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对工商业资本家兼营的畜牧业实行公私合营问题给新疆自治区党委的复示

五月十七日电悉。关于对工商业资本家兼营的畜牧业实行公私合营问题,中央同意你们的意见。

附:

中共新疆自治区党委关于对工商业资本家兼营的畜牧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意见

(1956年5月17日)

四月二十六日对我们二月二十七日上报对乌鲁木齐市资改五人小组“关于处理清产核资中的债权债务问题”中,关于目前在工商业合营中,对资本家账外投入的牲畜不管数量多少都不必接收问题的指示,兹再将情况和我们的意见说明如下,请中央考虑。

在工商业全行业合营中,由于资本家兼营畜牧业者为数不少,且兼营的畜牧业部分又有不少是从工商企业中抽出资本而经营的,且其经营核算在一起;加之社会主义农业改造重大胜利的影响,因而在工商业改造高潮中,他们纷纷要求对其兼营的畜牧业部分一并实行公私合营,目前他们仍在催促我们及早接收。对此问题,开始我们亦曾确定暂不接受,但形势的发展,不唯兼营畜牧业的工商业资本家,即纯粹牧主亦普遍要求公私合营。其原因是不论兼营的或完全从事畜牧业的牧主,他们看到党对牧业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已属大势所趋,且看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既不没收,又付利息,而人员又能得到适当安排,经济上、政治上均有前途,他们衡量之下,迟不如早实行公私合营较为有利。同时在一九五四年新疆利群工业公司在合营中,对所兼营的畜牧业合营后,影响和效果均好,我们又考虑到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不久即将开始,因而我们提出凡坚决要求与其工商业一并公私合营的大群牲畜,可以接受合营,并移交国营牧场或创办公私合营牧场,或仍由其本人暂时照旧经营。其支付“赎买”代价的办法(定息,分红或代牧等)另行研究,报中央核定。

根据不完全统计,随着工商业改造而要求一并合营的牲畜,折合羊只计算,约有三十万只左右,其中又以北疆伊宁市最多,约为二十万只左右。目前许多地方已向他们宣布批准合营,部分地方已经接收过来,若重新改变宣布不予合营,再把牲畜退还回去,他们必将产生疑虑和使他们的政治热情受到损伤,这在经济上、政治上均为不利。因之,我们意见,已批准合营者准予合营,未批准者区别情况批准和暂缓批准,凡可暂缓批准者则暂缓批准。至于合营办法,俟区党委最近将要专门召开的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会议上加以研究后,一并上报中央决定,妥否,请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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