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酒泉市委关于面粉厂发生对偷粮群众鸣枪错误的检查报告

地委并省委:

元月五日晚十点,我市总寨公社和泉湖公社的八九十名社员到面粉厂偷粮。市上得悉后当即通知总寨、泉湖公社派干部前去劝阻认领,同时通知粮食局、面粉厂加强值班劝阻工作,随后由面粉厂、粮站、城关区组织三十多名职工在厂内外进行劝阻。在出厂巡查过程中,该厂行政办公室主任卜凤岐、工会付主席贾长青(均系党员、支部委员)同志,各带数人分头进行巡查,当发现群众带有棍子时,该二人便朝天鸣枪,吓唬群众,使偷粮群众一哄而散,四处乱跑,丢下的多数是老人、妇女、小孩,当即将这些群众召集到厂里,计有46名社员(其中男31名,女15名),查清内党员一名,富农一人,其它均系基本群众(总寨公社的27人,泉湖公社的19人)。并抬回准备爬墙的梯子一架。当时,将群众召请到会议室,由杨耀文(城关区付区长)、李克文(面粉厂支部书记)等同志宣传讲解了党的政策,组织了座谈后,群众基本清除了顾虑,路近的泉湖公社派来了两名干部将社员带回,路远的总寨公社派来七名干部认领,由面粉厂派汽车送回公社。

在此事件发生过程中,市委闻枪声后,立即派人前往,查清上述情况,同时责成卜、贾二同志进行深刻检讨外,并以此教育职工,应热情劝阻前来抢粮、劫粮的群众,尤其是要大力搞好生产克服暂时困难。

同时,立即召集有关单位,研究和健全粮食系统的工作制度和保卫制度,加强巡查劝阻工作。

以上不妥之处,请省、地委指示。

 中共酒泉市委1961年1月11日

已印发:王甫、王林、王昭同志;各常委、坤润、秘书长、办公厅、生活安排小组各同志及综合、调运办公室、公安厅党组、民警总队党委。存档。  共印56分

1月14日9时彩抄

来源:

甘肃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