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公私合营企业定息办法的若干指示

上海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并抄国务院有关各部党组:

关于公私合营企业的定息办法,中央同意陈云同志在对资改造十人小组汇报会议所作的总结,并由陈云同志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了发言,不分工商,不分大小,不分盈户亏户,不分地区,不分行业,统一规定为年息五厘。个别需求提高息率的企业,仍然可以超过五厘。兹对定息和发息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指示如下:

(一)对某些企业需要超过五厘定为六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核决定后报中央对资改造十人小组备案,对个别合营企业定息需要超过年息六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报中央对资改造十人小组批准。请将需要超过年息六厘的合营企业,迅速上报。以便中央平衡决定。

(二)一定要在本年七月或者八月发息一次(上半年的定息)定息一般自本年一月一日起计算。但是如果今年合营的企业,在合营的时候已经对合营前的盈余分配作了处理,或者资方要求对合营前的盈余仍然按“四马分肥”或者惯例分配,则定息的起息日期,可以由公私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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