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批复关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傣族地区采取和平协商方式进行土地改革的意见*

云南省委:

省委二月十一日转发“思茅地委关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傣族地区采取和平协商方式进行土地改革的意见”阅悉。中央基本同意省委和思茅地委的意见,请省委再详加审正后,交思茅地委拟定实行土地改革的具体办法,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且报告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中 央一九五六年三月廿日

來源:根据云南省委办公厅1956年3月27日收件电文。

附:

思茅地委关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傣族地区采取和平协商方式进行土地改革的意见

一、基本情况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包括景洪、勐笼、勐混、勐腊、勐捧、易武、曼墩、勐海、勐遮、勐旺、勐往、勐养等12个版纳,面积近2万余平方公里。其中景洪、勐笼、勐混、勐腊、勐捧、易武、曼墩等7个版纳地连缅甸、老挝两国,与泰国也很接近。人口25万余人,其中傣族13万余人,聚居平坝;哈尼、布朗、汉、攸乐(基诺)、瑶、拉祜等族约11万余人,多住山区。

二、土地改革的任务、要求和具体政策

西双版纳傣族地区土地改革的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废除各级领主的劳役、官租、各种特权剥削以及农民所欠领主的债务。为了使土改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巩固国防,在保证消灭封建、满足农民土地要求的前提下,采取白上而下的和平协商方式进行。在树立贫雇农优势的基础上要求通过土改认真发动和组织群众,团结和发动各民族各阶层人民组成反封建的统一战线,集中力最反对封建领主制度,打击各级领主和农村当权头人的政治威风,摧毁封建领主的基层政权(火西制度),建立以贫雇农为领导力量的基层政权和整顿提高民兵武装,广泛深入地向各族农民进行阶级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和社会主义前途教育。认真锻炼培养民族干部,注意选拔党、团员对象,有意识有计划地发展一批党、团员和建立农村党、团支部,以便在土改后紧跟上合作化运动,为第二个革命打下思想和组织基础。

土改的策略口号是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各族劳动人民及其他各阶层人民,团结教育与群众有联系的民族领袖人物,采取自上而下的和平协商的方式,有步骤有分别地废除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度,逐步地组织起来,发展生产。”但必须使干部在思想上明确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区别地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度”的阶级路线,土改中既坚定不移地依靠贫、雇农,又要认真团结和发动整个中农。必须指出:傣族地区中农比重很大,他们的向背决定土改的成败,同时,在封建领主制度下的中农,他们没有土地私有权,受封建劳役、官租及其他各种特权剥削,具有农奴性质,他们在反封建领主制度的斗争中是积极的,过去反官租斗争中已表明这点。因此改革中要积极地发动他们,针对他们的思想进行教育团结工作,提高他们的阶级觉悟,此外在划分农民阶级时,对于那些虽有足够“份地”,但缺乏其他生产资料,受牛租、债利剥削较重的人,应划为贫农。同时,在各种基层组织中,既要保证贫雇农占三分之二,也要有三分之一的中农积极分子参加领导。

在改革期间,对民族上层,本着长期团结合作政策,保护“过关”,不算旧账,尤应做好“叭龙”一级以上领主、头人工作,并对他们进行适当安置。为了纯洁农村基层政权,今后在基层政权中,不再安置头人,村寨中的个别代表性较大的头人,可在上一级人民代表会议或协商委员会中予以安置(版纳一级可成立协商委员会)。生活确有困难者,可酌情予以补助。在改革期间,把他们组织到土改协商机构中,向他们交代政策,使其赞助或不反对土改,减少阻力。

在废除封建领主对傣族区的土地所有制的同时,应废除傣族领主对山区其他少数民族的土地、山林所有权和各种封建的劳役、贡赋、特权、债务。至于山区少数民族内部的社会改革另作方案。

据此,提出土地改革的各项具体政策如下:

