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沿河县委监委对吴庆永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

吴庆永,男,现年53岁,汉族,家庭贫农成分,个人务农出身,沿河县城关公社黑獭管理区石坝生产队人,解放前三七年参加冬防训练一月,40年至44年在乡自卫班当兵,同年加入哥老会,当兵期间抓农民田丰财当兵,解放后于52年任互助组长、社主任,五八年入党,现任分支部书记。其错误事实如下:

59年腊月间,六小队社员田贵昌将生产队30斤重的小猪一头杀吃,被田永永知道后,将其送石坝集训五天,不给饭吃,集训期满,放回去就死于半路。同月贫农社员田贵礼偷生产队10斤红苕,也同样被吴送去集训十天,不给饭吃。60年正月贫农社员田贵方因偷生产队稻谷种150斤,被吴庆永指使青年吊打一次。60年正月社员田丰政因偷生产队的罗卜,被他吊打后现已残废。前后被吴庆永亲手和指使吊打的计三人。

60年上半年共贪污生产队的粮食420斤,油20斤,在4小队翻箱倒柜30多户

根据以上错误事实,经研究决定,党内给予撤销支部书记职务,交出赃款。

 中共沿河县委监察委员会1961年5月1日

来源:

贵州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