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院于1955年11月至12月底,送来刑事上诉案件共9件,经审理结果,维持原判决的2件;撤销原判决发回重新审理的7件,占全部上诉案件的77%、78%。就7个发回更审的案件看,我们认为你院处理这些案件,在认定事实上、有罪与无罪的界限上以及具体的量刑问题上是存在着若干问题的。现在分述如下:
一、认定犯罪事实缺乏证据。如韩洪斌(中国百货公司青海省公司西宁市第二门市部售货员)被控贪污案,被告虽曾坦白过将贪污所得之款先后寄回家中或存入银行及购置了日用品并开列了买物的清单,以及供述过:在贪污时曾撕掉过发票存根,但被告自己前后6次供述的贪污数字均不一致(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和检察员在当庭辩论时所述被告的贪污数字也不相同),而且被告又供:西宁市第二门市部内部制度混乱,账目不清,售货员轮值班次以及外调都没有办理移交手续,责任不明确,因而该公司门市部短少的钱款究系被告贪污,还是被他人所盗窃(在售货员中有的因贪污被开除的)?以及贪污了多少?都没有搞清楚。而你院对以上情况没有深入研究分析,对被告的供述也没有查对,仅以该公司查点账货长短相抵后实际短少了货款,被告对上述货款为什么会短少讲不出理由即认为被告贪污。本院认为原判根据不足,因此发还重新审理。
二、有罪与无罪的界限不清。如胡专敬虐待婆母案,被告胡专敬(女)的爱人卢子敬买布给他自己的母亲,没有给胡专敬的母亲,胡因此不高兴,将布丢在院中;又因天气冷,卢子敬把暖壶交给母亲暖被,而胡亦不满意,借口将暖壶给小孩暖尿布,此外还有其他类似以上对待婆母不好的情况,而你院竟判处胡专敬徒刑5年。我们认为胡专敬对待其婆母不好是事实,但这是家庭纠纷属于教育问题,而不是犯罪问题(此案判决后,群众及胡的婆母等提出意见,为胡请求减免刑罚,造成了工作上的被动)。因此我们认为你院判处胡专敬徒刑是不妥当的。又如王阿宝(刑期已满留队生产的强盗犯)企图鸡奸案,根据原卷材料,被告王阿宝仅在与小男孩逗着玩的时候抓了一下小孩的生殖器,你院即认定被告企图鸡奸罪判处徒刑10年。我们认为,姑且不论现有材料尚不能证明被告有企图鸡奸的行为;纵使被告有鸡奸的企图,仅仅是企图,也不能构成犯罪的。
三、政策界限不清,把已经交代过或者已经处理过的问题,作为定罪的主要根据,甚至判处了长期的徒刑。如杜廷孚及王少夫两反革命案件。在解放前,杜廷孚曾先后充当过敌伪皇协军及先遣军;王少夫系国民党员,参加特务组织伪“新青海社兰州分社”,伪“中央组织部边疆党务处”及伪“西北公路特别党部”等处担任干事进行搜集情报及反革命宣传活动;但在解放后他们的反革命罪行均已分别向有关部门作了交代(杜在1950年西北人民革命大学,王在1951年原机关审干学习时交代的)。这次,你院因为他们在参加工作后表现不好,发过牢骚,说过落后话或有轻微的违法行为,却将他们已交代的历史罪行作为判刑的主要根据,甚至把杜廷孚在1951年贪污人民币十五、六万元(旧币),已经“三反”时行政上给以免予刑事处分的处理,以及1952年与一妇女通奸也经组织上给予警告处分等已经处理过的事实亦翻出来一并论罪,判处杜廷孚徒刑20年,王少夫无期徒刑。又如赵恒印反革命案,被告赵恒印于解放前参加过“民社党”并在北京伪七十兵工厂稽查组工作了2个多月,这个稽查组是军统特务机构,专门搜查、监视厂内工人及进步人士的活动。根据原审材料,被告在该组工作时间很短,还没有发现他有什么具体罪恶,又经过其他特务分子证明被告还没有参加特务组织,且被告于解放后已由我军事代表审查过,经宽大处理资遣回家。这次判决认定的事实中,除被告过去交代曾经在伪七十兵工厂稽查组工作问题时,没有明白说出这个稽查组是特务的机构外并未发现其他新的罪恶,而你院竟判处了被告徒刑15年。
在处理田芳虐待案量刑过重。被告田芳经常责骂其夫前妻的女孩(12岁)并令她喝酸牛奶、吃饼干屑等。有一次女孩被田芳责骂后即投井自杀身死,你院判处田芳徒刑20年。我们认为被告对死者有歧视虐待行为,可予以一定的惩罚,但死者的跳井自杀并非出于被告的故意逼迫,非被告所能预见,原判徒刑20年未免太重。
四、关于管辖问题,除重大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做为一审处理外,一般应交由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处理较好。而你院于1955年送来上诉(二审)的9件案件中,即有胡专敬虐待婆母、王阿宝鸡奸、韩洪斌贪污及唐阿根交通责任事故等比较轻微的案件4起。像这些轻微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受理,没有必要,应加注意。
总之,审理案件,首先必须把事实调查明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政策以及被告有无故意、过失和行为的危险性,来分清有罪与无罪的界限。不构成犯罪的就应该宣告无罪。有罪的,那就要按犯罪的危险程度以及犯罪的环境、手段、动机等各种情节,准确地施用刑罚,对于反革命案件,应该分清是反革命骨干分子是一般分子,有无重大罪恶,已否交代,是历史问题还是现行问题,根据国家政策分别处理。从以上你院办理案件的材料看:有的是判罪缺乏证据;有的把不构成犯罪的判处罪刑;有的在量刑上有很大偏差;有的处理反革命案件没有根据政策分清界限。这只是本院就所受理你院上诉案件中加以审查后所发现的问题,其中没有发现的可能还有。因此建议你院尽速对所审判的案件进行检查、总结,借以改进工作,克服缺点,提高办案的质量。并希望将检查、总结结果报来。
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2月22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印《法院工作简报》第4期,195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