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汉市硚口区委监察委员会关于双桥耐火材料厂刘永林等同志抗拒领导非法挖僱劳动力错误的处分决定

1958年上半年,双桥耐火材料厂(以下简称双桥厂)通过被新乡耐火材料厂(以下简称新乡厂)开除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冯子瑞(现已逮捕),以抬高工资方式,挖雇了新乡厂的在职合同工赵文来等4人,严重的影响了新乡厂工人的思想情绪,要求提高工资,甚至发生停工怠工事件,破坏了该厂的生产。新乡厂特派付经理高世臣来汉请求区委解决。区委、区人委和区机电局党委曾三番两次的书面和口头指示命令双桥厂将赵文来等4人退回新乡厂。但是,双桥厂的领导人和区民政科付科长王湘,却对区委和区人委的指示命令,根本没放在眼里,他们为了抗拒领导,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一方面同郊区民政科科长杜维仁勾结,批准赵文来等4人转为固定工,另一方面派人事干部徐学才带着赵文来,到河南修武县董村乡,勾结会计陈奉儒,利用作废公章,伪造合同,来欺骗组织,谎说合作社同意将这4人留在双桥厂做工。当区监委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坚持执行区委决定,责其立即将人退回去以后,他们见欺骗未逞,于是双桥厂厂长刘永林,到处制造新乡厂合同是假的,双桥厂合同是真的“烟幕”,企图蒙哄领导;同时,区民政科付科长王湘,便利用市民政局曾经“向双桥厂借耐火砖工人的机会,将这4个工人暗地里交给民政局,借以躲藏起来,再次欺骗组织,谎说这4个人已经走了,不知去向。后来在区监委的追查下,他们才于9月14日勉强的将赵文来等4人交给了新乡厂高世臣同志。

赵文来等4人被迫交给新乡厂后,他们的内心并未罢休,于是采取了更为恶劣的手段,先后派出两路人马,再搞非法活动,企图再次挖回这4个工人。首先,立即派出徐学才紧跟着工人后面追赶,直接赶到河南赵文明(被挖雇工人之一)家里,追回2个工人;然后又于10月中旬,派出陈少华和万世凯去河南省劳动厅交涉,企图办理合法手续。但该省劳动厅没有同意,于是在陈的主持下,陈、万两人在省厅演双簧,万伪称陈是厂长,陈就冒充厂长,捏造假情况,作假检讨,从而取得了该厅的信任,骗取了河南省劳动力调拨单。即是这样,陈少华还不罢休,他一方面动员陈范村(赵文来的家)派人去新乡厂交涉,不要再向双桥厂要人,来往路费均由双桥厂负担;另一方面,又串通会计陈奉儒,利用作废公章,写假证明书称:新乡厂不执行与该村签订的合同,高经理去汉带的合同与介绍信,都是来我村骗去的等语。企图以此来混淆是非,败坏新乡厂名誉,达到继续欺骗组织,抗拒区委和区人委的目的。

上述情况表明,双桥厂严重的违反劳动政策,通过私人关系,以抬高工资的手段,非法挖雇新乡厂的在职合同工。更为严重的是,当区委等上级组织决定将人退还新乡厂以后,他们不但没有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反而变本加厉,他们千方百计地捏造情况,制造假证件,借以欺骗组织,抗拒领导,发展到严重的无组织无纪律。由于该厂领导人存在着这种本位主义和分散主义错误思想,因而在日常工作中也犯有违反党的政策的错误。例如据1958年9月检查:该厂共有职工210人,工人中除11名游民是由市民政局收容的以外,其余的工人都是从郊区、湖北、河南等地招来的学生和农民,这些人大部分没有户口,甚至把地主分子、管制分子也招来了,并同郊区民政科科长杜维仁勾结,批准110名临时工转为正式工,严重的违反了劳动政策,违反了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严重的影响了省与省、市与市、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协作关系,造成极不良的影响。为了严肃党纪,教育犯错误者本人及全党同志,经区委常委会决定,对有关人员分别给予处分和处理。

一、刘永林,中共党员,现任双桥厂厂长,党支部委员,一再非法挖雇工人,违反劳动政策,拒不执行党的决定和上级的命令,主持伪造合同,并制造紧张空气污蔑新乡厂的合同是假的,企图欺骗组织、推翻区监委的检查;在检查时,态度不够老实,检讨不深,对错误认识差。刘永林同志在历史上也犯过无组织无纪律的错误,在公记玻璃厂任厂长时,擅自购买车床,扬言说:“不管同意不同意,先买来再说,还怕领导不给钱。”在化工肥料厂工作时,又擅自购买大批家具,受到上级批评。在双桥厂工作时,曾3次阻碍公安局对违犯治安条例的工人执行任务。因此刘永林的错误是带有一贯性的,对这次挖雇事件应负主要责任,决定给予撤消党支部委员职务的处分,并建议行政撤销厂长职务。

二、陈少华,家庭出身工商业兼地主,本人成分伪职员,在该厂成立时,由私人介绍参加工作。在这次挖雇事件中,他充当了主要角色,积极参加和策划了挖雇工人的非法活动。在河南串通陈范桥农业社会计捏造情况,用作废公章写假证明污蔑新乡厂;在河南省劳动厅采取演双簧,冒充厂长作假检讨的卑鄙手段来欺骗组织,骗取调拨单,调来17个工人的户口。从而影响了省、市之间和单位之间的协作关系,造成极不良的后果,因此,建议行政上给予开除留用察看的处分。

三、王湘,硚口区人委民政科付科长,中共党员,该同志对双桥厂挖雇劳动力,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在前期积极参与并支持了双桥厂非法挖雇工人的活动,将新乡厂的合同工私自转移到市民政局,以此来抗拒领导,并错误的指示双桥厂伪造情况,欺骗新乡厂来的同志;还与郊区民政科长擅自批准该厂30名临时工转为正式工,违反了劳动政策。因此,决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四、 邹洪臣,前该厂党支部副书记,在非法挖雇工人的事件中,不但不掌握党的原则,反而包庇这种错误行为。在刘永林主持伪造合同的会议上,虽提出不同意见,但未坚决制止,事后也未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并在王湘的指示下,向硚口区机电党委和机电局汇报假情况,来欺骗组织。因此决定撤销党内付支部书记的职务。

五、徐学才,双桥厂人事干事,中共党员,支部委员,厂长派他带赵文来去河南订合同时,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将空白纸交给工人赵文来,使其勾通农业社会计盗盖公章,返汉后又不将这种错误行为向上级报告,直到找其谈话时,还不肯老实交代,企图隐瞒事实,欺骗组织,因此决定责成其作出深刻检讨。

六、郊区民政科长杜维仁,曾于去年8月24日、9月12日前后两次批准该厂80名临时工转为固定工,违反了国家劳动政策,特别是他明知该厂挖来新乡厂的职合同工,组织上正在检查,还擅自这样做,因此建议郊区监委给予适当处理。

 1959年1月20日

来源:《监察工作通报》第8期,中共武汉市监察委员会编印,195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