些,超产全归社员,对人少地多地区的抛荒地,由公社组织邻近大队或机关、市民耕种,谁种谁收,谁收谁交纳农业税,土地权仍属原单位所有。

阜阳地区的同志建议:在第二十条中增加规定包产应依据的一些条件,如土质、水利好坏,劳力、耕畜强弱等。并建议把“三包”改为“四包”,即增加“包征购”一项。

六安、宿县、阜阳等地区的同志建议:把第二十条中“在正常年景下,……没有完成包产任务的生产队,应该少得少分”,改为“在正常年景下,……”没有完成包产任务的生产队,应予赔偿,并要赔偿一部分或大部分粮食”,这样更能加强生产队的责任心。

滁县地区的同志建议。在第二十条中加上“对于在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后,积极抗灾的生产队,应当增加一些工分,并酌情降低包产任务。的内容。

宿县地区的同志提出;为防止和克服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

需要采取以下一些办法:(1)适当划小生产大队,以缩小生产队之间收益水平的差别;(2)坚决贯彻三包一奖制度,切实保证奖惩兑现;(3)队与队之间的互相支持,坚决实行等价交换原则;(4)对生产好、收益大的生产队,实行一年一次的大包干办法,即包完成征购任务,包土缴公共积累,其余统归生产队自行分配;(5)对困难队、困难庄、困难户采取经济支持的办法,郧由公益金支持或由国家拨款支持,促进它们的生产发展;(6)收入全部按工分分配,不实行供给制;(7)在口粮分配士,实行基本口粮与工分口粮相结合的办法,前者按百分之七十到百分之八十,后者按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8)合理制定冬种农,活劳动定额,严格执行评王记分制度。

宿县地区的同悬建议:把第二十二条中“生产丈队为了发展多种经营……可以经营一定数量的大队企业》,改为“……可以经营一定数量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大队企业”。

六安地区的同志提出:为了节省劳动力和照顾困难户,可以把大队集体喂养的猪,分包给困难户和五保户饲养。

宿县和阜阳地区的同志提出:近几年工分值所以降低,除因生产没有搞好,收入减少,扣留过多,供给部分过大,基本建设和非生产性建设用工过多等原因以外,有些农产品价格过低也是原因之一,如烤烟平均价格只有四角钱一斤,一亩田收一百厅只值四十元,扣除生产投资十二元(化肥三百斤五元,煤炭二百五十斤五元,烤烟用具折旧费一元,农药一元)和农业税四元外,实际每亩钝收入只有二十四元夕如职每亩用工六十个劳动日计算,每个劳动日只合四角钱,如果再扣一点公积金,工分值就更低了。

阜阳地区有的同志提出:生产大队的扣留比例,最多不能超过百分之三十五,如果有些生产大队扣了百分之三十五不够开支,就不留公积金或降低农业税。

安庆地区的同志提出: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生产大队扣留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合计应控制在大队可分配收入的百分之五左右,这个比例在实行补贴制的地方不够开支。如太湖县牛镇公社新华大队,五保户和困难户占总户数的百分之十,全年需要的补贴费,要占可分配收入的百分之四。这些地方能否允许将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扣留比例增大一些,或者规定困难户的补贴费另外开支。

阜阳、六安、安庆地区的同志建议;第二十参条中规定社员“每年做一定数目的生产性的基本建设工,作为集体经济的劳动积累”,最好能定出一个具体数目,以便于下面执行。

安庆地区的同志提出: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生产大队每月向社员公布一次账目,能否改为一季公布一次,即开一次社员代表大会公布一次。六安地区的同志认为,生产大队不仅要按月向社员公布账目,而且要按月报送公社审查。

徽州、六安和阜阳地区的同志建议:生产大队的开支,在预算以内的,开支十到五十元,由分管财务队长批准;开支五十元以上,经管委会批准。预算以外的开支,必须经管委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并要严格借支制度,干部不准随便借钱,如遏特殊情况必须借支的,应经士一级批准。

三、关于生产队管理委员会

宿县地区的同志建议:在第五章内应指出生产队必须维护大队一级所有制,保证做到:努力完成大队所包给的各项生产任务,按时如数上缴包产收入,保管和爱护好大队固定给生产队使用的生产姿料,不能随意变动;尊重大队的正确领导。

安庆地区的同志提出;第二十六条中提到“用自有资金购置的生产数据和其它设备”归生产队所有,这样实行起来,生产队所有的生产资料就会逐渐增多,大队所有的生产数据就会经过损耗而逐渐减少,这与“十二条”中规定的维护大队基本所有制的精神有些矛盾。有的同志认为,这样规定并无矛盾,因为它有利于生产队发展生产,生产发展了,大队公共积累也就会增加。

芜湖地区的同志提出;归生产队所有的收入,除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的以外,逐应有;(1)属于生产队范围内的水面,归生产队经营,收入归生产队所有。(2)集体种的竹木及自然生长的竹木,在那个生产队就划给那个生产队管理,收益由大队和生产队按此例分成。(3)不便于大队管理的草山,划给就近生产队管理,卖草收入由生产队和社员按二八或三七比例分成。