(一)对领主、地主的政策。土改中对各级领主、地主一般不剥夺其政治权利。

没收领主的“私庄田”、“波郎田”、“头人田”、“陇达田”、“家族田”、“私田”等和地主的土地,废除领主、地主的各种地租、特权剥削和高利贷,其他财产坚决不动。在没收分配土地时,先留给领主、地主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如缺乏或丧失劳动力,可允许其雇工耕种或出租。为了从政治上使头人更多地分化靠我,一般可按其所划阶级成分待遇。“鲊”以下头人,除当权者外,可不视为领主集团分子。“叭”一级头人,本人一般应视为领主集团分子,其家庭仍按所属阶级成分待遇;如本人参加主要劳动,剥削轻微,政治罪恶不大,亦可不以领主集团分子看待。

领主、地主在解放后直接劳动开垦的土地一律不动。

领主直接经营的小块茶园、果园、樟脑林、鱼塘、小块林园及其他经济林木等一律不动。但派劳役(“白工”)经营者,仍应没收一部或全部。

1953年后,领主、地主以夺佃、换佃、偷卖、赠送等方式转移分散的土地,一律无效。

大块山林、荒地,以及领主派劳役经营的大茶园、大鱼塘等一律收归公有,已由农民耕种或使用者,继续由农民耕种或使用。

(二)对富农的政策。富农自耕或雇工耕种的“家族田”、“私田”和“份地”坚决不动。但富农耕种领主的“私庄田”、“波郎田”、“头人田”、“陇达田”以及利用头人特权占用的土地,必须抽出统一分配。

在个别地区,没收领主的土地,不能满足贫雇农的土地要求时,可经自治州工委批准征收富农出租和以高利贷抵进的土地,但必须留给相当于当地中农水平的一份土地。

农民所欠富农的债务,属于解放前者,一律废除。属于解放后无纠纷者,不予过问。如有纠纷,可按政务院颁布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处理之。如农民确因贫困无力偿还者,可由乡人民委员会召集双方协商调处,分别采取缓期、减轻或免还等办法处理之。

(三)宗教土地(“佛寺田”、“龙山田”、“鬼田”、“牛桩田”等)及债务一律不动。土改中坚决贯彻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于各种群众性的宗教负担不予干涉,但头人利用政治特权进行强迫摊派的宗教性剥削,在群众提出反对要求时,可由政府调解予以解决。

(四)小土地出租者的“份地”、“家族田”和“私田”坚决不动。

(五)所有土地都在原耕基础上进行分配,分配土地以乡或数寨联合为单位,寨与寨间进行调整。

凡没收领主的“私庄田”、“波郎田”、“头人田”、“陇达田”以及地主的土地,由原耕寨分配;如原耕寨多余转租给他寨耕种者,即由承租寨农民分配。

凡没收领主、地主的“家族田”,在原则上都应不按家族统一进行分配,以打破原有的家族界限,加强农民内部的团结。但在某些落后地区,为了照顾傣族“家族田”只能在同一父系家族内互相传递、继承、调整的习惯,如本家族农民不愿分出族外时,个别的可允许分给本家族无田少田的农民,但不作公开宣传。

“寨田”实质上是属于封建领主所有,但目前在群众中仍保持着“寨公有”的观念,废除领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这种“寨公有”观念将逐步得到改变。但在改革中,这种落后的“寨公有”观念和“留后”思想的残余容易被封建领主利用来挑拨农民关系,抵制和破坏土改政策。为了加强农民内部的团结,集中力量打击封建领主制度,改革中只提废除封建领主对全区土地的所有制,不提没收“寨田”。冈此“寨田”在原耕基础上进行分配,有些村寨为了转嫁封建地租,把多余“寨田”以集体或单干户形式出租与外寨耕种,原则上一律留给租人寨原耕农民分配。但应教育出租寨农民:这种土地原是领主的,过去收入地租绝大部分转交领主或为村寨头人侵吞,废除领主所有制和各种剥削后,他们自耕的土地上不再出封建负担,从而获得真正实利。其在土改前已由出租寨收回,以致原租人寨无田少田者,应由乡人民委员会召集双方协商,本着团结互让精神交还原租入寨分配,但个别农户在解放前由于无力出国民党和领主负担将“份地”出租,现在反而缺田少田者,应根据实际情况由租佃双方协商,进行适当抽补调整。

