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20个城市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根据3月份的统计,已批准公私合营、合作形式、经销代销的共35882户,占原有私营商业户数的53.51%,从业人员76958人,占私营商业总人数的67.38%。其中,公社合营的13376户,挂合营牌子经、代销的12823户;合作形式的8525户;转为国营者763户;仍然自营者31824户。
在批准合营的同时,进行了清产估价工作,部分行业并进行了商业网的调整,工作的进展是较快的。但由于我们对经济改组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有些行业过早的改变了原有的制度和规定了某些不恰当的措施,因而也产生了一些混乱现象。省委领导小组于2月7日召开了各市地委领导小组长会议后,明确了以搞好生产、经营为当前的中心一环。经过了这一时期的工作,混乱现象已经停止,并有不少行业在经营管理的改进上获得了显著成绩。
根据上述情况,当前对城市私营商业的改造,应当在搞好经营的基础上,逐行逐业进行排队,做好对经济改组的具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经济改组,和深入进行企业和人的改造,并结合经济改组对小商小贩进行统一安排,以维持其经营。
兹对进一步深入改造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当前城市的零售商业网,从扩大商品流通,满足消费者的需要来看,有些行业司以基本不动,有些行业则必须进行调整。对城市的商业网,可以根据以下原则进行调整:(1)便利消费者购买;(2)有利于扩大商品流通;(3)符合城市建设和将来的发展需要;(4)注意保持商业区或商场的特点。
根据上述原则和各行业经营的特点,对商业网的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1.对门市坐商,可根据经营各类商品的性质和特点,分为三个类型进行调整。第一类,凡是经营人民日常生活必需用品和服务性行业,如烟酒、油盐、酱醋、日用百货、日用什货、糕点糖果、猪牛羊肉、蔬菜、饮食、面食、澡塘、理发等商店,一般应保持原点不动,以便利居民购买和保持其经营的优良特点;但个别不合理的,也可进行适当调整。第二类,凡在一个地方集中过多,又无经营特点的,如棉布、文具纸张、中西药、五金、陶瓷、书籍、钟表眼镜、玻璃、照相、竹柳什物等业,在符合前述四项原则下,可以适当合并。第三类,凡经营非居民日常需要的商品,如科学仪器、医疗器械、中西乐器、响器、印刷材料、颜料、砖瓦石灰、木材、电工器材、广告画、古玩等行业,可以适当合并集中。
2、对固定摊贩,经营人民日常需要的商品,一般保持不动;但摊摊相连、经营商品相同又比较集中者,可以组织合作商店或合作小组,也可组织起来变为公私合营的货摊。对流动摊贩,一般保持其流动经营习惯不变,但应划区编组进行管理,以便于统筹安排,防止盲目发展。
3.在调整商业网中应当注意的问题。(1)对少数民族所经营的店铺,其商品如系专门供应少数民族需要者,应在便利于少数民族的供应和经营者自愿的条件下加以调整。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如少数民族需要的店铺,一般不要调动。(2)在统盘规划中,应当把工矿区、市郊新区、新村所需要的商业网考虑在内,适当设置。(3)调整商业网的时候,不可把集中、繁华有机结合的商场或商业地区搞的七零八落,关门闭户。这些地区应当迁并一户,充实一户,以保持原有的市容与有利于人民购销及商品流转。
4.调整商业网的步骤方法。在调整商业网时,必须走群众路线和掌握先急后缓的原则稳步进行。首先,应进行调查研究,作出一个行业、一个市或某一个商场的具体规划,然后再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如召开居民座谈会、店员座谈会、小业主和资本家的座谈会等。集中了上述意见之后,再试行调整,以取得经验,确有把握后再进一步调整。调整步骤上,应先调那些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不大的行业,再调整与居民关系较密切的行业。并充分运用同业公会、工商联的组织,协助做好调整商业网的工作。
调整商业网是一件细致复杂的工作,必须事前逐业具体排队作好规划,切实防止因调整商业网影响经营,发生混乱。在全面调整时,省辖市应报省委领导小组批准,专辖市及各县须报地委领导小组批准,并争取在四五月份做好准备工作(搞规划、调查研究、试点等),从6月份开始分批调整,以迎接旺季的物资供应工作,个别吸收多余的私营商业的从业人员,经当地市、县委批准即可。
对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商业改造中既复杂又重要的问题。由于他们户多、分散,在社会商业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据统计,全省不雇佣职工的夫妻店和摊贩占私营商业总户数的93.68%,人数占78.61%,而资金则仅占46.24%。他们数量大,散布的面很广,和城市居民的日常需要关系十分密切,再加上他们的服务态度为居民所欢迎,所以小商小贩这种商业形式得以存在和发展起来。这些小商小贩的成分,绝大部分为劳动人民,只有极少部分成分复杂。这些人的经营收入,少部分稍有盈余,少部分难以维持生活,绝大部分仅可维持生活。因此,这些人的生活来源和职业常不固定,他们有时以打短工补助生活,有时则依靠亲友借助。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进展,各行各业均实行归口管理,对这些常年主要以商业经营为业的小商贩,应当由商业部门统筹安排。据目前调查,小商贩的困难户约占私商总户数的10%强。他们有的已受到生活威胁,各地党政已采取了许多措施进行安置和救济。商业部门必须把这个问题看成自己应负的重要责任。正如国务院所指示:
