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沿河县委监委对冉崇清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

冉崇清,男,现年37岁,汉族,家庭中农成分,个人务农出身,城关公社中南省管理区人,中共党员,现任中南生产队大队长。其错误事实如下:

该同志于59年11月发现王家岩小队社员冉崇书和张永惠两人将自养的小黄牛杀吃,不分清是非,一律以破坏耕畜发展的恶名,将冉崇书父子两人进行吊打,由于受伤过重,第三天冉崇书就死了。

60年春为少数社员不爱护公共财产,而被冉崇清亲手吊打的有38户,翻箱倒柜149户。

综合以上错误事实,冉崇清同志所犯错误是严重的,违犯党的纪律,但念在整风运动中,本人表示愿意悔改,为此,为了严肃党纪,经县监委4月28日研究决定,党内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中共沿河县委监察委员会1961年5月1日

来源:

贵州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