安庆地区有的同志提出:生产大队固定给生产队使用的生产资料和其它设备,超过使用年限仍未损坏的,应归生产队所有,以加强生产队的责任心。

芜湖地区的同志对固定给生产队使用的耕畜所繁殖的幼畜,提出三种处理意见:(1)幼畜养到会耕田时,所有权归大队。(2)所有权归生产队。(3)母畜生下的第一头幼畜归生产大队,第二头幼畜归生产队。不管归那一级,大队应按价奖励饲养户百分之四十,奖励生产队百分之三十。有的同志提出;为了鼓励社员饲养幼畜的积极性,幼畜一生下来先奖给五元,第二年再奖给十元,第三年会耕田时,评定价格,按奖励百分之四十到七十的比例结算。

滁县地区的同志提出;村前庄后的小片竹园、菜园(五分地左右)可归生产队所有,交社员个人管理,收入按比例分成。

安庆地区的同志建议:在第二十七条中加上生产队“有权在本队范围内举办小型的生产性的基本建设。”

安庆地区的同志建议:在第二十八条中加工“对于防治牲畜病疫成绩良好的单位和个人,应该给予奖励”的内容。

安庆地区有的同志提出;第二十九条中提到“生产队为了便于组织生产,要划分临时的或者固定的作业小组”,这样规定太死了,有些户数少、劳力不多、居住集中的生产队,以队组织生产很方便,可以不划分作业组。

芜湖地区的同志,对第二十九条生产队要对作业组实行“季节性的或者小段的包工”问题提出以下意见:(1)也可以实行常年包工;(2)不但要包工,还要包质,不然社员只注意工分,不注意质量;(3)既要包工、包质,还要包产,实行超产奖励、减产赔偿,不然社员责任心还是不强。也有的同志认为,不能实行包产,如实行包产,“四固定”就要到作业组,又多了一级。

芜湖地区有的同志建议:在第二十九条中加上“对于劳动不积极,管理不负责,没有完成应做底分的作业小组和个人,本队超产不能受奖,减产应该多赔”的内容。

宿县地区的同志建讲:将第二十九条中‘“有的责任到组,有的责任到人”,改为“凡是能够责任到人的都要到人,不能到人的则责任到组”,

财口小组的同志提出,第三十条中提到“社办中学和农业中学应该改为业余学校”,改后学制问题怎么办?宿县地区的同志意见,社办中学和农业中学改为业余学校后,学生可以回家生产,也可以留校组织生产。在校生产的,要规定生产任务,实行责任到人。

安庆地区的同志建议:将第三十一条中“生产队要按照劳动的强弱,技朮的高低,农活的辛苦程度和在生产中的重要性,给社员以合理的报酬”一节,改写为“生产队要按照劳动力的强弱,技朮的高低,农活的轻重,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在生产中的重要性,给社员以合理的报酬。”并建议在这一条中加工“认真贯彻男女同工同酬”的内容。

合肥市的同志提出:第三十三条提到“达到一定年龄,脱离生产上学的社员的子女,都不能享受供给制的待遇”。最好对年龄界限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于执行.安庆地区有的同志意见:可规定为十六岁以上,因为一般要到十六岁才能自食其力;有的同志意见:在目前农村劳动力不足的情况下,可规定为十四岁以上。芜湖地区的同志意见,凡是上学的社员的子女,不论年龄大小,都不能享受供给制的待遇。

芜湖地区的同志建议:将第三十三条中关于供给部分和工资部分三七开的乙段,移到第四章去,因为全年收入分配是以生产大队为单位统一进行的。

党群口的同志提出:第三十三条中提到“生产队在粮食分配上,在可能的条件下,应该适当拿出一部分粮食,按劳动工分进行分配”这一部分粮食是指的什么粮?芜湖地区有的同志认为,是指的购后余粮和包产以外的粮食收入。

安庆地区的同志提出;第三十三条中规定“超产奖励的粮食,应该完全按劳动工分进行分配”,这样不大合理,因为在一个生产队内,有的社员超额完成了底分,有的没有完成底分,有的工分是实做工分,有的工分是交肥记的工分。建议采取:全队的超产粮百分之三十按实做工分分配,百分之四十按超过底分的工分分配,百分之三十按肥料工分分配,以鼓励社员多做工分,多交肥料。

芜湖地区的同志建议:在第三十三条中加上“生产队经营收获的农付产品(如藕、鱼、菱角等),除扣留一小部分作为自己的积累外,其余大部分应按照社员的劳动工分进行分配”的内容。

安庆地区的同志建议:在第三十五条中加上“生产队的财务账目要实行民主管理,日清月结,按月向社员公布。队里的一切开支(除购买少量笔墨纸张以外),都要经过社员大会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决定”的内容。

党群口的同志建议。在第三十四条中加上生产队要“办好托儿所等其它生活福利事业”的内容。

四、关于社员家庭付业

党群口小组的同志提出;第三十七条中规定自留地“长期归社员家庭使用”,“长期”两字不明确,最好规定具体年限。

芜湖地区有的同志提出:社员开垦另星荒地,必须经过生产队同意,生产大队批准;开荒面积一般每户不得超过一亩,每人不得超过三分。也有的同志提出,每人不得超过一分。

来源:

安徽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