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即原审被告人):林启武,男,46岁,广东省潮阳县人。原住本市新闸路1051弄34号。现在安徽省庐江县215信箱就业。
申诉人林启武因反革命案不服本院(83)沪中刑字第367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查明:原判认定林启武1958年去香港后向国民党特务分子提供我政治、经济情报,依据不足,不予认定。据此,判决如下:
一、本院(83)沪中刑字第367号刑事判决撤销;
二、宣告林启武无罪。
1985年4月30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第二天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 楼康安代理审判员 杨仓山代理审判员 夏??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85年4月30日书记员 吴?生
你的来信收到,对你要求发给平反证明或通知一事,答复如下:
我院于1985年5月送达你的撤销原判,宣告你无罪的(80)沪中刑申字第331号刑事判决,证明你原被错判,已平反纠正。该判决具有法律效力,故不再另发证明或通知。
特此告知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年11月18日
来源: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