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批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省、市、自治区检察长会议情况向中央的报告”

上海局、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党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党组、人民团体各党组、军队各部门:

(省委转各军区、省军区)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省、市、自治区检察长会议情况向中央的报告”发给你们,中央同意这个报告和几项主要工作的安排。

 中央一九五六年一月七日

附: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报告。关于省、市、自治区检察长会议情况向中央的报告

中央:

经中央批准召开的各省、市、自治区检察长会议,于十一月廿五日开始至十二月七日结束。出席会议的有各省、市、自治区检察长(或付检察长),北京、哈尔滨、长江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及中央有关机关、学校的代表等共七十八人。在会议开始前,各地到会同志听了毛主席和中央其他负责同志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会议上的指示。会议开始后,首先由张鼎丞同志根据“中共中央批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传达讨论中央对检察工作的指示向中央的报告”传达了中央对检察工作的指示,由梁国斌同志作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斗争中检察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然后根据中央对检察工作的指示和上述报告,以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精神,检查了镇压反革命斗争中的检察工作,布署了今冬明春的工作任务,并对今后工作规划问题进行了初步讨论,最后由梁国斌同志作了会议总结,张鼎丞同志对今后工作作了指示,各地到会同志认为这次会议是开得好的,中央对检察工作的适时的正确的指示,使大家进一步明确了当前社会主义革命高潮的形势,明确了检察工作从法律上保证社会主义革命斗争顺利进行的任务,增强了工作信心,并解决了当前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一)根据中央对检察工作的指示,通过检查镇压反革命斗争中的检察工作,检查批判了各级人民检察院主要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中的右倾保守思想,集中地讨论了如何使检察工作赶上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涨形势需要的问题。

会议认为,在中央和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今年以来全国的检察工作,依靠几年来已有的工作基础,在组织和业务方面都有了相当的发展。在镇压反革命的斗争中,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已担负起审查批准逮捕人犯的工作和积极地进行了对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仅在一九五五年第三季度内,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即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的案件五七六、二一二件,保证了及时地正确地逮捕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种犯罪分子,并防止和减少了错捕现象,这对于从法律上保证镇压反革命斗争的顺利进行起了积极的作用。其他各项检察业务也都有了程度不同的发展,如在侦查工作方面,已负担起一部分重要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从一九五五年一月至十一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侦查各种刑事案件一四、五○○余件,打击了破坏各项中心工作的犯罪分子,并且使干部取得了比较系统的侦查工作经验。目前全国已建立各级检察机构二、五一六个(占一九五五年应建机构数的百分之九四点四),共有干部一六、二○三人(占一九五五年临时编制数的百分之九三点二)。通过这一时期的工作,提高了干部的政策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取得了审查批准逮捕人犯等工作的初步经验,特别是按照“既要合法,又要敏捷”的原则进行工作的经验,为加强今后镇压反革命斗争中的检察工作和逐步全面地健全检察业务打下了基础。

但是,经过会议的初步检查,发现检察工作中的右倾保守思想是非常严重的。这主要表现在我们对于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工作突飞猛进地发展的形势认识不足,对于在宪法和各项重要法律颁布后革命法制的发展和建设法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因而未能根据目前的斗争形势和斗争任务的需要,在党的领导下密切地依靠群众,放手地开展工作,及时地加快速度地把应该担负的各项工作担负起来,把各项业务制度建设起来。因此,不仅在过去有一时期内没有全面地担负起审查起诉工作的任务,而且在审查批准逮捕人犯工作中也还有一部分已逮捕起来的人犯未履行批准逮捕的法律手续。由于检察机关的侦察工作,还没有适时地系统地建立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各种犯罪分子的斗争。对于一般监督工作和对监所及劳动改造机关的监督工作,也未能在主观力量可能的范围内,有计划地、适当地予以加强。因而使检察工作未能进一步深入到国家的工业建设、农业合作化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实际斗争中去,积累系统的工作经验,更加有效地为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服务。同时,由于我们没有及早地根据中央关于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内建立与健全检察工作的指示,研究制定建设检察工作的全盘规划和具体执行计划,因而形成在检察工作建设上一定程度的盲目性,并造成落后于客观形势发展、落后于国家法制建设需要的被动情况。