农民自耕的“寨田”、“家族田”和“私田”坚决不动。如没收领主、地主之土地以及在村寨之间进行调整,都不能满足当地雇、贫农土地要求时,应由政府帮助开荒或协助迁往别寨分地。必须教育干部和雇、贫农积极分子防止侵犯中农利益和雇、贫农民要求打乱平分的思想。

原耕农民所种领主、地主之土地,必须抽出分配时,坚持做到自愿互利,不得强迫命令,一般在满足雇、贫农土地要求的原则下,应使其保留部分适当地稍多或稍好于当地农民分配土地平均数。

(六)农民内部的债务按原约有效,若有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下列人员必须分给土地:

现在领主家内的奴隶和佛寺的“寺奴”,必须分给一份土地。

农村中的手工业工人、小贩、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属,应酌情分给土地,但其职业收入足以经常维持其家庭生活者,可不分给。

烈士家属(烈士本人得计算在家庭人口之内)、革命军人、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均应分与农民同等一份的土地。

老弱孤寡应分给一份土地,如不能自己经营者,并允许其出租。

外出或外逃人员一律留给一份土地,由其家属代管;外逃为匪者,也应留给一份土地,由乡人民委员会代管,并争取其悔过自新。

在分配土地时,对于只有一口或两口人而劳动力较强的农民,在本乡土地条件允许时,得分配稍多于一口或两口人的土地。

和尚应计入其家庭人员之内分得一份土地。还俗佛爷应分给一份土地。

凡居住在傣族地区的其他各族农民在土改中均分给一份土地。

凡全家侨居外同的华侨,要求同国分田者,应分别情况处理:如在国外有固定职业,一般应予以劝阻;如无固定职业,牛活确有困难者,应分给一份土地。

凡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外国侨民,在土改中要求分田者,应分给一份土地,有使用权,无所有权。但在土改中欲迁居我国的外围侨民要求分田者,应予以劝阻。

分配土地时,应留一部分机动田,以不超过本乡已耕土地5%为原则。

(八)傣族农民与不进行土改或暂不进行土改的山区民族问的租佃、典当、借贷关系继续有效。但山区农民租种领主、地主土地者,没收后可分给原耕农民。

(九)凡牵连国外的租佃、借贷关系及山林、水利等问题一律不作处理。发生纠纷时按历史习惯解决。

(十)关于划分农村阶级的年限,以1953年自治区成立时为准,连续上推三年,并适当注意到1953年以后的变化情况。如1953年为地主、富农,连续上推三年,仍为地主或富农者,即确定其地主或富农成分;如1953年已不是地主或富农,即不划为地主或富农。波郎以上的上层即为领主,不必再去划分。农民内部阶层由内部掌握,不再公开进行划分。

关于划分阶级的标准,除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进行划分外,应根据傣簇地区阶级分化的特点由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制定划分阶级补充办法,报请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实行。在制定划分阶级的补充办法时,对于“波郎”以上的农村头人,在领主经济条件下,名义上没有土地权,一般占有和出租土地也不多,因此,必须根据其利用代理领主掌握全寨土地支配权,本人进行的各种劳役、官租、特权等剥削性质和剥削分量来确定其“地主”成分。虽有少量劳役、特权剥削,但本人参加主要劳动并以雇工、牛租等为主要剥削手段者,应划为富农。虽是富农而霸占和出租土地较多,并代领主征派劳役、官租并进行特权剥削者,可划为半地主式富农。不当权的头人或小头人本人参加主要劳动,剥削分量不超过其总收入25%者,应划为农民,但一般不能使其参加基层组织的领导工作。

在划分地主、富农阶级成分时,统一交代政策,先由乡农代会提出名单,在群众中广泛讨论,由农民和地主、富农组成协商小组酝酿试划,交乡协商委员会协商,经本人同意,版纳人民委员会批准。

