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渠县彻底退赔有关项目的推算资料

[前缺]丰产路等,曾集中过生产大队的干部,平调过生产大队的劳力,至今没有算帐,也没有退赔。根据各社搞丰产路及当时调用劳力的具体情况估算,大约每个社平均调用生产大队的劳力共400个,故全县82个公社,共调用劳力为32800个。每个劳力的代价平均为0.30元,则32800个劳力应为9840元。这笔占已退赔总额0.12%的劳力款9840元,应由公社退赔给各生产大队。

(三)折价偏低部分。这部分一共包括以下六个项目:

1、大办钢铁平调社员的柴草。在1958年大办钢铁中,因炼钢和兴办公共食粮烧了社员一些柴草,根据几个区的调查和全县的不同情况推算,大约平均每户为200斤,全县共18万户应为36000000斤。每斤柴草按原价0.015元现价0.025元计算,则平均每斤应补差0.01元,36000000斤应补36万元。在烧掉社员的柴草中,估计国家约占30%,每斤补差1分,应补108000元,公社各级的占70%,每斤补差1分,应补252000元。

2、大办钢铁拆烧社员的房屋,在1958年大办钢铁中,国家和公社各队的食堂拆烧社员的房屋,按每个大队平均10间计算,全县639个大队共为6390间。在拆烧房屋中,又分草房瓦房,按原价平均40元现价平均45元一间计算,每间应补差5元,6390间则应补31950元。在拆烧社员的房屋中,估计国家约占60%,故应补差19170元,公社各级占40%故应补差12780元。

3、大办钢铁拆烧社员的猪牛圈。猪牛圈在1958年以前,每户至少有一个(其中猪圈为0.7个,牛圈为0.3个)故全县18万户共有猪牛圈18万个。在1958年拆烧的猪牛圈约为50%即9万个。猪牛圈每个按原价9元现价12元计算,则每个应补差3元,9万个共补27万元。在拆烧的猪牛圈中,国家约占20%,故应补差54000元,公社约占60%,故应补差216000元。

4、公社平调生产大队的竹木。在1958年各公社为兴办农具机械厂曾平调过各生产大队的竹子和树木。根据各公社农机厂当时的生产情况推算,大约每个大队被公社平调的树木共3根,竹子共200斤,全县共639个生产大队,调用的数量则为树木1917根,竹子127800斤。树木平均按原价3元,现价5元一根计算,应补差2元,1917根则应补3834元。竹子每斤平均按原价3分现价5分计算,每斤应补差2分,127800斤则应补3834元。竹木合计应补7380元。

5、公社平调生产大队的生铁。1958年公社兴办农具机械厂时,还调用了各生产大队的生铁,平均每个公社调用的数量约为3000斤,全县82个公社共为246000斤,生铁平均每斤按原价6分,现价9分计算,应补差3分,246000斤,则应补差7380元。

6、各生产队为兴办公社食堂调用社员的炊铲用具,1958年为兴办公共食堂各生产队曾平调了社员的缸坛瓦罐菜刀伙箝等炊铲用具,平均每个食堂约为20件,全县共5818个公共食堂,应为116360件。每件按0.60元计算,应为69816元。各大队已退赔社员的炊铲用具约占30%,因此应补退70%约为48871元。

以上六项合计共为725869元(其中属于国家各部门应补退的共181170元,公社各级补退的544699元)占已退总额的9.2%。

(四)建议退赔的新项目部分。这部分一共包括以下四个项目:

1、大办钢铁平调社员的锅儿顶罐。在1958年大办钢铁中,曾平调了社员的锅儿顶罐平均每户一个计重10斤,当时曾按每斤生铁9分付给社员每个锅儿顶罐0.90元,但如按成品每个2元折旧70%即1.40元一个计算,每个至少还要补退社员0.50元,全县18万户18万个锅儿顶罐则应补退90000元。

2、大办钢铁平调社员的棺木。在1958年大办钢铁中为做风箱等需要,曾平调了社员的棺木。从全县来看,在土溪、三汇、临巴、[这里有二字不清]等区,平均调用每个大队的棺木10付,229个大队共为2290付。在湧兴、贵福等区平均每个大队为7付,117个大队共为819付。在岩丰、静边、清溪、有庆、城关等区,平均每个大队为3付有,303个大队共为909付。全县合计共为4018付。在4018付棺木中,有30%共1200付已按每付20元退赔,而其余70%共2818付根本没有退赔。每付棺木最低价为40元,那么已退的1200付应补差24000元,未退的2818付,应退112720元,两项合计尚需补退136720元。

3、大办钢铁的投资。在1958年大办钢铁中,全县各公社及生产大队曾向国家投资574000元,这笔款是根据县工业局实际掌握的数字,但原未列入退赔范围,现据省委批转成都市退赔办公室的报告,这笔钢铁投资亦应列作退赔。

4、商业局硬性推销的新式农具。1958年以来,县商业部门向全县各公社共推销了双轮双铧犁676件,价值57460元,单轮双铧犁356件,价值29192元,新式步犁4829件,价值96580元,根据了解使用的情况,双轮双铧及单轮双铧只有20%在用,80%未用,步犁有80%在用,有20%未用,因此把没有使用的加在一起总数就达1172件,金额为84648元,这些农具应由商业部门收回整修后调其他地区使用,购农具款48648元应退赔给各公社。

以上四项合计共为885568元,占已退赔总数的11.3%。

 省委整风整社达县农村工作团1961年6月8日

打字:未、秀、罗、永

校对:李、未。

抄:大章、廖、许书记、周秘书长、农工部、光后同志,整办。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秘书处 一九六一年六月十四日抄

来源:

四川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