上述对于检察工作中保守思想的检查,还是初步的、很不深刻的。我们准备结合一九五五年工作总结和今后工作规划,继续进行检查和批判。到会的同志一致认为,克服右倾保守思想的正确办法,是遵照中央的指示实行全面规划和抓住典型推广先进经验,以便适应着社会主义革命的发展,适应着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有计划地迅速地把检察机关的各项业务制度建立和健全起来;同时随着业务的发展,建立一支坚强的检察工作队伍,从法律上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带来的顺利进行。

(二)会议在讨论和明确了对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形势和如何使检察工作赶上这种形势的需要的基本认识后,根据当前镇压反革命斗争的发展情况和农业合作化运动高潮已经到来的形势,对今冬明春的检察工作作了研究和部署。并确定抓紧作好以下几项主要工作:

一、集中力量把当前最为迫切的审查起诉工作全部担负起来。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到凡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需要起诉的案件,均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以便通过审查起诉和审判监督工作从法律上保证将应该审判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种犯罪分子及时地交付审判,切实防止与纠正该起诉不起诉、该判不判、重罪轻判、该杀不杀和错判、错杀的现象。会议确定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出审查起诉工作的具体计划,切实加以贯彻执行,争取于一九五六年第一季度基本上完成对一九五五年已经逮捕起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的起诉工作,以便迅速进行审判和投入劳改。

二、继续加强与改进审查批准逮捕人犯的工作和作好补办批捕人犯的法律手续的工作。除继续完成一九五五年搜捕人犯工作的审批工作外,当前的主要工作是总结审查批准逮捕人犯的工作经验,教育干部,改进各项必要的工作制度;结合预审和起诉工作,继续检查纠正该批未批和错批、错捕的现象。同时,根据中央十二月二日“关于补办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扑人犯的法律手续的指示”,于一九五六年一月底以前抓紧完成补办批扑人犯的法律手续的工作,并协同公安部门积极进行对一九五六年搜扑人犯的准备工作。

三、积极地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检察工作,把保障农业合作化运动作为当前迫切的政治任务。加强审查批准逮捕人犯工作、审查起诉工作和侦察工作,集中力量及时地、坚决地镇压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同时加强一般监督工作,向违反“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和国家关于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其他法律、法令的违法行为进行斗争。为此,各级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当地党委对农业合作化的统一规划和统一部署,制订保障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具体计划,切实加以贯彻执行,并应组织力量深入重点地区,研究掌握情况,具体指导工作,以便迅速取得系统的工作经验。

四、继续加强组织建设。除按照中央批准的一九五五年各级人民检察院临时编制方案迅速建立尚未建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铁路、水上运输检察院外,根据目前情况,迫切地需要迅速建立各级军事检察院,以便担负各项必须担负的工作任务,加强军事系统中的革命法制,巩固部队的纪律。同时,在党委的领导下,继续深入地开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斗争,进一步从组织上和政治上纯洁和巩固检察机关。

(三)关于今后检察工作的规划问题,会议亦作了初步的研究和讨论。到会同志一致认为,为了使检察工作迅速赶上客观形势的需要,必须根据中央的指示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最后两年中,把检察机关的各项业务建设起来。在已经全面担负审查批准逮扑人犯工作和审查起诉工作的基础上,首先要迅速地把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建立起来,加强同各种犯罪分子的斗争,同时,积极努力地加强一般监督工作和劳改监督工作。为此,必须根据全部担负检察机关各项任务的需要和简精的原则,拟订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正式编制方案,相应地加强检察机关的组织建设。现正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会议讨论中提出的意见,研究制定今后两年的检察工作业务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统一规划,俟拟定后另行报请中央审查批准。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反对保守主义的指示,检查总结一年多以来的检察工作,研究制订今后两年的检察工作的规划,部署一九五六年的检察工作任务,我们拟于明年三月间召开第三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现在我们正着手起草会议的有关文件,并拟于会前报告中央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如有不当之处,请中央指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廿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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