(十一)土改中对解放后在部分先进地区已建立的农村基层组织(基层政权、民兵武装)如系当权头人或富农掌握,必须坚决清洗。对农民出身的旧的村干,应本教育提高方针,好的继续留用,对其中思想作风不纯的分子,只要不是反革命,一般都应团结改造,做到不伤感情,不为敌人利用,并鼓励其个人进步。在整顿基层组织时,应防止忽视团结提高旧村干,特别是不认真培养提拔雇、贫农新生力量的两种偏向。

(十二)为保证土改政策贯彻实行,在土改期间,各版纳应组织人民法庭,用巡回审判方法,对破坏土改的反革命分子及一切违抗土改的现行犯,依法予以惩处,严禁乱捕、乱打、乱杀以及各种肉刑或变相肉刑(自治机关依此精神应制定单行法规)。

土改中应结合进行反革命分子的摸底工作,但不搞镇反运动,即使已批准杀者,也应缓至土改后执行。

(十三)领主、地主、富农所藏武器弹药,土改中通过协商和说服教育上缴自治机关;原蒋军埋藏的各种武器弹药,知情向政府告密者,酌予奖励。农民群众自有的猎枪一律不动。

三、基本做法

(一)土改方案经省委批准后,即召开自治州人民委员会讨论,通过试点。试点完毕后,召开自治州人民代表会议,充分反复协商,作出土改决议,制成单行法规,然后依照法律进行土改。

(二)在通过土改决议,作出实施计划后,必须认真整训干部、组织力量切实依靠民族十部,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首先汉族干部要善于热情帮助提高他们,克服包办代替,同时也要教育民族干部热情欢迎汉族干部的帮助。在土改过程中,不断提高干部的政策思想水平,必须帮助干部全面深入分析情况,认识采取和平协商方式进行土地改革政策的依据,并对和平协商土地改革政策的实质和内容有一全而的、正确的理解。反复强调和平协商的积极意义,指出边疆土改不论采取什么方式,土改本身是一次革命,就必须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但基于边疆内外关系和民族特点,在土改方式上、斗争形式上可以让步。同时必须加强上层工作。随时防止干部在团结上层和发动群众问题上的“左”的和右的摇摆倾向。

(三)土改开始时,必须做好各方面的安排工作,除对土改区的民族上层及宗教界代表人物必须首先做好安排工作外,对不进行土改或暂不进行土改的山区民族的上层和群众,必须充分交代政策,争取他们赞助傣族地区的改革。在此基础上稳步地进行群众工作。

(四)白治州、版纳、乡人民代表会议、人民委员会是土改的法定执行机关,在以上三级人民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和平协商土改委员会,作为农民与领主、地主的协商机关。由上层、农民(上层应略少于农民)组成。并有政府(或工作队)干部参加,协商会开会时,一般由农民代表担任主席。乡成立农民代表会议及农代常委会,是农民自己的组织,以便有领导地组织发动群众。上述两个机构均无最后决定权,有关土改中的重大问题,均由上级人民委员会或人民代表会议决定。

(五)做好以上工作后,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和平协商土改政策的前提下,认真地充分地进行群众工作。善于运用农民代表会议,通过土改的每一具体步骤,从划分阶级直到没收分配,认真提高群众的思想觉悟和组织程度。

(六)始终贯彻执行和平协商方法,认真做好民族上层的统战工作。在土改的每一步骤,甚至每一会议前后以及会议进程中,都要向他们打招呼,交代政策。在协商中对于上层的抵触和反抗,进行教育批评和适当斗争也是必要的,但这种斗争要掌握合理合法。有利有节,真正做到以理服人。

(七)今冬明春在景洪开始试点,取得经验后,分期分批进行,1957年全部完成,如主观努力许可,争取1956年基本结束。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

來源:根据2011年中共云南省委党史研究室编《云南土地改革》,及云南编辑组1983年《傣族地区历史调查》西双版纳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