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董永寿予以平反的证明和现行反革命问题复查的决定

安徽省巢湖地区公安局白湖分局

白公(79)复查字第3号

关于对董永寿现行反革命问题复查的决定

董永寿,男、39岁、学生成份,上海市人。自幼读书至58年,后因反革命分子一案被劳动教养,63年解教留场就业。70年以现行反革命经白湖农场公检法军管组决定,戴上反革命分子帽子。现其对70年处理不服,多次提出申诉。原认定董永寿从1965年以来,先后两次和刑满就业人员高德庆、史晓峰拉拢勾结,企图偷越国境;写反动诗词,借古讽今,散布攻击诬蔑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及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言论,妄想变天复辟。经复查:上述问题,事实不能成立。原决定戴上现行反革命分子帽子是错误的。现决定:撤销白湖农场公检法军管组(70)军管刑复字第029号批复。对董永寿予以平反。

 1979年10月31日

证明

董永寿同志原系我校高中3年级学生,1958年整风期间,在社会主义教育课辩论中因思想言论问题送劳动教养。经复查,根据中发(1978)55号文件精神,予以改正。现已经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区分局批准同意,撤销对董永寿“收容劳动教养”的决定。

关于其工令,根据中央统发文(1979)143号第13条规定,应从1958年10月收容劳动教养时算起。并请有关单位参照其工令给予评定工资。工资差额应从1978年10月份起补发。

 上海市中国中学1979年12月5日

董永寿同志确系在反右斗争中因“右派言行”而受劳教处分。现经复查,已予改正,撤销劳教处分。其工资、工令等问题,应享受中共中央(78)第55号文件及其有关规定的待遇。

 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197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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