“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对于这种小商店,不论是已经合营的或者是尚未合营的,都应该按照全行业统筹的原则,安排他们的营业。”为此,对小商小贩的淡季安排和改造问题,应当分别如下两种情况进行安排:
1.已在2月份以前改造运动中批准合营并采取定息发工资办法者,其不适当的,仍应当遵照国务院指示精神,分别动员他们仍转为经、代销或自营,对暂时不通的,也可以缓行一步,切实防止简单化的作法。
2.对不实行定息合营的小商小贩,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改造和安排:(1)资金缺乏,尚有经营能力者,可以委托代销。(2)在货源分配上,对困难户应予照顾,并可不受批发起点的限制;原来经营小批发的商店应当保留下来,改为国营或公私合营的小商品批发部,专门负责对小商小贩的货源供应。(3)原来赊销和一切经营中断的关系,要迅速协助其恢复起来。(4)处在商店比较集中的街道,经营困难的小店铺,随着商业网的调整规划,可吸收一批到合营商店中为店员。 (5)处在偏僻街道,经营困难而又为群众需要的小店铺,可委托代销。代销手续费可视各户经营的困难情况区别对待,困难大的手续费高一点,困难小的低一点。总之,国营商业在委托小商贩代销商品中,不求赚取利润,只求保持税款和经营费用即可。还应当规定小商贩代销的零星小百货(指此次运动前国合贸易不经营的小百货),在零售价格的尾数处理上,可由其自行处理(比如一件小商品按规定零售价格应当卖一分二厘,小商贩可以自行规定买一个的二分,买两个的三分,够五个的可卖六分)。(6)按行业组成互助小组,由专业公司设专人领导,以便进行政治教育和劳动互助(统一进货可以节省劳力),并逐步举办福利事业,从代销手续费中提成,以补助生老病死等特殊困难。(7)对于价位小、零碎的小商品(范围同前),其批零差价应作必要的调整。因为出售这些小商品花费的劳动力多而赚钱少,因此批零差价和代销手续费应当高于价值大的商品。这些小商品的批零差价可以突破原来规定18~25%的幅度(由商业厅具体部署)。(8)目前小商小贩自营的小百货(范围同前),其零售价格高于国营商店同类商品的牌价者,不予干涉。其自产自销或自己组织进货非国营公司经营的商品价格,仍由其自行定价。
随着对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发展的要求,必须相应的建立与健全专业公司的机构,以便加强对企业和人的双重改造工作。组织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行业大小与各地不同情况掌握以下原则:(1)有利于改造的领导和管理;(2)符合经济核算;(3)适应今后发展的要求。
根据上述要求,目前城市的专业公司显然和私商改造任务不相适应,必须进一步适当分细。初步意见:
1.专业公司的设置。济南、青岛二市,可设纺织品、百货、专卖、文化用品、五金、化工、交电、医药、石油、煤建、木材、食品、蔬菜、中药材、糖果糕点、针棉织品、贸易、饮食、服务、广告、旧货委托等21个公司。淄博、烟台可不设广告公司。专辖市及2万人口以上的县城,一般可设纺织品、百货、专卖、文化用品、糖果糕点、五金、交电、煤建、木材、中药材、医药、食品、蔬菜、贸易、饮食业等15个公司。一般县城可设纺织品、百货、专卖、文化用品、糖果糕点、中药材、食品、贸易等8个公司。小县城可设百货、专卖、中药材、食品、贸易5个公司,并可视需要增设纺织品公司。
2.公私合营商业组织的设置,可分别以下情况设立:(1)行业户数少,专业公司能够直接领导并担负改造任务者,不设公私合营总店,由专业公司直接领导公私合营商店。(2)行业户数多,专业公司难于直接领导者,可分别设立公私合营总店,或不设总店只设几个中心店(或区店),由专业公司直接领导。(3)对经销、代销或自营的小商店,可按行业、按地区编为互助小组,由专业公司设专人负责领导。
3.为便于企业和人的改造密切结合,各市、县(济南、青岛市可按区)均可按行业与专业公司统一建立党、团、工会的组织,并在专业公司设政治副职或专职支部书记,在市、县委领导下,负责专业公司和公私合营商店的政治工作。
4.对公私合营商业从业人员的训练问题。为了加速对公私合营商业中职工与从业人员的思想改造,培养公私合营商业中的积极分子,省、市、专商业行政部门应当积极筹办商业职工学校和分校,要求在1956至1957两年内,将公私合营商业中职工、积极分子训练完毕。
对资本家的思想改造问题,商业行政部门和专业公司必须按照党委对资产阶级改造的规划,结合不同的业务进行经常的思想改造工作,经常地通过制定计划、检查业务、发挥资本家在经营方面的长处,使他们有职有权。对他们的成绩不扩大、不缩小的予以恰当的表扬,对其一般缺点,可采用个别交谈诚恳帮助的态度,予以批评纠正。
来源:山东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