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委常委于一九六二年四月六日讨论了罗山县委“对阶级异已分子许文波的处分决定”,地委同意罗山县委定许文波为阶级异已分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当否,请批示。
中共信阳地委一九六二年五月十二
河南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